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天○○、C○○、辛○○、F○○、E○○、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4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璟陽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568、5175號、101 年度偵字第82、1089、1090、1091、1121、1122、1123、1124、112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F○○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被告F○○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 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證據部分如下: 「被告F○○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八第6 頁及第12頁)、「證人未○○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五第35 頁、第104頁、第105頁及第106頁背面至第107 頁)、「被告E○○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之證述」(見本院卷五第35頁)及「本院105年6月27日及同年7月25日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五第33頁背面至第34頁背面及第105頁及第106頁背面)。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論罪法條之說明: 核被告F○○關於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共同正犯之認定: 被告F○○與共同被告戌○○等人就傷害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核為共同正犯。 (三)量刑之說明: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戌○○等人共同毆打被害人未○○、申○○,致被害人未○○受有舌骨閉鎖性骨折、頭部外傷、上門牙齒斷裂、頭皮及頸、肩及上臂多處、膝挫傷之傷勢,被害人申○○則受有腦內出血、前臂挫傷之傷勢,然因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曾持鋁棒、鐵棒攻擊被害人2 人,故其獨立引致之法益侵害程度即不得與持鋁棒揮擊被害人申○○頭部之共同被告戌○○等人等量齊觀;又考量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行無訛,犯後態度尚佳,特別預防之需求降低;復參以被告F○○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雖就和解金額與被害人2 人間存有重大落差,致未能順利和解,惟考量其已於本院105 年11月16日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提出和解金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經本院法警當庭點收無訛,並提出悔過書表達其懺悔之意,此有本院105 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及悔過書各1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五第6頁及第14頁),是相較於亦以徒手毆打之方式參與本案犯行之共同被告午○○僅單純自白犯行,而未進一步提出具體之和解方案及向被害人表達歉意之情,可推知其已盡其真摯之努力企圖邀得被害人2 人之原諒,故本案即非不得基於被告已有深切悔意為由,自特別預防之立場,對被告之刑量作有利之認定,再參酌(相對)罪刑均衡原則,對被告量處相較於共同被告午○○較輕之刑;併兼衡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玉里鎮公所擔任約聘秘書,每月收入約32,000元,需扶養配偶及2 位分別為國小一年級及甫出生之未成年子女,雙親均有獨立之經濟來源,平時需提供祖母每月約3,000元至5,000 元之生活津貼購買營養食品,現負擔每月約10,000 元之汽車貸款,為全家唯一之經濟來源之生活狀況、無任何犯罪前案紀錄之品行、因勸架進而拉扯之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在行為責任之幅度內,考量刑罰目的、犯後悔悟與否所犯、刑事政策、再犯風險、代替性惡害等量刑因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 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 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4568號第5175號101年度偵字第82號第1089號第1090號第1091號第1121號第1122號第1123號第1124號第1125號第1224號第1225號被 告 天○○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市○○街00號4樓之2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吳秋樵律師 徐韻晴律師 被 告 戌○○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律師 被 告 B○○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鄉道○路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吳秋樵律師 高逸軒律師 被 告 壬○○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街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何俊賢律師 王政琬律師 被 告 亥○○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午○○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 