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4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鄧璟陽
- 選任辯護人
- 籃健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
偵字第4568、5175號、101 年度偵字第82、1089、1090、1091、
1121、1122、1123、1124、112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F○○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F○○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 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證據部分如下: 「被告F○○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八第6 頁及第12頁)、「證人未○○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五第35 頁、第104頁、第105頁及第106頁背面至第107 頁)、「被告E○○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之證述」(見本院卷五第35頁)及「本院105年6月27日及同年7月25日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五第33頁背面至第34頁背面及第105頁及第106頁背面)。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論罪法條之說明:核被告F○○關於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共同正犯之認定:被告F○○與共同被告戌○○等人就傷害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核為共同正犯。
(三)量刑之說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戌○○等人共同毆打被害人未○○、申○○,致被害人未○○受有舌骨閉鎖性骨折、頭部外傷、上門牙齒斷裂、頭皮及頸、肩及上臂多處、膝挫傷之傷勢,被害人申○○則受有腦內出血、前臂挫傷之傷勢,然因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曾持鋁棒、鐵棒攻擊被害人2 人,故其獨立引致之法益侵害程度即不得與持鋁棒揮擊被害人申○○頭部之共同被告戌○○等人等量齊觀;又考量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行無訛,犯後態度尚佳,特別預防之需求降低;復參以被告F○○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雖就和解金額與被害人2 人間存有重大落差,致未能順利和解,惟考量其已於本院105 年11月16日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提出和解金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經本院法警當庭點收無訛,並提出悔過書表達其懺悔之意,此有本院105 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及悔過書各1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五第6頁及第14頁),是相較於亦以徒手毆打之方式參與本案犯行之共同被告午○○僅單純自白犯行,而未進一步提出具體之和解方案及向被害人表達歉意之情,可推知其已盡其真摯之努力企圖邀得被害人2 人之原諒,故本案即非不得基於被告已有深切悔意為由,自特別預防之立場,對被告之刑量作有利之認定,再參酌(相對)罪刑均衡原則,對被告量處相較於共同被告午○○較輕之刑;併兼衡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玉里鎮公所擔任約聘秘書,每月收入約32,000元,需扶養配偶及2 位分別為國小一年級及甫出生之未成年子女,雙親均有獨立之經濟來源,平時需提供祖母每月約3,000元至5,000 元之生活津貼購買營養食品,現負擔每月約10,000 元之汽車貸款,為全家唯一之經濟來源之生活狀況、無任何犯罪前案紀錄之品行、因勸架進而拉扯之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在行為責任之幅度內,考量刑罰目的、犯後悔悟與否所犯、刑事政策、再犯風險、代替性惡害等量刑因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4568號
第5175號
101年度偵字第82號
第1089號
第1090號
第1091號
第1121號
第1122號
第1123號
第1124號
第1125號
第1224號
第1225號
被 告 天○○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市○○街00號4樓之2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吳秋樵律師
徐韻晴律師
被 告 戌○○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律師
被 告 B○○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鄉道○路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吳秋樵律師
高逸軒律師
被 告 壬○○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街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何俊賢律師
王政琬律師
被 告 亥○○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午○○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
被告寅○○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段00巷00號
居花蓮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被 告 順基工程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鎮○○路00○0號1樓
