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2,9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1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01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勝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5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勝煌犯業務侵占罪,共拾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陳勝煌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6 年交簡上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於民國96年7月16日確定,並於96 年7月21日執行完畢。陳勝煌於99年8月1日至100年1月5日期間任職花蓮縣新城鄉○里村○里路15號地下1 樓「卡爾博斯有限公司花蓮分店」(下稱家樂福輪胎中心),擔任汽車維修技師,負責維修汽車、販售快速保養卡、收受款項、換裝電瓶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為下列侵占行為:

㈠陳勝煌於99 年8月1日至100年1月5日之期間,分別將家樂福輪胎中心所有、置放於倉庫內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輪胎等貨品(品項詳如附表)侵占入己,攜回住處供自己及不知情之親友車輛換裝使用。

㈡陳勝煌於99年間某日,販售價值新台幣(下同)4000元之精緻保養卡予客戶吳聖道,將收受之4000元侵占入己、並未入帳。

㈢陳勝煌於100 年初某日,替客戶劉明經更換汽車電瓶時,竟以2800元之價格,換裝家樂福輪胎中心店長鐘國峻拆卸、正欲報廢之電瓶1只,並將收受之2800元侵占入己。

二、認定罪事實之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鍾國峻(家樂福輪胎中心店長)、吳聖道、劉明經於警詢之陳述。

㈢卡爾博斯有限公司人事資料登記表、卡爾博斯有限公司存貨異動明細表-分倉、家樂福輪胎中心100年元月份特價表等件在卷佐證。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如事實欄㈠(如附表編號1至8)及事實欄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各次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如附表編號7 所示電瓶部分,起訴書雖認被告侵占數量為3 個,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侵占數量為1 個,經核檢察官係以告訴人所提庫存誤差為據,此外並無證據證明另2 個電瓶亦為被告所侵占,然此部分與該次侵占犯行為同一案件,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有前述事實欄所載罪刑及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本件業務侵占之犯罪動機、侵占財物之價值、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種類      │型號              │數量│備註        │
├──┼─────┼─────────┼──┼──────┤
│1   │輪胎      │P6/195/60R1486H(C)│4   │告證四      │
├──┼─────┼─────────┼──┼──────┤
│2   │輪胎      │GA+185/60HR14     │3   │告證六      │
├──┼─────┼─────────┼──┼──────┤
│3   │輪胎      │DP0000000/60HR14  │1   │告證八      │
├──┼─────┼─────────┼──┼──────┤
│4   │鋁圈      │15吋H220/4H100高亮│4   │告證十      │
│    │          │ET40              │    │            │
├──┼─────┼─────────┼──┼──────┤
│5   │鋁圈      │14吋MR413/4H100高 │4   │告證十二    │
│    │          │亮ET38            │    │            │
├──┼─────┼─────────┼──┼──────┤
│6   │卡片      │快速保養卡        │3   │告證十三    │
├──┼─────┼─────────┼──┼──────┤
│7   │電瓶      │2500              │1   │告證十四    │
├──┼─────┼─────────┼──┼──────┤
│8   │電瓶      │2800              │1   │告證十四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