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春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春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春維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花簡字第762號、100年度花簡字第705號、100 年度易字第4688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9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