代 表 人 丑○○ 住同上
被 告 C○○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辛○○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F○○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E○○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未○○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段00號
居花蓮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天○○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
3月12日,以94年度訴字第15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經減
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 年5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B
○○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99 年3月28日,
以99年度玉簡字第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同年5月
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辛○○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
地方法院於94年3月17日,以93年度易字第85 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7月確定,於95年4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均猶不
知悔改,天○○竟於98年間起,企圖自花蓮縣南區即玉里鎮
、富里鄉、卓溪鄉等鄉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中,牟取不法之
利益,與戌○○、B○○、壬○○、午○○、C○○、辛○
○,基於共同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天○○策劃選定上述機關發
包之如附表所示工程,親自或指揮如附表所示之集團成員,
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至投標處所進行攔阻投標之強暴
、脅迫方式,迫使投標廠商參與「開小標」,即在各鄉鎮公
所正式開標前,由天○○之圍標集團成員主導,使如附表所
示之有意願參標廠商至特定地點聚集,有意願參標廠商各自
提出回扣金數額(即圓仔湯錢),由提出最高回扣金之廠商得
標,其餘廠商則由天○○圍標集團安排陪標或配合不為投標
,事後並由集團成員分配新臺幣(下同)數千元至數萬元之利
益予配合廠商。如遇不配合之廠商,則基於恐嚇、傷害之犯
意,對不配合廠商為如附表所示之恐嚇、傷害犯行。
二、戌○○於100 年9月12日凌晨2時30分許,在花蓮縣○○鎮○
○路00 號同星PUB前,因未○○欲載走其酒醉友人D○○而
發生糾紛,戌○○先向未○○恫稱:你甘知我爸是空仔等語
,旋與未○○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互毆;嗣戌○○以
電話聯絡午○○前來助陣,戌○○即與亥○○(天○○之子)
、午○○、F○○、E○○及多位姓名年籍不詳成員,共同
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分持木棍、鋁棒等器械毆打未○○、
申○○,致未○○受有舌骨閉鎖性骨折、頭部外傷、上門牙
齒斷裂、頭皮及頸、肩及上臂多處、膝挫傷之傷害;申○○
受有腦內出血、前臂挫傷之傷害;戌○○則受有臉部紅腫之
傷害。戌○○另基於毀損之犯意,以棍棒將申○○所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窗砸毀。
三、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移送、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天○○於警詢及本署之供│僅坦承有附表編號13所示,教│
│ │述。 │唆被告C○○等人毆打告訴人│
│ │ │子○○之犯罪事實,其餘犯罪│
│ │ │事實均矢口否認。 │
├──┼─────────────┼─────────────┤
│2 │被告戌○○於警詢及本署訊問│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且其結證│
│ │時之供述及結證。 │得證明犯罪事實二及如附表編│
│ │ │號1、3、6至12、14、15所示 │
│ │ │之犯罪事實。 │
├──┼─────────────┼─────────────┤
│3 │被告C○○於警詢及本署訊問│僅坦承有於附表編號1、2、4 │
│ │時之供述及結證。 │至12、14、15所示之犯罪時間│
│ │ │,至各該公所之事實,惟矢口│
│ │ │否認有參與圍標之情。 │
│ │ │另對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事│
│ │ │實坦承不諱,且其結證足證被│
│ │ │告天○○之教唆傷害犯行,及│
│ │ │被告天○○、戌○○、B○○│
│ │ │、壬○○、午○○等確涉有違│
│ │ │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4 │被告B○○於警詢及本署之供│矢口否認全部犯罪事實。 │
│ │述。 │ │
├──┼─────────────┼─────────────┤
│5 │被告壬○○於警詢及本署之供│矢口否認全部犯罪事實。 │
│ │述。 │ │
├──┼─────────────┼─────────────┤
│6 │被告午○○於警詢及本署之供│被告午○○僅坦承犯罪事實二│
│ │述。 │之傷害犯行,矢口否認涉有如│
│ │ │附表編號6所示犯行。 │
├──┼─────────────┼─────────────┤
│7 │被告亥○○(天○○之子)於警│矢口否認涉有犯罪事實二之傷│
│ │詢及本署之供述。 │害犯行。 │
├──┼─────────────┼─────────────┤
│8 │被告E○○於警詢及本署之供│矢口否認涉有犯罪事實二之傷│