被告寅○○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段00巷00號 居花蓮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被 告 順基工程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鎮○○路00○0號1樓 代 表 人 丑○○ 住同上 被 告 C○○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辛○○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F○○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E○○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未○○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段00號 居花蓮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天○○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3月12日,以94年度訴字第15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經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 年5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B○○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99 年3月28日,以99年度玉簡字第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同年5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辛○○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94年3月17日,以93年度易字第8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5年4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均猶不知悔改,天○○竟於98年間起,企圖自花蓮縣南區即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等鄉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中,牟取不法之利益,與戌○○、B○○、壬○○、午○○、C○○、辛○○,基於共同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天○○策劃選定上述機關發包之如附表所示工程,親自或指揮如附表所示之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至投標處所進行攔阻投標之強暴、脅迫方式,迫使投標廠商參與「開小標」,即在各鄉鎮公所正式開標前,由天○○之圍標集團成員主導,使如附表所示之有意願參標廠商至特定地點聚集,有意願參標廠商各自提出回扣金數額(即圓仔湯錢),由提出最高回扣金之廠商得標,其餘廠商則由天○○圍標集團安排陪標或配合不為投標,事後並由集團成員分配新臺幣(下同)數千元至數萬元之利益予配合廠商。如遇不配合之廠商,則基於恐嚇、傷害之犯意,對不配合廠商為如附表所示之恐嚇、傷害犯行。 二、戌○○於100 年9月12日凌晨2時30分許,在花蓮縣○○鎮○○路00 號同星PUB前,因未○○欲載走其酒醉友人D○○而發生糾紛,戌○○先向未○○恫稱:你甘知我爸是空仔等語,旋與未○○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互毆;嗣戌○○以電話聯絡午○○前來助陣,戌○○即與亥○○(天○○之子)、午○○、F○○、E○○及多位姓名年籍不詳成員,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分持木棍、鋁棒等器械毆打未○○、申○○,致未○○受有舌骨閉鎖性骨折、頭部外傷、上門牙齒斷裂、頭皮及頸、肩及上臂多處、膝挫傷之傷害;申○○受有腦內出血、前臂挫傷之傷害;戌○○則受有臉部紅腫之傷害。戌○○另基於毀損之犯意,以棍棒將申○○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窗砸毀。 三、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移送、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天○○於警詢及本署之供│僅坦承有附表編號13所示,教│ │ │述。 │唆被告C○○等人毆打告訴人│ │ │ │子○○之犯罪事實,其餘犯罪│ │ │ │事實均矢口否認。 │ ├──┼─────────────┼─────────────┤ │2 │被告戌○○於警詢及本署訊問│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且其結證│ │ │時之供述及結證。 │得證明犯罪事實二及如附表編│ │ │ │號1、3、6至12、14、15所示 │ │ │ │之犯罪事實。 │ ├──┼─────────────┼─────────────┤ │3 │被告C○○於警詢及本署訊問│僅坦承有於附表編號1、2、4 │ │ │時之供述及結證。 │至12、14、15所示之犯罪時間│ │ │ │,至各該公所之事實,惟矢口│ │ │ │否認有參與圍標之情。 │ │ │ │另對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事│ │ │ │實坦承不諱,且其結證足證被│ │ │ │告天○○之教唆傷害犯行,及│ │ │ │被告天○○、戌○○、B○○│ │ │ │、壬○○、午○○等確涉有違│ │ │ │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4 │被告B○○於警詢及本署之供│矢口否認全部犯罪事實。 │ │ │述。 │ │ ├──┼─────────────┼─────────────┤ │5 │被告壬○○於警詢及本署之供│矢口否認全部犯罪事實。 │ │ │述。 │ │ ├──┼─────────────┼─────────────┤ │6 │被告午○○於警詢及本署之供│被告午○○僅坦承犯罪事實二│ │ │述。 │之傷害犯行,矢口否認涉有如│ │ │ │附表編號6所示犯行。 │ ├──┼─────────────┼─────────────┤ │7 │被告亥○○(天○○之子)於警│矢口否認涉有犯罪事實二之傷│ │ │詢及本署之供述。 │害犯行。 │ ├──┼─────────────┼─────────────┤ │8 │被告E○○於警詢及本署之供│矢口否認涉有犯罪事實二之傷│ │ │述。 │害犯行。 │ ├──┼─────────────┼─────────────┤ │9 │被告F○○於警詢及本署之供│矢口否認涉有犯罪事實二之傷│ │ │述。 │害犯行。 │ ├──┼─────────────┼─────────────┤ │10 │被告未○○於警詢及本署訊問│矢口否認涉有犯罪事實二之傷│ │ │時之供述及結證。 │害犯行。惟其結證得證明被告│ │ │ │戌○○、午○○、亥○○、潘│ │ │ │紹凱、F○○等之傷害犯行。│ ├──┼─────────────┼─────────────┤ │11 │證人即另案被告徐春盛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徐春盛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被告天○○、戌○○、│ │ │ │B○○、壬○○、C○○、李│ │ │ │建華等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 │ │ │之犯行。 │ ├──┼─────────────┼─────────────┤ │12 │證人即另案被告游金花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游金花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被告天○○、戌○○、│ │ │ │C○○等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 │ │ │法之犯行。 │ ├──┼─────────────┼─────────────┤ │13 │證人即另案被告癸○○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癸○○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 │ │ │ │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天○○│ │ │ │、戌○○、B○○、壬○○、│ │ │ │C○○、辛○○等確涉有違反│ │ │ │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14 │證人即另案被告巳○○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巳○○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1、4、6至9│ │ │ │、15所示之犯罪事實,並得證│ │ │ │明被告天○○、戌○○、詹帛│ │ │ │霖、壬○○、午○○、辛○○│ │ │ │等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 │ │ │行。 │ ├──┼─────────────┼─────────────┤ │15 │證人即同案被告地○○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地○○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 │ │ │ │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天○○│ │ │ │、B○○、C○○等確涉有違│ │ │ │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16 │證人即另案被告辰○○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辰○○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 │ │ │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陳國│ │ │ │政、戌○○、辛○○等確涉有│ │ │ │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17 │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及│證人即被害人乙○○之證述及│ │ │於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3、10 │ │ │ │所示之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 │ │ │告天○○、辛○○、戌○○、│ │ │ │壬○○、B○○等確涉有違反│ │ │ │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18 │證人即同案被告玄○○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玄○○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3、4、7至9│ │ │ │所示之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 │ │ │告天○○、戌○○、B○○、│ │ │ │壬○○、C○○、辛○○等確│ │ │ │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19 │證人即同案被告宇○○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宇○○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 │ │ │ │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天○○│ │ │ │、C○○、辛○○等確涉有違│ │ │ │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20 │證人即同案被告A○○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A○○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 │ │ │ │罪事實。 │ ├──┼─────────────┼─────────────┤ │21 │證人即另案被告戊○○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戊○○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5、7至10、│ │ │ │12、14所示之犯罪事實,並得│ │ │ │證明被告天○○、戌○○、詹│ │ │ │帛霖、壬○○、辛○○等確涉│ │ │ │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22 │證人即另案被告己○○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己○○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7至10、14 │ │ │ │所示之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 │ │ │告天○○、戌○○、B○○、│ │ │ │壬○○、C○○等確涉有違反│ │ │ │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23 │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之│證人即被害人丙○○之證述及│ │ │證述及於本署訊問時之結證。│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6所示 │ │ │ │之犯罪事實。 │ ├──┼─────────────┼─────────────┤ │24 │證人宙○○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宙○○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犯罪事 │ │ │ │實。 │ ├──┼─────────────┼─────────────┤ │25 │證人即同案被告亥○○(非陳 │證人即同案被告亥○○(非陳 │ │ │國政之子)於本署訊問時之供 │國政之子)之結證得證明如附 │ │ │述及結證。 │表編號6、13所示之犯罪事實 │ │ │ │,並得證明被告天○○、陳俊│ │ │ │仁、B○○、壬○○、C○○│ │ │ │等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 │ │ │行。 │ ├──┼─────────────┼─────────────┤ │26 │證人杜金德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杜金德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犯罪事 │ │ │ │實。 │ ├──┼─────────────┼─────────────┤ │27 │證人林昌志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林昌志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犯罪事 │ │ │ │實。 │ ├──┼─────────────┼─────────────┤ │28 │證人酉○○於本署訊問時之結│證人酉○○之結證得證明如附│ │ │證。 │表編號7、11所示之犯罪事實 │ │ │ │,並得證明被告戌○○、詹帛│ │ │ │霖等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 │ │ │犯行。 │ ├──┼─────────────┼─────────────┤ │29 │證人即另案被告G○○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G○○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10、14所示│ │ │ │之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陳│ │ │ │國政、壬○○等確涉有違反政│ │ │ │府採購法之犯行。 │ ├──┼─────────────┼─────────────┤ │30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黃○○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 │ │ │之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陳│ │ │ │國政、戌○○、B○○、李浚│ │ │ │溢、C○○、辛○○等確涉有│ │ │ │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31 │證人即同案被告寅○○於警詢│矢口否認涉有如附表編號11所│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 │示之犯罪事實。 │ ├──┼─────────────┼─────────────┤ │32 │證人曾國龍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曾國龍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事│ │ │ │實,並得證明被告天○○、詹│ │ │ │帛霖、壬○○等確涉有違反政│ │ │ │府採購法之犯行。 │ ├──┼─────────────┼─────────────┤ │33 │證人庚○○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庚○○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事│ │ │ │實。 │ ├──┼─────────────┼─────────────┤ │34 │證人丁○○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丁○○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事│ │ │ │實。 │ ├──┼─────────────┼─────────────┤ │35 │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之│證人子○○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證述及於本署訊問時之結證。│明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事│ │ │ │實。 │ ├──┼─────────────┼─────────────┤ │36 │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之│證人申○○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證述及於本署訊問時之結證。│明被告戌○○、亥○○、潘紹│ │ │ │凱、F○○如犯罪事實二所示│ │ │ │之犯行。 │ ├──┼─────────────┼─────────────┤ │37 │證人D○○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D○○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被告戌○○、午○○如犯罪│ │ │ │事實二所示之犯行。 │ ├──┼─────────────┼─────────────┤ │38 │證人甲○○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甲○○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被告戌○○如犯罪事實二所│ │ │ │示之犯行。 │ ├──┼─────────────┼─────────────┤ │39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8月24│(1)本案通訊監察過程均合法。│ │ │日100年度聲監字第134號通訊│(2)通訊監察譯文足證被告陳國│ │ │監察書及譯文。 │ 政、B○○、壬○○等確涉│ │ │ │ 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並│ │ │ │ 得證明被告戌○○、亥○○│ │ │ │ 、午○○、E○○、F○○│ │ │ │ 犯罪事實二之傷害犯行。 │ ├──┼─────────────┼─────────────┤ │40 │照片共113張。 │得證明犯罪事實二及如附表編│ │ │ │號6、7、11至13所示之犯罪事│ │ │ │實。 │ ├──┼─────────────┼─────────────┤ │41 │員警蒐證譯文資料1份。 │得證明如附表編號7、11所示 │ │ │ │之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詹│ │ │ │帛霖、壬○○確涉有違反政府│ │ │ │採購法犯行。 │ ├──┼─────────────┼─────────────┤ │42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得證明犯罪事實二及如附表編│ │ │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6份、 │號13所示之犯罪事實。 │ │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玉│ │ │ │里分院診斷證明書1份。 │ │ ├──┼─────────────┼─────────────┤ │43 │刑案現場測繪圖、監視器影像│顯示犯罪事實二之現場狀況。│ │ │說明各1份。 │ │ ├──┼─────────────┼─────────────┤ │44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卓溪鄉公│顯示各標案之投、開標狀況及│ │ │所招標、決標公告、開標、流│涉案廠商,證明各該標案確有│ │ │標紀錄。 │圍標之情。 │ └──┴─────────────┴─────────────┘ 二、核被告天○○、戌○○、B○○、壬○○、午○○、C○○、辛○○等,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2、4至12、14、15 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第4項之罪嫌,渠等上開所犯各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之罪。渠等如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1項之未遂罪嫌;如附表編號6所為,另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被告C○○如附表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天○○如附表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277條第1 項之教唆傷害罪嫌;被告戌○○、亥○○(天○○之子)、午○○、E○○、F○○、未○○於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戌○○出言恐嚇之危險行為,應為傷害之實害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 ,被告戌○○則另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被告寅○○於如附表編號11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4項之罪嫌,被告順基工程有限公司所為,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而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4 項之罰金。被告天○○、戌○○、B○○、壬○○、午○○、C○○、辛○○、寅○○、亥○○ (天○○之子) 、E○○、F○○,就其等所犯各罪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天○○、戌○○、B○○、壬○○、午○○、C○○、辛○○就其等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均予分論併罰。被告天○○、B○○、辛○○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渠等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請審酌被告天○○、B○○、壬○○、C○○、辛○○,長期以來以威逼利誘之手段,魚肉鄉里,控制花蓮縣南區公共工程招標,獲得龐大利益,嚴重影響政府採購品質,對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至鉅,犯後復飾詞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被告天○○請予從重量處有期徒刑20年,被告B○○、壬○○、C○○、辛○○亦均請予從重量刑,以示儆懲。