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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吳育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建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建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建忠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9年度易字第 541號、99年度易字第546號判決各 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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