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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梁昭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美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102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美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美瑄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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