│ │述。 │害犯行。 │
├──┼─────────────┼─────────────┤
│9 │被告F○○於警詢及本署之供│矢口否認涉有犯罪事實二之傷│
│ │述。 │害犯行。 │
├──┼─────────────┼─────────────┤
│10 │被告未○○於警詢及本署訊問│矢口否認涉有犯罪事實二之傷│
│ │時之供述及結證。 │害犯行。惟其結證得證明被告│
│ │ │戌○○、午○○、亥○○、潘│
│ │ │紹凱、F○○等之傷害犯行。│
├──┼─────────────┼─────────────┤
│11 │證人即另案被告徐春盛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徐春盛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被告天○○、戌○○、│
│ │ │B○○、壬○○、C○○、李│
│ │ │建華等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
│ │ │之犯行。 │
├──┼─────────────┼─────────────┤
│12 │證人即另案被告游金花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游金花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被告天○○、戌○○、│
│ │ │C○○等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
│ │ │法之犯行。 │
├──┼─────────────┼─────────────┤
│13 │證人即另案被告癸○○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癸○○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 │
│ │ │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天○○│
│ │ │、戌○○、B○○、壬○○、│
│ │ │C○○、辛○○等確涉有違反│
│ │ │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14 │證人即另案被告巳○○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巳○○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1、4、6至9│
│ │ │、15所示之犯罪事實,並得證│
│ │ │明被告天○○、戌○○、詹帛│
│ │ │霖、壬○○、午○○、辛○○│
│ │ │等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
│ │ │行。 │
├──┼─────────────┼─────────────┤
│15 │證人即同案被告地○○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地○○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 │
│ │ │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天○○│
│ │ │、B○○、C○○等確涉有違│
│ │ │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16 │證人即另案被告辰○○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辰○○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
│ │ │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陳國│
│ │ │政、戌○○、辛○○等確涉有│
│ │ │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17 │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及│證人即被害人乙○○之證述及│
│ │於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3、10 │
│ │ │所示之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
│ │ │告天○○、辛○○、戌○○、│
│ │ │壬○○、B○○等確涉有違反│
│ │ │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18 │證人即同案被告玄○○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玄○○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3、4、7至9│
│ │ │所示之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
│ │ │告天○○、戌○○、B○○、│
│ │ │壬○○、C○○、辛○○等確│
│ │ │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19 │證人即同案被告宇○○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宇○○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 │
│ │ │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天○○│
│ │ │、C○○、辛○○等確涉有違│
│ │ │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20 │證人即同案被告A○○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A○○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 │
│ │ │罪事實。 │
├──┼─────────────┼─────────────┤
│21 │證人即另案被告戊○○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戊○○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5、7至10、│
│ │ │12、14所示之犯罪事實,並得│
│ │ │證明被告天○○、戌○○、詹│
