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金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甲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金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金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100 年度花簡字第770號、101年度花簡字第267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受刑人蔡金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