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威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威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威欽先後因脫逃、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 100年度易字第129號、100年度易字第257號、100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書各1件在卷足參。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