│ │ │帛霖、壬○○、辛○○等確涉│
│ │ │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22 │證人即另案被告己○○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己○○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7至10、14 │
│ │ │所示之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
│ │ │告天○○、戌○○、B○○、│
│ │ │壬○○、C○○等確涉有違反│
│ │ │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23 │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之│證人即被害人丙○○之證述及│
│ │證述及於本署訊問時之結證。│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6所示 │
│ │ │之犯罪事實。 │
├──┼─────────────┼─────────────┤
│24 │證人宙○○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宙○○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犯罪事 │
│ │ │實。 │
├──┼─────────────┼─────────────┤
│25 │證人即同案被告亥○○(非陳 │證人即同案被告亥○○(非陳 │
│ │國政之子)於本署訊問時之供 │國政之子)之結證得證明如附 │
│ │述及結證。 │表編號6、13所示之犯罪事實 │
│ │ │,並得證明被告天○○、陳俊│
│ │ │仁、B○○、壬○○、C○○│
│ │ │等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
│ │ │行。 │
├──┼─────────────┼─────────────┤
│26 │證人杜金德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杜金德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犯罪事 │
│ │ │實。 │
├──┼─────────────┼─────────────┤
│27 │證人林昌志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林昌志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犯罪事 │
│ │ │實。 │
├──┼─────────────┼─────────────┤
│28 │證人酉○○於本署訊問時之結│證人酉○○之結證得證明如附│
│ │證。 │表編號7、11所示之犯罪事實 │
│ │ │,並得證明被告戌○○、詹帛│
│ │ │霖等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
│ │ │犯行。 │
├──┼─────────────┼─────────────┤
│29 │證人即另案被告G○○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G○○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10、14所示│
│ │ │之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陳│
│ │ │國政、壬○○等確涉有違反政│
│ │ │府採購法之犯行。 │
├──┼─────────────┼─────────────┤
│30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黃○○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
│ │ │之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陳│
│ │ │國政、戌○○、B○○、李浚│
│ │ │溢、C○○、辛○○等確涉有│
│ │ │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31 │證人即同案被告寅○○於警詢│矢口否認涉有如附表編號11所│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 │示之犯罪事實。 │
├──┼─────────────┼─────────────┤
│32 │證人曾國龍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曾國龍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事│
│ │ │實,並得證明被告天○○、詹│
│ │ │帛霖、壬○○等確涉有違反政│
│ │ │府採購法之犯行。 │
├──┼─────────────┼─────────────┤
│33 │證人庚○○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庚○○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事│
│ │ │實。 │
├──┼─────────────┼─────────────┤
│34 │證人丁○○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丁○○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事│
│ │ │實。 │
├──┼─────────────┼─────────────┤
│35 │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之│證人子○○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證述及於本署訊問時之結證。│明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事│
│ │ │實。 │
├──┼─────────────┼─────────────┤
│36 │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之│證人申○○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證述及於本署訊問時之結證。│明被告戌○○、亥○○、潘紹│
