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4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美珠 選任輔佐人 周不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40號、第290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胡美珠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緣駱敏郎(綽號「駱駝」)、陳伶儀、黃琨竑(上3 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559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 與王榮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415 號案件審理中)、陳慶樺(尚未經起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組成詐欺集團,並恃以為業,其後即邀集胡美珠為渠等向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供渠等花用,並應允支付報酬,胡美珠為賺取該等報酬,遂與該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經駱敏郎交付、提示胡美珠如附表一所示各該金融機構信用卡、信用貸款及現金卡之申請書,推由胡美珠在其上簽名、授權填寫,擬以胡美珠名義申請各該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隨即由駱敏郎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申請日期,將各該申請書送交各該金融機構提示行使,用以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使各該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誤以為胡美珠本人有意申請各該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供己使用,並願意依約償還因此所生之債務,乃分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而由胡美珠及駱敏郎所組之詐欺集團詐取得手;其後,胡美珠與上開詐欺集團共同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概括犯意聯絡;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聯絡,將各該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交付詐欺集團使用,連續由詐欺集團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日期,前往如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出示如附表二所示信用卡,表示胡美珠本人持卡消費,使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認係胡美珠本人持卡消費,因而交付、提供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商品、飲食料理、旅宿等財物、服務予詐欺集團得手。胡美珠尚與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如附表三所示日期,推由詐欺集團透過核發各該信用卡、現金卡之金融機構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提款機、預借現金轉帳系統,使用前經各該金融機構核發與胡美珠之現金卡向各該金融機構預借現金,以此不正方法,由提款機之自動付款設備詐得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現金得手。 (二)胡美珠預見申請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後,逕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將被犯罪集團用以從事不法,仍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7 月21日前不久,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之要求,在威寶電信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上簽寫姓名,同意以其名義向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預付卡,經該公司交付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之晶片卡後,胡美珠即任由該成年人即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7 月24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數位相機之拍賣廣告,使朱保勳陷於錯誤,進而下標,詐欺集團與朱保勳聯絡之際,即將上開胡美珠交付使用之門號告知朱保勳,表示供雙方聯絡使用,朱保勳即依指示,分別於98年7 月24日晚上11時28分許、同年月26日晚上6 時5 分許,均前往高雄市○○區○○路統一超商內,操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設置在該處之自動櫃員機,先後各匯款轉帳新臺幣(下同)7,000 元、6,000 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嗣因朱保勳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美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白承認,其中事實欄一(一)部分,核與證人謝育成、洪明瑞、簡豐裕、陳婷婷以及駱敏郎、陳伶儀、黃琨竑、王榮隆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陳述相符;此外,復有如附表一所示各該金融機構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申請文件,附表二、三所示消費、借款紀錄附卷可參(出處詳各該欄位記載);另事實欄一(二)部分,則核與證人朱保勳於警詢中所述情節相符,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附卷可憑。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胡美珠如事實欄一(一)所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亦先後於95年5 月17日、98年4 月29日公布修正、廢止。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分述比較如下:1、關於罰金刑部分,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一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 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 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並非有利於被告。 2、刑法第28條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修正前係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因修法後將完全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刪除,限縮共同正犯範圍,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 號判決參照)。