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孫大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大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孫大勝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贓物等5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聲請書附表編號5 犯罪日期欄及判決確定日期欄之記載,應分別更正如本件附表編號5 各該欄位所示外,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