│ │ │凱、F○○如犯罪事實二所示│
│ │ │之犯行。 │
├──┼─────────────┼─────────────┤
│37 │證人D○○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D○○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被告戌○○、午○○如犯罪│
│ │ │事實二所示之犯行。 │
├──┼─────────────┼─────────────┤
│38 │證人甲○○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甲○○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被告戌○○如犯罪事實二所│
│ │ │示之犯行。 │
├──┼─────────────┼─────────────┤
│39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8月24│(1)本案通訊監察過程均合法。│
│ │日100年度聲監字第134號通訊│(2)通訊監察譯文足證被告陳國│
│ │監察書及譯文。 │ 政、B○○、壬○○等確涉│
│ │ │ 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並│
│ │ │ 得證明被告戌○○、亥○○│
│ │ │ 、午○○、E○○、F○○│
│ │ │ 犯罪事實二之傷害犯行。 │
├──┼─────────────┼─────────────┤
│40 │照片共113張。 │得證明犯罪事實二及如附表編│
│ │ │號6、7、11至13所示之犯罪事│
│ │ │實。 │
├──┼─────────────┼─────────────┤
│41 │員警蒐證譯文資料1份。 │得證明如附表編號7、11所示 │
│ │ │之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詹│
│ │ │帛霖、壬○○確涉有違反政府│
│ │ │採購法犯行。 │
├──┼─────────────┼─────────────┤
│42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得證明犯罪事實二及如附表編│
│ │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6份、 │號13所示之犯罪事實。 │
│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玉│ │
│ │里分院診斷證明書1份。 │ │
├──┼─────────────┼─────────────┤
│43 │刑案現場測繪圖、監視器影像│顯示犯罪事實二之現場狀況。│
│ │說明各1份。 │ │
├──┼─────────────┼─────────────┤
│44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卓溪鄉公│顯示各標案之投、開標狀況及│
│ │所招標、決標公告、開標、流│涉案廠商,證明各該標案確有│
│ │標紀錄。 │圍標之情。 │
└──┴─────────────┴─────────────┘
二、核被告天○○、戌○○、B○○、壬○○、午○○、C○○
、辛○○等,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2、4至12、14、15 所為
,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第4項之罪嫌,渠等上開
所犯各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
重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之罪。渠等如附表編號3所為
,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1項之未遂罪嫌;如附表
編號6所為,另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被告C○○如附
表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天
○○如附表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277條第
1 項之教唆傷害罪嫌;被告戌○○、亥○○(天○○之子)、
午○○、E○○、F○○、未○○於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
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戌○○出言恐嚇之危險
行為,應為傷害之實害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 ,被告戌○
○則另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被告寅○○於如附表編
號11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4項之罪嫌,被告順基
工程有限公司所為,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而應
科以同法第87條第4 項之罰金。被告天○○、戌○○、B○
○、壬○○、午○○、C○○、辛○○、寅○○、亥○○ (
天○○之子) 、E○○、F○○,就其等所犯各罪均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天○○、戌○○
、B○○、壬○○、午○○、C○○、辛○○就其等所犯各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均予分論併罰。被告天○○、
B○○、辛○○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渠等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請審酌被告天○○、B○○、壬○○、C○
○、辛○○,長期以來以威逼利誘之手段,魚肉鄉里,控制
花蓮縣南區公共工程招標,獲得龐大利益,嚴重影響政府採
購品質,對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至鉅,犯後復飾詞否認犯行,
犯後態度不佳,被告天○○請予從重量處有期徒刑20年,被
告B○○、壬○○、C○○、辛○○亦均請予從重量刑,以
示儆懲。被告戌○○雖與上列被告共同為上開犯行,惟到案
