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4號
- 原告
- 張仁杰
- 原告
- 張仁俊
- 原告
- 南天能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仁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律師
- 被告
- 陳俊仁
- 被告
- 徐高瑜
- 被告
- 鄧璟陽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字第 64號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俊仁、徐高瑜、鄧璟陽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原告張仁杰、張仁俊、南天能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