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7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俊宏
- 選任辯護人
- 鄭敦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宏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否認販賣毒品犯行,然有證人陳淑文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足參,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該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9月7日將其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