然因被告就本案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為共同正犯,即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未有利於被告。 3、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本件被告於95年7 月1 日前之期間,先後所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犯行,主觀上顯係基於一概括犯意,客觀上逐次實施數次行為而具連續性,進而侵害同性質之法益,惟因其各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本得適用連續犯規定而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因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以致其數次犯行須依法分別論以數罪而併罰之,修正後之刑法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 4、刑法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較修正前刑法第68條僅加重其最高度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 5、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被告所犯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等各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修正後刑法第55條因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被告所犯各罪,即應予分論併罰,修正後之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 6、經上開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修正後刑法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本件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二)核被告胡美珠如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之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公訴意旨認其如事實欄一(一)所示與詐欺集團詐取飲食料理、旅宿等服務及容由詐欺集團使用其名義之現金卡、信用卡經提款機、預借現金系統詐取現金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恰,惟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依法變更法條,而為審理。被告就上開之犯行,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詐欺集團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多次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預借之現金等犯行,分別均時間緊接,所犯各該罪名均相同,顯係分別出於各該犯罪之概括犯意而為,皆為連續犯,均應依廢止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各以一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等罪論,並咸各加重其刑。被告詐取現金卡、信用卡之目的原即在於使用該現金卡犯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使用該信用卡犯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等罪,故所犯上開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等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廢止前刑法牽連關係(即使用信用卡連續詐欺得利、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及使用現金卡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等罪,分別與連續詐欺取財罪中詐取信用卡、詐取現金卡部分,具有上述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核被告胡美珠如事實欄一(二)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內,接續以相同詐術即拍賣商品賣家身分,通知買家匯款交付購買商品之價金,向同一被害人朱保勳先後詐取7,000 元、6,000 元,為對同一法益侵害之數舉動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此部分正犯之行為屬單純一罪,幫助犯亦同。被告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被告所犯共同連續詐欺取財罪、幫助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分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胡美珠於本案犯罪時尚屬壯年,詎不思循正當途徑取財、獲利,竟分別容由詐欺集團使用其名義之信用卡、現金卡,尚為之申請信用貸款,一任詐欺集團詐取財物、利益,造成各該金融機構無端受損,害及金融交易秩序,所為誠屬可議,其提供行動電話預付卡與詐欺集團之行為,亦導致被害人受騙匯款,同有不該;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共同詐取之財物、利益,價值、金額雖高,然衡情幾悉歸詐欺集團取得,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因共同詐欺、幫助詐欺之行為,獲有暴利,且其幫助詐欺之舉,使被害人匯款金額並非至鉅,又被告並無其他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素行容可,雖以其供述知悉信用卡不應任意交付他人使用,否則他人可能無支付對價之意,而隨意刷卡使用(參本院100 年度易緝字第12號、100 年度簡字第84號卷第63頁),足認其未因心智缺陷,致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然依其教育程度為小學畢業,且為中度智障,分別有個人戶籍資料教育程度註記、身心障礙個案資料表在卷可證(參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93號卷第52頁,本院100 年度易緝字第12號、100 年度簡字第84號卷第200 頁),當可認其受限於教育程度非高、智能不比同齡之常人,謀生當較為不易,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本案被告如事實欄一(一)所示犯罪行為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核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就所犯連續詐欺取財罪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就其所犯該罪,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同後述);就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依行為時即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所犯各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95年5 月23日最高法院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因本件被告所犯上開2 罪,一於95年6 月30日之前所犯,另一則係在95年7 月1 日之後所犯,而刑法第51條、第41條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茲依前述決議說明,分述比較如下:1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修正後有關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上限提高至30年,並未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2 、被告於95年6 月30日前之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係以銀元100 元、200 元或300 元,即新臺幣300 元、600 元或9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依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係以新臺幣1,000 元、2, 000元或3,00 0元折算1 日。