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34號
- 原告
- 張仁杰
- 原告
- 張仁俊
- 原告
- 南天能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仁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律師
- 被告
- 陳俊宏
潘紹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 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俊宏、潘紹凱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 6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