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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恒祺謝欣宓廖晉賦

原告
張仁杰
原告
張仁俊
原告
南天能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告
陳俊仁
被告
徐高瑜
被告
鄧璟陽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字第 64號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俊仁、徐高瑜、鄧璟陽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原告張仁杰、張仁俊、南天能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廖晉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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