因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提高,未有利於被告,即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3 、按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 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故本件符合易科罰金而數罪併罰之數罪,有部分罪名係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依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規定,本件被告併合處罰之數罪一律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特此說明)。 (五)按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經核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素行應可,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足認其容係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諒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六)末因本案相關之申請文件業經交付各該金融機構行使,非被告或詐欺集團所有之物;而與本案相關之信用卡、現金卡等物及申請文件之原本,並非必要沒收之物,各該物品或未扣案,或已於另案審理詐欺集團成員之判決中宣告沒收;職此,未扣案者,為免日後執行困難,而已扣案並另案宣告沒收者,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性非高,故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四、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胡美珠尚與詐欺集團有如附表四所示刷卡消費,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者,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如附表四所示信用卡係被告於93年9 月8 日申請,有附表一編號5 所示申請文件及相關說明函文附卷足證,自無可能在申請之前即取得信用卡而為如附表四所示消費。再者,細繹如附表四所示信用卡之核發銀行回覆之持卡人交易明細,未見包含如附表四所示消費紀錄(參本院100 年度易緝字第12號、100 年度簡字第84號卷第172 至174 頁),起訴書此部分之記載,容有誤會,然此部分既經敘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自已發生起訴之效力,故因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或詐欺集團有如附表四所示刷卡行為(依檢察官起訴書特約商店之記載,其中之刷卡或為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或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惟檢察官概認係涉詐欺取財罪嫌)。從而,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佐證被告確有上開犯行之情形下,揆諸前開法條及判例意旨,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起訴書認此部分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部分,具有刑法修正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3 條之1 第3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金融機構 │申請類別│申請日期(年.月.日) │申請文件及相關說明函文(出處) │ │ │ │ ├────────────────┤ │ │ │ │ │貸款情形(信用貸款部分)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信用卡 │93.11.3(起訴書誤載為93.11.10) │信用卡申請書(偵卷六第13頁) │ │ │ ├────┼────────────────┼──────────────────┤ │ │ │個人信貸│93.11.12 │消費者信用貸款(代償)申請書、填載本│ │ │ │ ├────────────────┤票到期日之授權書(偵卷六第22、24頁)│ │ │ │ │申請貸款70萬元,核准57萬元 │ │ ├──┼─────────┼────┼────────────────┼──────────────────┤ │2 │永豐商業銀行 │信用卡 │93.8.4(起訴書誤載為93.08.2 ) │信用卡申請書(偵卷六第115 頁,同時申│ │ │ │ │ │請VISA白金卡及JCB 白金卡)、永豐商業│ │ │ │ │ │銀行信用控管部函文(本院100 年度易緝│ │ │ │ │ │字第12號、100 年度簡字第84號卷第195 │ │ │ │ │ │頁) │ ├──┼─────────┼────┼────────────────┼──────────────────┤ │3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信用貸款│93.11.12(起訴書誤載為93.11.9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貸me more 申請書信用│ │ │ │ ├────────────────┤卡申請書(偵卷六第195 頁、偵卷八第79│ │ │ │ │申請貸款100 萬元,核准45萬元 │頁)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信用卡 │94.03.16 │信用卡申請書(偵卷六第321 頁)、中國│ │ │ │ │ │信託商業銀行陳報狀(本院100 年度易緝│ │ │ │ │ │字第12號、100 年度簡字第84號卷第182 │ │ │ │ │ │頁) │ │ │ ├────┼────────────────┼──────────────────┤ │ │ │信用貸款│93.11.8 (起訴書誤載為93.11.11)│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偵卷六第347 │ │ │ │ ├────────────────┤、349頁) │ │ │ │ │申請貸款60萬元,核准60萬元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信用卡 │93.9.8(起訴書誤載為93.06.10) │信用卡申請書(偵卷五第23頁,本院100 │ │ │ │ │ │年度易緝字第12號、100 年度簡字第84號│ │ │ │ │ │卷第173 頁) │ │ │ ├────┼────────────────┼──────────────────┤ │ │ │現金卡 │93.8.19 (起訴書誤載為93.08.26)│現金卡申請書(偵卷五第80頁,本院100 │ │ │ │ │ │年度易緝字第12號、100 年度簡字第84號│ │ │ │ │ │卷第175 至176 頁) │ │ │ ├────┼────────────────┼──────────────────┤ │ │ │信用貸款│93.11.8 (起訴書誤載為93.11.9 )│信用貸款申請書、清查資料(偵卷四第12│ │ │ │ ├────────────────┤2 頁,偵卷八第59、77頁) │ │ │ │ │申請貸款120 萬元,核准85萬元 │ │ └──┴─────────┴────┴────────────────┴──────────────────┘ 附表二(詐取財物、服務部分) ┌────────────────────────────────────────────────┐ │胡美珠所有永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刷卡日期(年.