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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恒祺謝欣宓廖晉賦

原告
張仁杰
原告
張仁俊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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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仁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告
陳俊宏

      潘紹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 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俊宏、潘紹凱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 6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廖晉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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