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 原告
- 李淑玲
- 訴訟代理人
- 王泰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正次律師
- 被告
- 陳正欽
- 被告
- 張秀真
- 被告
- 世通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余亮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易字第8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李淑玲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