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6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67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正雄
- 被告
- 詹耀霆
- 被告
- 張芫愷
- 被告
- 永順土木包工業
- 代表人
- 游黃中一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
偵字第478、724、329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檢
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鄭正雄共同犯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一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
詹耀霆共同犯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七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
張芫愷共同犯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七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
永順土木包工業廠商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一、三至七、十一所示政府採購法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柒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案被告鄭正雄、詹耀霆、張芫愷(原名:張建鵬,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改名為張芫愷) 及永順土木包工業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行之處,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如下:
(一)證據部份: 被告鄭正雄、詹耀霆、張芫愷及永順土木包工業代表人游黃中一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卷二第18頁至第18頁背面及第26頁至第27頁)。
三、論罪科刑部份:
(一)核被告鄭正雄所犯如起訴書附表編號 1所示之犯行;詹耀霆、張芫愷所犯如起訴書附表編號 7所示之犯行,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至起訴書載稱被告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罪,惟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欄」所援引法條內容乃係同法第87條第5 項之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罪,顯係誤繕,應予更正。
(二)再按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定有明文。共同被告張平行為被告永順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等節,業經共同被告張平行於警詢時陳稱明確(見警一卷第339 頁),核與永順土木包工業之代表人游黃中一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所述情節相符(見本院卷二第18頁),故被告永順土木包工業之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而分別犯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3至 7、11所載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被告永順土木包工業自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所定之罰金刑。且被告永順土木包工業係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因而連帶受處罰,故其上開處斷7罪,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鄭正雄就起訴書附表編號 1所示之犯行,與起訴書附表編號1「行為人欄」 內所示之各該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詹耀霆、張芫愷就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之犯行,與起訴書附表編號7「行為人欄」內所示之各該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四)爰審酌被告鄭正雄、詹耀霆、張芫愷及永順土木包工業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定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破壞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係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自由競爭機制,以提升採購之品質之目的,實屬不當,惟念及渠等於犯後均能坦承犯行,並表示悔意之態度,復酌其等犯罪所造成之損害及犯罪情節,併審酌被告鄭正雄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以裝潢師傅為業,每月平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0,000元,已婚,育有子女1 名,需要扶養配偶、母親及子女之生活狀況;被告詹耀霆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以從事柴油批發為業,每月平均收入約20,000元,未婚,未育有子女,無需扶養雙親之生活狀況;被告張芫愷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以運送桶裝飲用水為業,每月平均收入約25,000元、未婚,未育有子女,無需扶養雙親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對永順土木包工業,各科以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罰金。