被告戌○○雖與上列被告共同為上開犯行,惟到案後坦認犯行,應認其確有悔意,請予從輕量刑,以啟自新。被告寅○○雖矢口否認犯行,惟請考量花蓮縣南區公共工程長期受被告天○○圍標集團控制,廠商為圖生存且為免遭報復,始與被告天○○圍標集團配合圍標工程,其情可憫,請予從輕量刑。 三、另被告天○○、B○○、壬○○慣以暴力脅迫之手段,對付不配合之廠商,對被害人及渠等家人之人身安全造成危害,而致渠等惶惶不可終日,而本案各涉案廠商復均以證人身分出面指證被告天○○、B○○、壬○○等之圍標犯行,更難保被告天○○、B○○、壬○○對相關證人施以報復手段,況被告天○○為圖脫罪,於偵查中之羈押禁見期間,仍欲藉由傳遞紙條之方式,勾串其左右手即共同被告B○○,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收容人行狀考核紀錄卡、獎懲報告表、調查筆錄、自白書、被告天○○書寫紙條等在卷可稽,應有事實足認其等獲釋後具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強烈意圖及高度可能,故現階段被告天○○、B○○、壬○○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實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為免日後於審理時橫生枝節,並確保審判程序能順遂進行,建請貴院再行羈押被告天○○、B○○、壬○○並禁止接見通信,縱改諭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亦酌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2 款之規定,附命被告天○○、B○○、壬○○不得對相關證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特予敘明。 四、至移送意旨認被告天○○、戌○○、B○○、壬○○、午○○、C○○、辛○○、亥○○(天○○之子)、E○○、F○○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再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 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言,可知該法所指之「組織」,自集團性而言,除應要有 3人以上外,該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間應有層級之分,且組織本身亦不應因主持人或其他管理人或成員之更換而有所異同;自常習性而言,該組織之存續在時間上具有長久性,且並非為某一特定犯罪,或某特定人士而組成;而自脅迫性、暴力性而言,該組織成立之目的係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某種類或不特定種類之犯罪為目的;是若多數共犯結合謀議,因怨挾持某人,希圖加害,此僅係相約為特定之一個犯罪之實行者,則僅為一共犯結構而已,不能逕以犯罪組織論之,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98 年度臺上字第1660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渠等雖涉有上開犯行,而具備脅迫性、暴力性之要件,然就集團性而言,即查無如名冊、幫規教條、標誌、服飾等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該組織內部之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間之層級代號,是縱使其等曾為上開暴力脅迫行為,應難認其等屬於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之犯罪組織。綜上,上列被告等應僅屬共犯結構體系,非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自難遽令其等擔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罪責。惟此與前揭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五、另移送意旨認被告戌○○、亥○○(天○○之子)、午○○、E○○、F○○於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移送意旨無非係以告訴人申○○、未○○之指訴及其受傷之部位為據。惟按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本視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被害人受傷之程度,被害人受傷處所是否為致命部位,及傷痕多寡,輕重如何,僅足供認定有無殺意之參考,究不能據為區別殺人未遂與傷害之絕對標準,故不能僅因被害人受傷之位置係屬人體要害,即認定加害人自始即有殺害被害人之犯意,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臺上字第6857號判決可參。經查,本件被告等並無宿怨,僅因酒後發生糾紛,應無致告訴人申○○、未○○於死之動機;況被告戌○○、亥○○(天○○之子)、午○○、E○○、F○○共夥同十餘人在現場參與本件犯行,倘確有殺害告訴人申○○、未○○之意,告訴人申○○、未○○應難逃一死,是被告戌○○、亥○○(天○○之子)、午○○、E○○、F○○應僅係基於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而為本件犯行,移送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檢 察 官 卯 ○ ○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1項。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刑法第305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刑法第354條。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行為人│工程名稱│犯罪時間、地點、事實 │ │號│ │ │ │ ├─┼───┼────┼───────────────────┤ │1 │戌○○│松浦阿眉│於99年7月27日,在花蓮縣○○鎮○○街0號│ │ │B○○│溪清疏工│之花蓮縣玉里鎮立圖書館停車場開小標後,│ │ │壬○○│程。 │由癸○○提出10餘萬元之回扣金,以義盛土│ │ │C○○│ │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團並安排俞│ │ │ │ │玉華經營之益化土木包工業陪標。(巳○○ │ │ │ │ │、益化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2 │B○○│編號鄉道│於99年8月6日,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附近開│ │ │C○○│及市區道│小標後,由地○○提出5萬元之回扣金,以 │ │ │ │路重要路│洄瀾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團並│ │ │ │段養護工│安排辰○○經營之章昌營造有限公司陪標。│ │ │ │程(開口 │(地○○、洄瀾土木包工業、辰○○、章昌 │ │ │ │契約) │營造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3 │辛○○│玉里鎮觀│於99年8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在花蓮縣玉│ │ │戌○○│音里觀音│里鎮公所前,由辛○○、壬○○、戌○○及│ │ │壬○○│部落(21-│多名不詳成員攔阻廠商進入投標,辛○○質│ │ │ │27鄰)基 │問持標單之乙○○:「你是那一家的?」,│ │ │ │礎環境改│並隨即搶下乙○○手中投標單查看,意圖使│ │ │ │善工程。│乙○○不為投標,嗣經乙○○搶回標單,始│ │ │ │ │順利投標而未得逞。 │ ├─┼───┼────┼───────────────────┤ │4 │天○○│99山里野│於99年10月26日,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附近│ │ │辛○○│溪清疏二│開小標後,由玄○○提出不詳數額之回扣金│ │ │C○○│期工程。│,以順達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 │ │ │ │團並安排巳○○經營之益化土木包工業陪標│ │ │ │ │。(玄○○、順達土木包工業、巳○○、益 │ │ │ │ │化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5 │辛○○│安通地區│於99年10月28日,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附近│ │ │C○○│農業灌溉│開小標後,由宇○○提出10萬元之回扣金,│ │ │ │設備管線│以永發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團│ │ │ │工程。 │並安排A○○經營之正一水電行、戊○○經│ │ │ │ │營之昇順土木包工業陪標。(宇○○、永發 │ │ │ │ │土木包工業、A○○、正一水電行、戊○○│ │ │ │ │、昇順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6 │天○○│100年度 │於100年3月28日晚間某時,戌○○、午○○│ │ │戌○○│災害搶險│至巳○○位於玉里鎮城東八街25號住處,通│ │ │壬○○│與搶修工│知巳○○應於翌日下午4時許,至花蓮縣○ ○ ○ ○○○○○○0○○ ○○鎮○○路0段000號之招待所,與其他有意│ │ │C○○│區)、(第│投標廠商聚集「開小標」,巳○○不予理會│ │ │ │二區)。 │。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10分許,丙○○(代│ │ │ │ │表國曜營造有限公司)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 │ │ │ │大門前,遭C○○攔阻警告稱:「不要投標│ │ │ │ │,要讓他流標!」,惟丙○○已投遞標單,│ │ │ │ │C○○要求丙○○取回標單,丙○○未予理│ │ │ │ │會。適巳○○前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投標,│ │ │ │ │戌○○、壬○○均在公所內,由午○○以抓│ │ │ │ │手臂方式企圖阻止巳○○投遞標單,巳○○│ │ │ │ │不予理會而投標。本標案因天○○圍標集團│ │ │ │ │成員阻攔業者進入投標,致投標廠商未達3 │ │ │ │ │家而成功造成流標。 │ │ │ │ │於同日晚間某時,因巳○○未配合本次工程│ │ │ │ │圍標,天○○即命戌○○、午○○、C○○│ │ │ │ │等集團成員,至巳○○姪子宙○○位於花蓮│ │ │ │ │縣○○鎮○○路00號住處,要求宙○○至花│ │ │ │ │蓮縣○○鎮○○路0段000號「招待所」內,│ │ │ │ │在「招待所」內,天○○即要宙○○將行動│ │ │ │ │電話關機,並要宙○○轉告恐嚇言詞:「叫│ │ │ │ │你伯父母(巳○○夫婦)出門要小心!我們要│ │ │ │ │1隻手及1條腿來賠」、「你哥哥(曾華堅)也│ │ │ │ │要小心,我也會處理!」等語,致巳○○心│ │ │ │ │生畏懼。 │ │ │ │ │復於同年月31日凌晨2時許,因亥○○(非陳│ │ │ │ │國政之子)前於同年月29日,阻止戌○○等 │ │ │ │ │集團成員帶走宙○○,引發天○○之不滿,│ │ │ │ │遂以飲酒為由邀約亥○○前往「招待所」,│ │ │ │ │天○○即拿出疑似手槍之物品1把,將槍口 │ │ │ │ │抵住亥○○頭部,向亥○○恫稱:你很行嗎│ │ │ │ │?有我行嗎?等語,並朝陳後宏頭部上方扣│ │ │ │ │板機擊發子彈1發,致亥○○心生畏懼。 │ ├─┼───┼────┼───────────────────┤ │7 │戌○○│呂範溪野│於100年5月27日、28日間,由玄○○提出30│ │ │壬○○│溪清疏二│至40萬元之回扣金後,於同年月31日,在花│ │ │B○○│期工程。│蓮縣玉里鎮公所,以順達土木包工業名義得│ │ │C○○│ │標左列工程,集團並安排戊○○經營之承建│ │ │ │ │營造有限公司陪標,惟順達土木包工業因資│ │ │ │ │格不符而遭廢標。 │ │ │ │ │嗣於同年6月14日左列工程重新招標時,因 │ │ │ │ │有廠商以郵寄方式投標,壬○○等集團成員│ │ │ │ │即聚集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前,以攔阻投標│ │ │ │ │之方式,致投標廠商未達3家而成功造成流 │ │ │ │ │標。 │ │ │ │ │後於同年月21日再次開標,仍於天○○圍標│ │ │ │ │集團控制之下,由玄○○以展信營造有限公│ │ │ │ │司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團並安排戊○○經│ │ │ │ │營之承建營造有限公司陪標。