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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李水源陸怡璇施建榮

原告
李淑玲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被告
陳正欽
被告
張秀真
被告
世通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亮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易字第8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李淑玲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施建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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