(五)又被告鄭正雄、詹耀霆及張芫愷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渠等3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為加強渠等之法治觀念,防止渠等重蹈覆轍,再陷囹圄,本院認除上揭緩刑宣告外,實有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命其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8個月內接受4 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之必要,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4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誼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478號
102年度偵字第724號
102年度偵字第3298號
被 告 葉陽辰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吉安鄉○○○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智偉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花蓮市綜合市場18號
居花蓮縣花蓮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2 人
選任辯護人 余道明律師
被 告 趙長毅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花蓮市○○○街00巷0號
居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正雄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成功鎮○○路000號
居花蓮縣花蓮市○道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文亞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成功鎮○○路000號
居花蓮縣花蓮市○道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詹耀霆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吉安鄉○○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建鵬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池上鄉文化221之8號
居花蓮縣吉安鄉○○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平行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永順土木包工業
設花蓮縣吉安鄉○○○街000巷0號1
樓
代 表 人 游黃中一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陽辰於民國101年間起,企圖自花蓮縣北區即秀林鄉鄉公
所發包之公共工程中,牟取不法之利益,與陳智偉、趙長毅
、鄭正雄、張文亞、詹耀霆、張建鵬,基於共同意圖影響決
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由葉陽辰策劃選定上開
機關發包之如附表所示工程,親自或指揮如附表所示之集團
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至投標處所進行攔阻投標
之方式,迫使投標廠商參與「開小標」,並以協議或其他方
式之合意,在秀林鄉鄉公所正式開標前,由葉陽辰之圍標集
團成員主導,使如附表所示之有意願參標廠商至特定地點聚
集,有意願參標廠商各自提出回扣金數額(即圓仔湯錢,通
常為工程得標金額之1成),由提出最高回扣金之廠商得標,
其餘廠商則由葉陽辰圍標集團安排陪標或配合不為投標,事
後並由集團成員分配新臺幣(下同)數千元之利益予配合廠商
,使參加之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嚴重影響公平
、公開之採購程序。嗣經警方長期蒐證後,報請本署檢察官
指揮偵辦,並於102年1月30日拘提被告葉陽辰等人到案,而
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花蓮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葉陽辰於警詢、偵查中及│被告葉陽辰坦承不諱有犯罪事│
│ │法院聲押庭中之供述。 │實附表所示之犯行。 │
│ │ │ │
├──┼─────────────┼─────────────┤
│2 │被告陳智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被告陳智偉矢口否認有犯罪事│
│ │供述。 │實附表所示之犯行。 │
│ │ │ │
├──┼─────────────┼─────────────┤
│3 │被告趙長毅於警詢及偵查中 │被告趙長毅矢口否認有犯罪事│
│ │之供述。 │實附表所示之犯行。 │
├──┼─────────────┼─────────────┤
│4 │被告張平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被告張平行坦承不諱有犯罪事│
│ │供述。 │實附表所示之犯行。 │
├──┼─────────────┼─────────────┤
│5 │被告鄭正雄於警詢及偵查中 │被告鄭正雄矢口否認有犯罪事│
│ │之供述。 │實附表編號1所載之犯行。 │
├──┼─────────────┼─────────────┤
│6 │被告張文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被告張文亞矢口否認有犯罪事│
│ │供述。 │實附表編號1所載之犯行。 │
│ │ │ │
├──┼─────────────┼─────────────┤
│7 │被告詹耀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被告詹耀霆矢口否認有犯罪事│
│ │供述。 │實附表編號7所載之犯行。 │
├──┼─────────────┼─────────────┤
