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號
- 原告
- 華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曜廷
- 訴訟代理人
- 楊哲銘
- 被告
- 有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宋效飛
- 被告
- 馬年登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90號;起訴書案號:99年度偵字第5925號、100年度偵字第263號、第38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本件被告有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馬年登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華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