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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季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敏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100年度訴字第1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敏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前於民國100年7月13日送達被告位於花蓮縣新城鄉康樂村14鄰加灣17號之住所,由被告之母郭慈悲簽收,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0年 7月22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載明「提出上訴,上訴理由於屆滿日後附上」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季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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