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建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53 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同法第362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建銘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由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8日以100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送達判決書正本,被告於102年4月16日具狀聲明上訴,有前揭判決書、本院送達證書、上訴狀附卷可稽。而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於102年5月21日裁定被告應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2年5月29日送達被告住所,由其同居父親邱瑞章代為收受,並於同年月31日寄存於被告之居所(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