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7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淑月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3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淑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邱淑月於民國96年 2月間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下稱小陳),「小陳」藉機請邱淑月喝酒並給予新台幣(下同)1、2千元,邱淑月雖可預見提供自己之身分證資料擔任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公司行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其他公司行號逃漏稅捐,且其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仍同意提供其身分證件,由「小陳」囑由綽號「小林」、「小王」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帶同邱淑月前往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辦理並擔任百達通實業有限公司(設於花蓮縣吉安鄉○里○街 220號 1樓,為虛設行號,下稱百達通公司)之負責人,即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百達通公司實際上並無營業及進銷貨營業事實,竟與「小陳」、「小林」、「小王」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96年 3月間某日起至96年12月間某日止,任由「小陳」、「小林」、「小王」等陸續以百達通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所示屬於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 133張,金額共計6,925萬7,416元(已扣除銷貨退回及折讓金額120萬元),交付予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申報扣抵稅捐,以幫助各該公司(附表編號1-3、 5、6、8-22、26、27所列公司)分別逃漏如附表所載之營業稅額共計2,565萬5,235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㈠被告邱淑月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陳述、自白。 ㈡證人即百達通公司記帳業者黃欣慧於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談話紀錄及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 ㈢證人徐翠蓮(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稅務員)、證人(百達通公司設址之出租人)林倩如、陳鴻章於偵查中之陳述。 ㈣經濟部96年2月26日經授中字第09631732650號函暨百達通公司設立登記表、百達通公司章程、百達通公司股東同意書、百達通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百達通公司設址房屋稅籍證明(花蓮縣吉安鄉○里○街220號)、房屋使用同意書。 ㈤百達通公司設址房屋租賃契約書、營業場所現場勘查紀錄表、照片。 ㈥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百達通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 ㈦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函暨檢附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 ㈧百達通公司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營利事業統一發票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百達通公司96年度營業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查核報告、百達通公司稅籍資料、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百達通公司委託黃慧君事務所購買統一發票之申請書。㈨百達通公司資產負債表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款明細表、百達通公司營業人稅籍異動通報單。 ㈩黃欣慧事務所代百達通公司申購統一發票說明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營業稅申報書查詢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百達通公司申報書查詢明細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查核報告。 百達通公司進項來源明細表、銷項去路明細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百達通公司96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百達通公司現金簿、分錄簿、總分類帳、現金支出傳票暨進貨發票、轉帳傳票(99年度他字第749號卷)。 百達通公司所開立交付予如附表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及申報扣抵稅捐之發票影本(99年度他字第448號卷第139-185頁99年度他字第749號卷第289-333頁)。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玉山銀行存款憑條、第一銀行存款憑條。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無營業公司公告廢止清冊。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 三、論罪科刑: ㈠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罪,又該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 215條之罪屬於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論處,自不另論以業務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附表編號1-3、5、6、8-22、26、27部分)。被告與「小陳」、「小林」、「小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與「小陳」、「小林」、「小王」共同自96年 3月19日起至97年 2月27日止,基於單一犯意,接續多次填製並行使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附表編號1-3、5-6、8-22、26-27 部分)之犯行,犯罪時、地緊接,各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論。被告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各該公司作為申報扣抵稅捐使用,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邱淑月明知百達通公司與如附表所列各公司並無真實之交易,任由「小陳」、「小林」、「小王」虛開發票以供各該公司充當進項營業成本使用,幫助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賦稅制度之公平性,及稽徵管理之正確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所為殊不足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開立不實發票之數量、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惟僅係充任名義負責人,情節尚輕,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 2年,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併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㈢另按營業稅法第 