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文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益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李文益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