後坦認犯行,應認其確有悔意,請予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被告寅○○雖矢口否認犯行,惟請考量花蓮縣南區公共工程
長期受被告天○○圍標集團控制,廠商為圖生存且為免遭報
復,始與被告天○○圍標集團配合圍標工程,其情可憫,請
予從輕量刑。
三、另被告天○○、B○○、壬○○慣以暴力脅迫之手段,對付
不配合之廠商,對被害人及渠等家人之人身安全造成危害,
而致渠等惶惶不可終日,而本案各涉案廠商復均以證人身分
出面指證被告天○○、B○○、壬○○等之圍標犯行,更難
保被告天○○、B○○、壬○○對相關證人施以報復手段,
況被告天○○為圖脫罪,於偵查中之羈押禁見期間,仍欲藉
由傳遞紙條之方式,勾串其左右手即共同被告B○○,有法
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收容人行狀考核紀錄卡、獎懲報告表
、調查筆錄、自白書、被告天○○書寫紙條等在卷可稽,應
有事實足認其等獲釋後具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強烈意圖及高
度可能,故現階段被告天○○、B○○、壬○○之羈押原因
及必要性仍存,實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
,為免日後於審理時橫生枝節,並確保審判程序能順遂進行
,建請貴院再行羈押被告天○○、B○○、壬○○並禁止接
見通信,縱改諭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亦酌請依刑事訴
訟法第116條之2第2 款之規定,附命被告天○○、B○○、
壬○○不得對相關證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特予敘明。
四、至移送意旨認被告天○○、戌○○、B○○、壬○○、午○
○、C○○、辛○○、亥○○(天○○之子)、E○○、F○
○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
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再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所稱之犯罪組織,係
指3 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
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
言,可知該法所指之「組織」,自集團性而言,除應要有 3
人以上外,該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間應有
層級之分,且組織本身亦不應因主持人或其他管理人或成員
之更換而有所異同;自常習性而言,該組織之存續在時間上
具有長久性,且並非為某一特定犯罪,或某特定人士而組成
;而自脅迫性、暴力性而言,該組織成立之目的係以不正當
手段從事某種類或不特定種類之犯罪為目的;是若多數共犯
結合謀議,因怨挾持某人,希圖加害,此僅係相約為特定之
一個犯罪之實行者,則僅為一共犯結構而已,不能逕以犯罪
組織論之,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98 年度臺
上字第1660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渠等雖涉有上開犯
行,而具備脅迫性、暴力性之要件,然就集團性而言,即查
無如名冊、幫規教條、標誌、服飾等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該
組織內部之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間之層級代號,是縱使
其等曾為上開暴力脅迫行為,應難認其等屬於具有內部管理
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之犯罪組織。
綜上,上列被告等應僅屬共犯結構體系,非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所稱之「犯罪組織」,自難遽令其等擔負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罪責。惟此與前揭起訴部分,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
此敘明。
五、另移送意旨認被告戌○○、亥○○(天○○之子)、午○○、
E○○、F○○於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
之殺人未遂罪嫌,移送意旨無非係以告訴人申○○、未○○
之指訴及其受傷之部位為據。惟按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
本視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被害人受傷之程度,被害人受傷
處所是否為致命部位,及傷痕多寡,輕重如何,僅足供認定
有無殺意之參考,究不能據為區別殺人未遂與傷害之絕對標
準,故不能僅因被害人受傷之位置係屬人體要害,即認定加
害人自始即有殺害被害人之犯意,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臺上
字第6857號判決可參。經查,本件被告等並無宿怨,僅因酒
後發生糾紛,應無致告訴人申○○、未○○於死之動機;況
被告戌○○、亥○○(天○○之子)、午○○、E○○、F○
○共夥同十餘人在現場參與本件犯行,倘確有殺害告訴人申
○○、未○○之意,告訴人申○○、未○○應難逃一死,是
被告戌○○、亥○○(天○○之子)、午○○、E○○、F○
○應僅係基於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而為本件犯行,移送意旨
此部分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卯 ○ ○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1項。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刑法第305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刑法第354條。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編│行為人│工程名稱│犯罪時間、地點、事實 │
│號│ │ │ │
├─┼───┼────┼───────────────────┤
│1 │戌○○│松浦阿眉│於99年7月27日,在花蓮縣○○鎮○○街0號│
│ │B○○│溪清疏工│之花蓮縣玉里鎮立圖書館停車場開小標後,│