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又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該虛設行號並無營業行為,自亦無庸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無逃漏稅捐之問題,故虛開統一發票予該等虛設行號之人,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查附表編號4、7、24、25所列之昊王企業有限公司、今殿實業有限公司、全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天韻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均係虛設行號而無實際營業之情形,而編號23之上楊科技企業社,則有部分虛進虛出,亦無實際進銷貨之情形等情,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在卷可稽(見99年度他字第448號卷第109-111頁),是揆諸上開說明,如上開附表編號4、7、24、25之昊王企業有限公司、今殿實業有限公司、全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天韻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既為虛設行號,而上楊科技企業社就不實發票部分虛進虛出,均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自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本身當無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言,而虛開統一發票予上開公司,亦因該等公司並無營業行為,無庸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是被告就就如附表編號4、7、23、24、25等公司之部分所為並無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之餘地,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之幫助逃漏稅捐部分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且與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 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 2、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 │編│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統一發票 │提出申報抵扣明細 │備 註 │ │ │ │銷售明細 │ (單位:元) │ │ │ │ │(單位:元) │ │ │ │號│ ├──┬─────┼──┬─────┬─────┤ │ │ │ │張數│銷售額 │張數│銷售額 │ 稅 額 │ │ ├─┼─────┼──┼─────┼──┼─────┼─────┼────┤ │1 │思創系統股│1 │ 389,616 │1 │ 389,616│ 19,48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晨洋工程股│2 │ 792,200 │2 │ 792,200│ 39,61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監控王科技│2 │1,000,000 │2 │ 1,000,000│ 50,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4 │昊王企業有│4 │ 34,368 │1 │ 15,050│ 753│虛設行號│ │ │限公司 │ │ │ │ │ │ │ ├─┼─────┼──┼─────┼──┼─────┼─────┼────┤ │5 │恩碁映象製│4 │ 800,000 │4 │ 800,000│ 40,000│ │ │ │作有限公司│ │ │ │ │ │ │ ├─┼─────┼──┼─────┼──┼─────┼─────┼────┤ │6 │燈王企業有│2 │ 600,000│2 │ 600,000│ 30,000│ │ │ │限公司 │ │ │ │ │ │ │ ├─┼─────┼──┼─────┼──┼─────┼─────┼────┤ │7 │今殿實業有│16 │ 8,333,340│16 │ 8,333,340│ 416,667│虛設行號│ │ │限公司 │ │ │ │ │ │ │ ├─┼─────┼──┼─────┼──┼─────┼─────┼────┤ │8 │竣達國際開│1 │ 250,000│1 │ 250,000│ 12,500│ │ │ │發有限公司│ │ │ │ │ │ │ ├─┼─────┼──┼─────┼──┼─────┼─────┼────┤ │9 │續航開發股│2 │ 599,850│2 │ 599,850│ 29,993│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0│洛特射頻應│9 │ 5,819,664│9 │ 5,819,664│ 290,983│ │ │ │用科技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1│光射電腦科│1 │ 476,190│1 │ 476,190│ 23,810│ │ │ │技有限公司│ │ │ │ │ │ │ ├─┼─────┼──┼─────┼──┼─────┼─────┼────┤ │12│富麗水電行│5 │ 1,028,000│5 │ 1,028,000│ 51,400│ │ ├─┼─────┼──┼─────┼──┼─────┼─────┼────┤ │13│揚騰實業有│6 │ 4,362,980│6 │ 4,362,980│ 218,151│ │ │ │限公司 │ │ │ │ │ │ │ ├─┼─────┼──┼─────┼──┼─────┼─────┼────┤ │14│鈺和科技有│2 │ 400,000│2 │ 400,000│ 20,000│ │ │ │限公司 │ │ │ │ │ │ │ ├─┼─────┼──┼─────┼──┼─────┼─────┼────┤ │15│五義企業股│34 │21,578,374│33 │20,771,679│ 1,038,58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6│泰億有限公│2 │ 700,500│2 │ 700,500│ 35,025│ │ │ │司 │ │ │ │ │ │ │ ├─┼─────┼──┼─────┼──┼─────┼─────┼────┤ │17│澤峰科技股│1 │ 200,000│1 │ 200,000│ 1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8│僑殷興有限│2 │ 1,200,000│2 │ 1,200,000│ 60,000│ │ │ │公司 │ │ │ │ │ │ │ ├─┼─────┼──┼─────┼──┼─────┼─────┼────┤ │19│文欽工程行│1 │ 500,000│1 │ 500,000│ 25,000│ │ ├─┼─────┼──┼─────┼──┼─────┼─────┼────┤ │20│森瀚科技股│2 │ 988,416│2 │ 988,416│ 49,42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21│影頻科技股│4 │ 1,992,000│0 │ 0│ 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22│南方公園企│1 │ 200,000│1 │ 200,000│ 10,000│ │ │ │業社 │ │ │ │ │ │ │ ├─┼─────┼──┼─────┼──┼─────┼─────┼────┤ │23│上楊科技企│3 │ 1,835,900│3 │ 1,835,900│ 91,796│部分虛進│ │ │業社 │ │ │ │ │ │虛出 │ ├─┼─────┼──┼─────┼──┼─────┼─────┼────┤ │24│全原國際事│1 │ 551,680│1 │ 551,680│ 27,584│虛設行號│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25│天韻光電科│5 │ 4,398,940│5 │ 4,398,940│ 219,949│虛設行號│ │ │技有限公司│ │ │ │ │ │ │ ├─┼─────┼──┼─────┼──┼─────┼─────┼────┤ │26│宏文貿易有│6 │ 4,400,018│6 │ 4,400,018│ 220,003│ │ │ │限公司 │ │ │ │ │ │ │ ├─┼─────┼──┼─────┼──┼─────┼─────┼────┤ │27│弘光環保有│14 │ 7,025,380│14 │ 7,025,380│ 351,270│ │ │ │限公司 │ │ │ │ │ │ │ ├─┼─────┼──┼─────┼──┼─────┼─────┼────┤ │小│ │133 │70,457,416│125 │67,639,403│ 3,381,984│ │ │計│ │ │ │ │ │ │ │ ├─┼─────┼──┼─────┼──┼─────┼─────┼────┤ │減│銷貨退回及│ │ 1,200,000│ │ 1,200,000│ 60,000│ │ │其│折讓 │ │ │ │ │ │ │ │他│ │ │ │ │ │ │ │ ├─┼─────┼──┼─────┼──┼─────┼─────┼────┤ │合│ │133 │69,257,416│125 │66,439,403│ 3,321,984│ │ │計│ │ │ │ │ │ │ │ ├─┴─────┴──┴─────┴──┴─────┴─────┼────┤ │註:幫助逃漏稅捐金額:3,321,984元扣除編號4、7、23、24、25部分 │ │ │(756,749元)=2,565,235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