月.日) │ 特 約 商 店 │ 刷卡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 │94.03.23 │3/1期訊捷興業有限公司 │23334元 │ │ ├───────────┼───────────────────┼──────────┼─────┤ │94.03.26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918元 │ │ ├───────────┼───────────────────┼──────────┼─────┤ │94.03.26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1480元 │ │ ├───────────┼───────────────────┼──────────┼─────┤ │94.03.26 │誠品板橋店 │552元 │ │ ├───────────┼───────────────────┼──────────┼─────┤ │94.03.26 │誠品板橋店 │1890元 │ │ ├───────────┼───────────────────┼──────────┼─────┤ │94.03.26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1800元 │ │ ├───────────┼───────────────────┼──────────┼─────┤ │94.03.28 │3/1期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3600元 │ │ ├───────────┼───────────────────┼──────────┼─────┤ │94.03.29 │3/1期誠品板橋店 │790元 │ │ ├───────────┼───────────────────┼──────────┼─────┤ │94.03.29 │3/1 期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504元 │ │ ├───────────┼───────────────────┼──────────┼─────┤ │94.03.29 │3/1 期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018元 │ │ ├───────────┼───────────────────┼──────────┼─────┤ │94.04.05 │五花八門 │390元 │ │ ├───────────┼───────────────────┼──────────┼─────┤ │94.04.06 │屈臣氏-新福分公司 │870元 │ │ ├───────────┼───────────────────┼──────────┼─────┤ │94.04.08 │3/1期排行榜鞋店 │1134元 │ │ ├───────────┼───────────────────┼──────────┼─────┤ │94.04.09 │新寶島運動廣場 │750元 │ │ ├───────────┼───────────────────┼──────────┼─────┤ │94.04.09 │汎勝牛仔名店 │790元 │ │ ├───────────┼───────────────────┼──────────┼─────┤ │94.04.12 │3/1期誠品板橋店 │668元 │ │ ├───────────┼───────────────────┼──────────┼─────┤ │94.04.12 │3/1期三商行-板橋分公司 │862元 │ │ ├───────────┼───────────────────┼──────────┼─────┤ │94.04.12 │3/1期誠品板橋店 │1000元 │ │ ├───────────┼───────────────────┼──────────┼─────┤ │94.04.12 │3/1 期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620元 │ │ ├───────────┼───────────────────┼──────────┼─────┤ │94.04.22 │3/2期訊捷興業有限公司 │23333元 │ │ ├───────────┼───────────────────┼──────────┼─────┤ │94.04.28 │3/2期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3600元 │ │ ├───────────┼───────────────────┼──────────┼─────┤ │94.04.29 │3/2期誠品板橋店 │790元 │ │ ├───────────┼───────────────────┼──────────┼─────┤ │94.04.29 │3/2 期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504元 │ │ ├───────────┼───────────────────┼──────────┼─────┤ │94.04.29 │3/2 期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018元 │ │ ├───────────┼───────────────────┼──────────┼─────┤ │94.05.06 │3/2期排行榜鞋店 │1133元 │ │ ├───────────┼───────────────────┼──────────┼─────┤ │94.05.12 │3/2期三商行-板橋分公司 │860元 │ │ ├───────────┼───────────────────┼──────────┼─────┤ │94.05.12 │3/2期誠品板橋店 │1000元 │ │ ├───────────┼───────────────────┼──────────┼─────┤ │94.05.12 │3/2期誠品板橋店 │666元 │ │ ├───────────┼───────────────────┼──────────┼─────┤ │94.05.12 │3/2 期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620元 │ │ ├───────────┼───────────────────┼──────────┼─────┤ │94.05.23 │3/3期訊捷興業有限公司 │23333元 │ │ ├───────────┼───────────────────┼──────────┼─────┤ │94.05.27 │3/3 期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504元 │ │ ├───────────┼───────────────────┼──────────┼─────┤ │94.05.27 │3/3期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3600元 │ │ ├───────────┼───────────────────┼──────────┼─────┤ │94.05.27 │3/3期誠品板橋店 │790元 │ │ ├───────────┼───────────────────┼──────────┼─────┤ │94.05.27 │3/3 期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018元 │ │ ├───────────┼───────────────────┼──────────┼─────┤ │94.06.08 │3/3期排行榜鞋店 │1133元 │ │ ├───────────┼───────────────────┼──────────┼─────┤ │94.06.10 │3/3期誠品板橋店 │666元 │ │ ├───────────┼───────────────────┼──────────┼─────┤ │94.06.10 │3/3 期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620元 │ │ ├───────────┼───────────────────┼──────────┼─────┤ │94.06.10 │3/3期誠品板橋店 │1000元 │ │ ├───────────┼───────────────────┼──────────┼─────┤ │94.06.10 │3/3期三商行-板橋分公司 │860元 │ │ ├───────────┴───────────────────┴──────────┴─────┤ │胡美珠所有永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93.09.16 │芳村活海產 │1786元 │ │ ├───────────┴───────────────────┴──────────┴─────┤ │胡美珠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94.04.09 │誠品板橋店 │9000元 │ │ ├───────────┼───────────────────┼──────────┼─────┤ │94.04.09 │誠品板橋店 │10018元 │ │ ├───────────┼───────────────────┼──────────┼─────┤ │94.04.30 │金石大飯店 │1280元 │ │ ├───────────┼───────────────────┼──────────┼─────┤ │94.05.23 │CITY SUPER │1720元 │ │ ├───────────┼───────────────────┼──────────┼─────┤ │94.05.29 │大柱子服飾店 │800元 │ │ ├───────────┼───────────────────┼──────────┼─────┤ │94.05.29 │大柱子服飾店 │3700元 │ │ ├───────────┼───────────────────┼──────────┼─────┤ │94.06.05 │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720元 │ │ ├───────────┴───────────────────┴──────────┴─────┤ │胡美珠所有台新國際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93.10.20 │屈臣氏-總公司 │1126元 │ │ ├───────────┼───────────────────┼──────────┼─────┤ │93.11.25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429元 │ │ ├───────────┼───────────────────┼──────────┼─────┤ │93.11.25 │家樂福-中和店 │1933元 │ │ ├───────────┼───────────────────┼──────────┼─────┤ │93.12.01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台北站前分公司 │1806元 │ │ ├───────────┼───────────────────┼──────────┼─────┤ │93.12.01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台北站前分公司 │6246元 │ │ ├───────────┼───────────────────┼──────────┼─────┤ │93.12.05 │四季精品百貨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 │2171元 │ │ ├───────────┼───────────────────┼──────────┼─────┤ │93.12.05 │家樂福-大墩店 │6896元 │ │ ├───────────┼───────────────────┼──────────┼─────┤ │93.12.24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 │14589元 │ │ ├───────────┼───────────────────┼──────────┼─────┤ │93.12.23 │郭賜美有限公司 │590000元 │ │ ├───────────┼───────────────────┼──────────┼─────┤ │94.01.08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7602元 │ │ └───────────┴───────────────────┴──────────┴─────┘ 附表三(預借現金部分) ┌────────────────────────────────────────────────┐ │胡美珠所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金卡 │ ├───────────┬───────────────────┬────────────────┤ │日期 │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 │93.08.26 │30000元 │ │ ├───────────┼───────────────────┼────────────────┤ │93.08.26 │30000元 │ │ ├───────────┼───────────────────┼────────────────┤ │93.08.26 │30000元 │ │ ├───────────┼───────────────────┼────────────────┤ │93.08.27 │30000元 │ │ ├───────────┼───────────────────┼────────────────┤ │93.08.27 │30000元 │ │ ├───────────┼───────────────────┼────────────────┤ │93.09.28 │30000元 │ │ ├───────────┼───────────────────┼────────────────┤ │93.09.28 │30000元 │ │ ├───────────┼───────────────────┼────────────────┤ │93.09.28 │30000元 │ │ ├───────────┼───────────────────┼────────────────┤ │93.09.30 │30000元 │ │ ├───────────┼───────────────────┼────────────────┤ │93.09.30 │30000元 │ │ ├───────────┼───────────────────┼────────────────┤ │93.11.10 │30000元 │ │ ├───────────┼───────────────────┼────────────────┤ │93.11.10 │30000元 │ │ ├───────────┼───────────────────┼────────────────┤ │93.11.10 │30000元 │ │ ├───────────┼───────────────────┼────────────────┤ │93.11.11 │30000元 │ │ ├───────────┼───────────────────┼────────────────┤ │93.11.11 │30000元 │ │ ├───────────┼───────────────────┼────────────────┤ │93.11.11 │20000元 │ │ ├───────────┼───────────────────┼────────────────┤ │93.11.11 │20000元 │ │ ├───────────┼───────────────────┼────────────────┤ │93.11.12 │30000元 │ │ ├───────────┼───────────────────┼────────────────┤ │93.11.12 │30000元 │ │ ├───────────┼───────────────────┼────────────────┤ │93.11.12 │30000元 │ │ ├───────────┼───────────────────┼────────────────┤ │93.11.12 │10000元 │ │ ├───────────┼───────────────────┼────────────────┤ │93.11.15 │30000元 │ │ ├───────────┼───────────────────┼────────────────┤ │93.11.15 │20000元 │ │ ├───────────┼───────────────────┼────────────────┤ │93.11.15 │30000元 │ │ ├───────────┼───────────────────┼────────────────┤ │93.11.15 │20000元 │ │ ├───────────┼───────────────────┼────────────────┤ │93.11.28 │20000元 │ │ ├───────────┼───────────────────┼────────────────┤ │93.11.28 │22500元 │ │ ├───────────┼───────────────────┼────────────────┤ │93.12.06 │2000元 │ │ ├───────────┼───────────────────┼────────────────┤ │93.12.09 │2000元 │ │ ├───────────┼───────────────────┼────────────────┤ │93.12.12 │2000元 │ │ ├───────────┼───────────────────┼────────────────┤ │94.03.23 │5000元 │ │ ├───────────┼───────────────────┼────────────────┤ │94.05.03 │30000元 │ │ ├───────────┼───────────────────┼────────────────┤ │94.05.03 │30000元 │ │ ├───────────┼───────────────────┼────────────────┤ │94.05.03 │30000元 │ │ ├───────────┼───────────────────┼────────────────┤ │94.05.03 │10000元 │ │ ├───────────┼───────────────────┼────────────────┤ │94.05.05 │30000元 │ │ ├───────────┼───────────────────┼────────────────┤ │94.05.05 │20000元 │ │ ├───────────┼───────────────────┼────────────────┤ │94.06.10 │5000元 │ │ ├───────────┴───────────────────┴────────────────┤ │胡美珠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94.05.09 │中信銀ATM 敦南分行2 │30000元 │ ├───────────┼───────────────────┼────────────────┤ │94.05.09 │中信銀ATM 敦南分行2 │30000元 │ ├───────────┼───────────────────┼────────────────┤ │94.05.09 │中信銀ATM 敦南分行2 │30000元 │ ├───────────┴───────────────────┴────────────────┤ │胡美珠所有台新國際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94.04.19 │台新預借現金 │20000元 │ ├───────────┼───────────────────┼────────────────┤ │94.04.19 │台新預借現金 │20000元 │ ├───────────┼───────────────────┼────────────────┤ │94.04.19 │台新預借現金 │20000元 │ ├───────────┼───────────────────┼────────────────┤ │94.04.19 │台新預借現金 │20000元 │ ├───────────┼───────────────────┼────────────────┤ │94.04.19 │台新預借現金 │20000元 │ └───────────┴───────────────────┴────────────────┘ 附表四 ┌────────────────────────────────────────────────┐ │胡美珠所有台新國際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93.06.23 │語音預借現金 │20000元 │ ├───────────┼───────────────────┼────────────────┤ │93.06.27 │全家福鞋業118復南店 │490元 │ ├───────────┼───────────────────┼────────────────┤ │93.06.27 │屈臣氏-總公司 │710元 │ ├───────────┼───────────────────┼────────────────┤ │93.06.27 │漢登企業復興門市部 │1247元 │ ├───────────┼───────────────────┼────────────────┤ │93.06.27 │微風廣場 │2160元 │ ├───────────┼───────────────────┼────────────────┤ │93.06.29 │全家福鞋業118復南店 │1390元 │ ├───────────┼───────────────────┼────────────────┤ │93.06.29 │鮮饌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2332元 │ ├───────────┼───────────────────┼────────────────┤ │93.07.13 │金石堂書店-汀洲 │479元 │ ├───────────┼───────────────────┼────────────────┤ │93.07.13 │有辣椒服飾店 │980元 │ ├───────────┼───────────────────┼────────────────┤ │93.07.21 │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中和景新門市部 │2721元 │ ├───────────┼───────────────────┼────────────────┤ │93.07.22 │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中和景新門市部 │3820元 │ ├───────────┼───────────────────┼────────────────┤ │93.07.22 │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中和景新門市部 │2740元 │ ├───────────┼───────────────────┼────────────────┤ │93.08.09 │士吉邦汽車美容工作坊 │20000元 │ ├───────────┼───────────────────┼────────────────┤ │93.07.18 │極品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30元 │ ├───────────┼───────────────────┼────────────────┤ │93.08.28 │家樂福-汐止倉庫 │5162元 │ ├───────────┼───────────────────┼────────────────┤ │93.09.04 │家樂福-花蓮店 │203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