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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劉柏駿陳協奇湯國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7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宏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宏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否認販賣毒品犯行,然有證人陳淑文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足參,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該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9月7日將其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陳協奇

法 官 湯國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7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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