│8 │被告張建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被告張建鵬矢口否認有犯罪事│
│ │供述。 │實附表編號7所載之犯行。 │
│ │ │ │
├──┼─────────────┼─────────────┤
│9 │證人即同案被告翁增凱於警詢│1、證明被告葉陽辰有犯罪事 │
│ │及偵查中結證。 │ 實附表編號1至7;10、11 │
│ │ │ 所載之犯行。 │
│ │ │2、證明被告陳智偉有犯罪事 │
│ │ │ 實附表編號5、6、7、11所│
│ │ │ 載之犯行。 │
│ │ │3、證明被告趙長毅有犯罪事 │
│ │ │ 實附表編號1至7;11所載 │
│ │ │ 之犯行。 │
│ │ │4、證明被告張平行有犯罪事 │
│ │ │ 實附表所載之犯行。 │
├──┼─────────────┼─────────────┤
│10 │證人即同案被告蔣國富於警詢│1、證明被告葉陽辰有犯罪事 │
│ │及偵查中結證。 │ 實附表編號1至7;11所載 │
│ │ │ 之犯行。 │
│ │ │2、證明被告陳智偉有犯罪事 │
│ │ │ 實附表編號5、6、7、11所│
│ │ │ 載之犯行。 │
│ │ │3、證明被告趙長毅有犯罪事 │
│ │ │ 實附表編號1至7;11所載 │
│ │ │ 之犯行。 │
│ │ │4、證明被告張平行有犯罪事 │
│ │ │ 實附表所載之犯行。 │
├──┼─────────────┼─────────────┤
│11 │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平行於警詢│1、證明被告葉陽辰有犯罪事 │
│ │及偵查中結證。 │ 實附表編號1、3、4、5、6│
│ │ │ 、7、11所載之犯行。 │
│ │ │2、證明被告陳智偉有犯罪事 │
│ │ │ 實附表編號5、6、7、11所│
│ │ │ 載之犯行。 │
│ │ │3、證明被告趙長毅有犯罪事 │
│ │ │ 實附表編號1、3、4、5、6│
│ │ │ 、7、11所載之犯行。 │
│ │ │4、證明被告鄭正雄、張文亞 │
│ │ │ 有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所載│
│ │ │ 之犯行。 │
├──┼─────────────┼─────────────┤
│12 │證人即同案被告徐俊德於警詢│1、證明被告葉陽辰有犯罪事 │
│ │及偵查中結證。 │ 實附表編號1、3、4、6、7│
│ │ │ 、11所載之犯行。 │
│ │ │2、證明被告陳智偉有犯罪事 │
│ │ │ 實附表編號6、7、11所載 │
│ │ │ 之犯行。 │
│ │ │3、證明被告趙長毅有犯罪事 │
│ │ │ 實附表編號1、3、4、6、7│
│ │ │ 、11所載之犯行。 │
│ │ │4、證明被告張平行有犯罪事 │
│ │ │ 實附表所載之犯行。 │
├──┼─────────────┼─────────────┤
│13 │證人即同案被告廖明郎於警詢│證明被告葉陽辰、陳智偉有犯│
│ │及偵查中結證。 │罪事實附表編號6所載之犯行 │
│ │ │。 │
├──┼─────────────┼─────────────┤
│14 │證人即同案被告馬年登於警詢│1、證明被告葉陽辰有犯罪事 │
│ │及偵查中結證。 │ 實附表編號1、6、7、9所 │
│ │ │ 載之犯行。 │
│ │ │2、證明被告陳智偉有犯罪事 │
│ │ │ 實附表編號7所載之犯行。│
│ │ │ │
├──┼─────────────┼─────────────┤
│15 │證人即同案被告江守仁於警詢│1、證明被告葉陽辰有犯罪事 │
│ │及偵查中結證。 │ 實附表編號7、8、9所載之│
│ │ │ 犯行。 │
│ │ │2、證明被告陳智偉有犯罪事 │
│ │ │ 實附表編號7所載之犯行。│
│ │ │3、證明被告詹耀霆、張建鵬 │
│ │ │ 有犯罪事實附表編號7所載│
│ │ │ 之犯行。 │
├──┼─────────────┼─────────────┤
│16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珉偉於警詢│證明被告葉陽辰、趙長毅有犯│
│ │及偵查中結證。 │罪事實附表編號2所載之犯行 │
│ │ │。 │
├──┼─────────────┼─────────────┤
│17 │員警蒐證照片 │證明被告葉陽辰、陳智偉等人│
│ │ │於犯罪事實附表所載之時間,│
│ │ │聚集在花蓮縣秀林鄉公所附近│
│ │ │之統一超商或鐵道餐廳開小標│
│ │ │之事實。 │
├──┼─────────────┼─────────────┤
│18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之招標、決│顯示各標案之投、開標狀況及│
│ │標公告、開標、流標紀錄。 │涉案廠商,證明各該標案確有│
│ │ │圍標之情,已嚴重影響公平、│
│ │ │公開之採購程序。 │
├──┼─────────────┼─────────────┤
│19 │通訊監察譯文 │證明被告葉陽辰、陳智偉有犯│
│ │ │罪事實附表所載之犯行。 │
│ │ │ │
└──┴─────────────┴─────────────┘
二、所犯法條:
(一)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係屬任意圍標之性質。而所謂圍
標,係指多數具競爭關係之廠商於開標前即共同協議,於招
標時,不參與投標,或雖參與投標,所提出之標價較內定得
標廠商為高,而內定得標廠商則允諾給付其他參與協議之廠
商相當代價,以此藉形式上合法競標,實際上卻規避價格競
爭。所謂「意圖」者,乃出於特定之犯罪目的,而努力謀求
構成要件之實現,或希求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結果發生,以達
其犯罪目的之主觀心態。行為人祇要基於特定犯罪目的,而
著手實行客觀之構成犯罪事實者,即有意圖之存在,至於行
為人所意圖之內容,亦即其所追求之犯罪目的能否實現,則
非所問。從而,倘行為人以參與投標之部分廠商為對象,著
手實行協調並使該部分廠商因而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
此舉客觀上雖不能決定性地左右決標結果,然既係直接限制
競爭,降低得標之阻力,則客觀上仍可相對性地發生影響力
,並非本質上手段之不能,即應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影響
決標價格」之意圖。再者,既屬非法競標,該獲得簽約及後
續施作取得對價之機會,即屬非適法之不當利益。
(二)核被告葉陽辰、陳智偉、趙長毅、鄭正雄、張文亞、詹耀霆
、張建鵬、張平行所為,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之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嫌;被告永順
