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李淑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原 告 李淑玲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許正次律師 被 告 陳正欽 張秀真 世通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余亮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易字第8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李淑玲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