(玄○○、順 │ │ │ │ │達土木包工業、展信營造有限公司、戊○○│ │ │ │ │、承建營造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8 │戌○○│樂合野溪│於100年5月31日前某日,由玄○○提出20萬│ │ │壬○○│清疏二期│元之回扣金後,於同年月31日,即在花蓮縣│ │ │B○○│工程。 │玉里鎮公所,以順達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 │ │C○○│ │列工程,集團並安排戊○○經營之承建營造│ │ │ │ │有限公司陪標。(玄○○、順達土木包工業 │ │ │ │ │、戊○○、承建營造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 │ │ │ │處分) │ ├─┼───┼────┼───────────────────┤ │9 │戌○○│樂合段產│於100年5月31日,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開小│ │ │壬○○│業道路、│標後,由巳○○提出10萬元之回扣金,以益│ │ │B○○│松浦里2 │化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團並安│ │ │C○○│鄰農路、│排戊○○經營之承建營造有限公司陪標。( │ │ │ │樂合里產│巳○○、益化土木包工業、戊○○、承建營│ │ │ │業道路路│造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 │面改善工│ │ │ │ │程。 │ │ ├─┼───┼────┼───────────────────┤ │10│戌○○│哈拉灣部│於100年6月8日,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旁停 │ │ │壬○○│落基礎環│車場開小標後,由G○○提出不詳數額之回│ │ │B○○│境改善工│扣金,以承太營造有限公司名義得標左列工│ │ │C○○│程。 │程,集團並安排戊○○經營之承建營造有限│ │ │ │ │公司、黃○○經營之惟捷營造有限公司陪標│ │ │ │ │。(G○○、承太營造有限公司、戊○○、 │ │ │ │ │承建營造有限公司、黃○○、惟捷營造有限│ │ │ │ │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11│戌○○│100立山 │於100年6月14日,在花蓮縣卓溪鄉公所後方│ │ │壬○○│村1-10鄰│停車場開小標後,由寅○○提出100萬元之 │ │ │B○○│(立山部 │回扣金,以順基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得標左列│ │ │C○○│落)簡易 │工程,集團並安排G○○經營之承太營造有│ │ │ │自來水改│限公司、黃○○經營之惟捷營造有限公司陪│ │ │ │善工程。│標。(G○○、承太營造有限公司、黃○○ │ │ │ │ │、惟捷營造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12│天○○│花蓮縣玉│於100年6月28日前某日,天○○至黃○○位│ │ │戌○○│里鎮五權│於花蓮縣玉里鎮酸柑之預拌混凝土廠,由黃│ │ │C○○│街,建國│冠欽提出200萬元之回扣金後,於同年月28 │ │ │ │一、二、│日之第1次開標日,因有其餘廠商郵寄投標 │ │ │ │三、四街│,集團成員即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前,以攔│ │ │ │道路新闢│阻投標之方式,致投標廠商未達3家而成功 │ │ │ │工程。 │造成流標。 │ │ │ │ │嗣於同年7月12日第2次開標日,即在天○○│ │ │ │ │圍標集團控制下,由黃○○以興玉輝營造股│ │ │ │ │份有限公司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黃○○、 │ │ │ │ │興玉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 │) │ ├─┼───┼────┼───────────────────┤ │13│天○○│100山里 │庚○○於100年7月5日,以騰金土木包工業 │ │ │C○○│野溪清疏│名義搶標左列花蓮縣卓溪鄉公所發包之工程│ │ │ │三期工程│,引發天○○之不滿,遂於同年月6日,命 │ │ │ │。 │壬○○要求丁○○轉告庚○○放棄所得標之│ │ │ │ │工程,惟庚○○不從。嗣天○○與丁○○在│ │ │ │ │上開「招待所」見面,告知丁○○倘庚○○│ │ │ │ │不從,就要揍庚○○、打斷庚○○腳骨,企│ │ │ │ │圖以此強暴、脅迫方式,使庚○○放棄左列│ │ │ │ │標案,惟丁○○向天○○表示不願再介入此│ │ │ │ │事,而引起天○○之不滿,天○○遂於同年│ │ │ │ │8月3日上午7時30分許,教唆C○○率領多 │ │ │ │ │名姓名年籍不詳之集團成員,至花蓮縣○○○ ○ ○ ○ ○鎮○○路00號丁○○住處前,分持鐵條、木│ │ │ │ │棍等器械,毆打丁○○之司機子○○,致林│ │ │ │ │芳誠受有左側遠端鎖骨、肱骨、右手第二指│ │ │ │ │骨折、頭部撕裂傷合併輕微腦震盪、四肢多│ │ │ │ │處挫傷及雙肘撕裂傷、雙肩及背部多處挫傷│ │ │ │ │合併皮下血腫之傷害。 │ ├─┼───┼────┼───────────────────┤ │14│戌○○│卓清村清│於100年7月19日,由戊○○指示會計己○○│ │ │壬○○│水部落農│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附近開小標後,由呂理│ │ │B○○│路改善工│忠提出62萬元之回扣金,以承建營造有限公│ │ │C○○│程。 │司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團並安排G○○經│ │ │ │ │營之長富營造有限公司陪標。(戊○○、呂 │ │ │ │ │鳳岐、承建營造有限公司、G○○、長富營│ │ │ │ │造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15│戌○○│春日里5 │巳○○於100年8月2日上午某時,前往花蓮 │ │ │壬○○│、18鄰農│縣玉里鎮公所,欲投標左列工程時,見陳國│ │ │B○○│路改善工│政圍標集團成員在公所前攔阻投標,因而放│ │ │C○○│程。 │棄投標,本標案即於天○○圍標集團控制下│ │ │ │ │,致投標廠商未達3家而成功造成流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