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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花簡字第13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黃鴻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原花簡字第13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古榮豐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偵字第4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古榮豐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就證據部分補充本院 101年度易字第142號判決書及廣偉白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古榮豐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查被告誣指廣偉白與其共同竊盜之案件,經本院於 101年11月19日,以上開判決諭知無罪確定一節,有上開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可考,是被告於其所誣告之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已於101年10月3日本院審理上開案件時自白,爰依刑法第172條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科累累,素行不佳,僅因懷疑遭廣偉白揭露其竊盜犯行,竟任意誣告廣偉白與其共同行竊,無端耗費司法資源,並致廣偉白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受有罪裁判之危險,殊不足取,惟其於本院審理其所誣告之上開案件時,業已自白其誣告犯行,而使廣偉白終獲本院判決無罪確定,且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容可,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17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應抄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黃鴻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花簡字第1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