│ │壬○○│程。 │由癸○○提出10餘萬元之回扣金,以義盛土│
│ │C○○│ │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團並安排俞│
│ │ │ │玉華經營之益化土木包工業陪標。(巳○○ │
│ │ │ │、益化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2 │B○○│編號鄉道│於99年8月6日,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附近開│
│ │C○○│及市區道│小標後,由地○○提出5萬元之回扣金,以 │
│ │ │路重要路│洄瀾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團並│
│ │ │段養護工│安排辰○○經營之章昌營造有限公司陪標。│
│ │ │程(開口 │(地○○、洄瀾土木包工業、辰○○、章昌 │
│ │ │契約) │營造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3 │辛○○│玉里鎮觀│於99年8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在花蓮縣玉│
│ │戌○○│音里觀音│里鎮公所前,由辛○○、壬○○、戌○○及│
│ │壬○○│部落(21-│多名不詳成員攔阻廠商進入投標,辛○○質│
│ │ │27鄰)基 │問持標單之乙○○:「你是那一家的?」,│
│ │ │礎環境改│並隨即搶下乙○○手中投標單查看,意圖使│
│ │ │善工程。│乙○○不為投標,嗣經乙○○搶回標單,始│
│ │ │ │順利投標而未得逞。 │
├─┼───┼────┼───────────────────┤
│4 │天○○│99山里野│於99年10月26日,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附近│
│ │辛○○│溪清疏二│開小標後,由玄○○提出不詳數額之回扣金│
│ │C○○│期工程。│,以順達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
│ │ │ │團並安排巳○○經營之益化土木包工業陪標│
│ │ │ │。(玄○○、順達土木包工業、巳○○、益 │
│ │ │ │化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5 │辛○○│安通地區│於99年10月28日,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附近│
│ │C○○│農業灌溉│開小標後,由宇○○提出10萬元之回扣金,│
│ │ │設備管線│以永發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團│
│ │ │工程。 │並安排A○○經營之正一水電行、戊○○經│
│ │ │ │營之昇順土木包工業陪標。(宇○○、永發 │
│ │ │ │土木包工業、A○○、正一水電行、戊○○│
│ │ │ │、昇順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6 │天○○│100年度 │於100年3月28日晚間某時,戌○○、午○○│
│ │戌○○│災害搶險│至巳○○位於玉里鎮城東八街25號住處,通│
│ │壬○○│與搶修工│知巳○○應於翌日下午4時許,至花蓮縣○ ○
○ ○○○○○○0○○ ○○鎮○○路0段000號之招待所,與其他有意│
│ │C○○│區)、(第│投標廠商聚集「開小標」,巳○○不予理會│
│ │ │二區)。 │。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10分許,丙○○(代│
│ │ │ │表國曜營造有限公司)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
│ │ │ │大門前,遭C○○攔阻警告稱:「不要投標│
│ │ │ │,要讓他流標!」,惟丙○○已投遞標單,│
│ │ │ │C○○要求丙○○取回標單,丙○○未予理│
│ │ │ │會。適巳○○前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投標,│
│ │ │ │戌○○、壬○○均在公所內,由午○○以抓│
│ │ │ │手臂方式企圖阻止巳○○投遞標單,巳○○│
│ │ │ │不予理會而投標。本標案因天○○圍標集團│
│ │ │ │成員阻攔業者進入投標,致投標廠商未達3 │
│ │ │ │家而成功造成流標。 │
│ │ │ │於同日晚間某時,因巳○○未配合本次工程│
│ │ │ │圍標,天○○即命戌○○、午○○、C○○│
│ │ │ │等集團成員,至巳○○姪子宙○○位於花蓮│
│ │ │ │縣○○鎮○○路00號住處,要求宙○○至花│
│ │ │ │蓮縣○○鎮○○路0段000號「招待所」內,│
│ │ │ │在「招待所」內,天○○即要宙○○將行動│
│ │ │ │電話關機,並要宙○○轉告恐嚇言詞:「叫│
│ │ │ │你伯父母(巳○○夫婦)出門要小心!我們要│
│ │ │ │1隻手及1條腿來賠」、「你哥哥(曾華堅)也│
│ │ │ │要小心,我也會處理!」等語,致巳○○心│
│ │ │ │生畏懼。 │
│ │ │ │復於同年月31日凌晨2時許,因亥○○(非陳│
│ │ │ │國政之子)前於同年月29日,阻止戌○○等 │
│ │ │ │集團成員帶走宙○○,引發天○○之不滿,│
│ │ │ │遂以飲酒為由邀約亥○○前往「招待所」,│
│ │ │ │天○○即拿出疑似手槍之物品1把,將槍口 │
│ │ │ │抵住亥○○頭部,向亥○○恫稱:你很行嗎│
│ │ │ │?有我行嗎?等語,並朝陳後宏頭部上方扣│
│ │ │ │板機擊發子彈1發,致亥○○心生畏懼。 │
├─┼───┼────┼───────────────────┤
│7 │戌○○│呂範溪野│於100年5月27日、28日間,由玄○○提出30│
│ │壬○○│溪清疏二│至40萬元之回扣金後,於同年月31日,在花│
│ │B○○│期工程。│蓮縣玉里鎮公所,以順達土木包工業名義得│
│ │C○○│ │標左列工程,集團並安排戊○○經營之承建│
│ │ │ │營造有限公司陪標,惟順達土木包工業因資│
│ │ │ │格不符而遭廢標。 │
│ │ │ │嗣於同年6月14日左列工程重新招標時,因 │
│ │ │ │有廠商以郵寄方式投標,壬○○等集團成員│
│ │ │ │即聚集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前,以攔阻投標│
│ │ │ │之方式,致投標廠商未達3家而成功造成流 │
│ │ │ │標。 │
│ │ │ │後於同年月21日再次開標,仍於天○○圍標│
│ │ │ │集團控制之下,由玄○○以展信營造有限公│
│ │ │ │司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團並安排戊○○經│
