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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春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春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春維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花簡字第762號、100年度花簡字第705號、100 年度易字第4688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9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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