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花簡字第1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原花簡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古榮豐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偵字第4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古榮豐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就證據部分補充本院 101年度易字第142號判決書及廣偉白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古榮豐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查被告誣指廣偉白與其共同竊盜之案件,經本院於 101年11月19日,以上開判決諭知無罪確定一節,有上開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可考,是被告於其所誣告之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已於101年10月3日本院審理上開案件時自白,爰依刑法第172條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科累累,素行不佳,僅因懷疑遭廣偉白揭露其竊盜犯行,竟任意誣告廣偉白與其共同行竊,無端耗費司法資源,並致廣偉白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受有罪裁判之危險,殊不足取,惟其於本院審理其所誣告之上開案件時,業已自白其誣告犯行,而使廣偉白終獲本院判決無罪確定,且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容可,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17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應抄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