│ │ │ │營之承建營造有限公司陪標。(玄○○、順 │
│ │ │ │達土木包工業、展信營造有限公司、戊○○│
│ │ │ │、承建營造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8 │戌○○│樂合野溪│於100年5月31日前某日,由玄○○提出20萬│
│ │壬○○│清疏二期│元之回扣金後,於同年月31日,即在花蓮縣│
│ │B○○│工程。 │玉里鎮公所,以順達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
│ │C○○│ │列工程,集團並安排戊○○經營之承建營造│
│ │ │ │有限公司陪標。(玄○○、順達土木包工業 │
│ │ │ │、戊○○、承建營造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
│ │ │ │處分) │
├─┼───┼────┼───────────────────┤
│9 │戌○○│樂合段產│於100年5月31日,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開小│
│ │壬○○│業道路、│標後,由巳○○提出10萬元之回扣金,以益│
│ │B○○│松浦里2 │化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團並安│
│ │C○○│鄰農路、│排戊○○經營之承建營造有限公司陪標。( │
│ │ │樂合里產│巳○○、益化土木包工業、戊○○、承建營│
│ │ │業道路路│造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 │面改善工│ │
│ │ │程。 │ │
├─┼───┼────┼───────────────────┤
│10│戌○○│哈拉灣部│於100年6月8日,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旁停 │
│ │壬○○│落基礎環│車場開小標後,由G○○提出不詳數額之回│
│ │B○○│境改善工│扣金,以承太營造有限公司名義得標左列工│
│ │C○○│程。 │程,集團並安排戊○○經營之承建營造有限│
│ │ │ │公司、黃○○經營之惟捷營造有限公司陪標│
│ │ │ │。(G○○、承太營造有限公司、戊○○、 │
│ │ │ │承建營造有限公司、黃○○、惟捷營造有限│
│ │ │ │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11│戌○○│100立山 │於100年6月14日,在花蓮縣卓溪鄉公所後方│
│ │壬○○│村1-10鄰│停車場開小標後,由寅○○提出100萬元之 │
│ │B○○│(立山部 │回扣金,以順基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得標左列│
│ │C○○│落)簡易 │工程,集團並安排G○○經營之承太營造有│
│ │ │自來水改│限公司、黃○○經營之惟捷營造有限公司陪│
│ │ │善工程。│標。(G○○、承太營造有限公司、黃○○ │
│ │ │ │、惟捷營造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12│天○○│花蓮縣玉│於100年6月28日前某日,天○○至黃○○位│
│ │戌○○│里鎮五權│於花蓮縣玉里鎮酸柑之預拌混凝土廠,由黃│
│ │C○○│街,建國│冠欽提出200萬元之回扣金後,於同年月28 │
│ │ │一、二、│日之第1次開標日,因有其餘廠商郵寄投標 │
│ │ │三、四街│,集團成員即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前,以攔│
│ │ │道路新闢│阻投標之方式,致投標廠商未達3家而成功 │
│ │ │工程。 │造成流標。 │
│ │ │ │嗣於同年7月12日第2次開標日,即在天○○│
│ │ │ │圍標集團控制下,由黃○○以興玉輝營造股│
│ │ │ │份有限公司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黃○○、 │
│ │ │ │興玉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 │) │
├─┼───┼────┼───────────────────┤
│13│天○○│100山里 │庚○○於100年7月5日,以騰金土木包工業 │
│ │C○○│野溪清疏│名義搶標左列花蓮縣卓溪鄉公所發包之工程│
│ │ │三期工程│,引發天○○之不滿,遂於同年月6日,命 │
│ │ │。 │壬○○要求丁○○轉告庚○○放棄所得標之│
│ │ │ │工程,惟庚○○不從。嗣天○○與丁○○在│
│ │ │ │上開「招待所」見面,告知丁○○倘庚○○│
│ │ │ │不從,就要揍庚○○、打斷庚○○腳骨,企│
│ │ │ │圖以此強暴、脅迫方式,使庚○○放棄左列│
│ │ │ │標案,惟丁○○向天○○表示不願再介入此│
│ │ │ │事,而引起天○○之不滿,天○○遂於同年│
│ │ │ │8月3日上午7時30分許,教唆C○○率領多 │
│ │ │ │名姓名年籍不詳之集團成員,至花蓮縣○○○
○ ○ ○ ○鎮○○路00號丁○○住處前,分持鐵條、木│
│ │ │ │棍等器械,毆打丁○○之司機子○○,致林│
│ │ │ │芳誠受有左側遠端鎖骨、肱骨、右手第二指│
│ │ │ │骨折、頭部撕裂傷合併輕微腦震盪、四肢多│
│ │ │ │處挫傷及雙肘撕裂傷、雙肩及背部多處挫傷│
│ │ │ │合併皮下血腫之傷害。 │
├─┼───┼────┼───────────────────┤
│14│戌○○│卓清村清│於100年7月19日,由戊○○指示會計己○○│
│ │壬○○│水部落農│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附近開小標後,由呂理│
│ │B○○│路改善工│忠提出62萬元之回扣金,以承建營造有限公│
│ │C○○│程。 │司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團並安排G○○經│
│ │ │ │營之長富營造有限公司陪標。(戊○○、呂 │
│ │ │ │鳳岐、承建營造有限公司、G○○、長富營│
│ │ │ │造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15│戌○○│春日里5 │巳○○於100年8月2日上午某時,前往花蓮 │
│ │壬○○│、18鄰農│縣玉里鎮公所,欲投標左列工程時,見陳國│
│ │B○○│路改善工│政圍標集團成員在公所前攔阻投標,因而放│
│ │C○○│程。 │棄投標,本標案即於天○○圍標集團控制下│
│ │ │ │,致投標廠商未達3家而成功造成流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