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梁全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全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全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7號、第371號刑事判決各1 份、受刑人梁全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1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