土木包工業,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又上開被告
間就各該犯罪事實附表所載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葉陽辰所犯上開11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陳智偉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趙長毅所犯上開8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張平行所犯上開7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永順土木包
工業係法人組織之廠商,請依同法第87條第4項規定科以罰
金刑。請審酌被告陳智偉、趙長毅、鄭正雄、張文亞、詹耀
霆、張建鵬犯罪後態度不佳,矢口否認犯行,請從重量刑;
被告葉陽辰犯罪後雖曾矢口否認犯行,但歷經偵查程序後能
坦承犯行,倘於審理中能幡然悔悟,誠心面對司法制裁,請
量處適當之刑;被告張平行於犯罪後能坦然面對司法,於偵
查中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請從輕量刑,以勵自新。
三、另花蓮縣警察局移送意旨略以:被告葉陽辰等人以圍標之犯
罪為宗旨,另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罪嫌。然查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操縱或指三人以上
,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
,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此為該條
例第2條所明定,是可知,所謂犯罪組織,首重者,在其內
部具有「管理結構」;次論者,乃其成立宗旨在於「從事犯
罪」,三者,乃其整體而言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
等特質。經查:本件查無如名冊、幫規教條、標誌、服飾等
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該組織內部之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
間之層級代號;再者,本案被告葉陽辰等人從事圍標犯行時
,固有分工各職所司情形,然此係犯罪態樣使然,非被告成
員內部之常態組織,此與上命下從之管理結構仍有不同;且
被告之間,並無長久性之主從關係;彼此間亦無明顯跡象顯
示存有所謂管理結構,充其量而言,被告等僅係每一次犯罪
行為進行時之臨時組合,此種臨事分工情形,究與「內部管
理」有別,應僅屬於刑法共犯結構,實不宜擴張其為組織犯
罪,自難以組織犯罪條例罪責相繩。又移送意旨認被告葉陽
辰等人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第305條恐嚇罪
、第304條強制罪,但同案被告之廠商行為人均係和被告葉
陽辰集團共同合意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難認有何惡害之
通知或強制手段之行使,然上開各罪與本案被告等違反政府
採購法之犯行,屬同一社會基礎事實,此部分倘成立犯罪,
與前述提起公訴之部分具實質上一罪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
於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蔡佰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表:
┌─┬───┬────┬───────────────────┐
│編│行為人│工程名稱│犯罪時間、地點、事實 │
│號│ │ │ │
├─┼───┼────┼───────────────────┤
│1 │葉陽辰│景美村產│於101年7月31日9時許,由趙長毅、鄭正雄 │
│ │趙長毅│業道路改│、張文亞先在花蓮縣秀林鄉公所前攔阻欲投│
│ │鄭正雄│善等二項│標廠商之至花蓮縣新城鄉北三棧119之6號之│
│ │張文亞│工程。 │統一超商前開小標,而後葉陽辰與廠商翁增│
│ │張平行│ │凱、徐俊德、蔣國富、張平行在統一超商開│
│ │(永順 │ │小標,共同協議由葉陽辰圍標集團屬意之廠│
│ │土木包│ │商得標施作,嗣因已有其他廠商郵寄標單至│
│ │工業) │ │秀林鄉公所投標而未得逞。(翁增凱、立偉 │
│ │ │ │土木包工業;徐俊德、永峻土木包工業;蔣│
│ │ │ │國富、盛元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2 │葉陽辰│佳民公墓│於101年8月1日9時許,由趙長毅在花蓮縣秀│
│ │趙長毅│整修工程│林鄉公所前攔阻欲投標廠商至統一超商前開│
│ │ │ │小標,在統一超商開完小標後,由翁增凱提│
│ │ │ │出12萬6千元之回扣金,以立偉土木包工業 │
│ │ │ │名義得標左列工程,葉陽辰集團並安排蔣國│
│ │ │ │富經營之盛元土木包工業、許珉偉經營之大│
│ │ │ │昇土木包工業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參與陪標。│
│ │ │ │(蔣國富、盛元土木包工業;許珉偉、大昇 │
│ │ │ │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3 │葉陽辰│崇德社區│於101年8月7日9時許,由趙長毅在花蓮縣秀│
│ │趙長毅│籃球場整│林鄉公所前攔阻欲投標廠商至統一超商前開│
│ │張平行│建工程 │小標,葉陽辰則指示翁增凱、蔣國富、徐俊│
│ │(永順 │ │德、張平行所屬廠商都不要投標,讓該標案│
│ │土木包│ │流標。本標案因葉陽辰圍標集團成員攔阻廠│
│ │工業) │ │商進入鄉公所內投標,致投標廠商未達3家 │
│ │ │ │而成功造成流標。(翁增凱、立偉土木包工 │
│ │ │ │業;蔣國富、盛元土木包工業;徐俊德、永│
│ │ │ │峻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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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葉陽辰│文蘭國小│於101年8月9日9時許,由趙長毅在花蓮縣秀│
│ │趙長毅│周邊排水│林鄉公所前攔阻欲投標廠商至統一超商前開│
│ │張平行│改善工程│小標,在統一超商開小標後,由徐俊德提出│
│ │(永順 │ │14萬5千元之回扣金,以永峻土木包工業名 │
│ │土木包│ │義得標左列工程,葉陽辰集團並安排蔣國富│
│ │工業) │ │經營之盛元土木包工業、翁增凱之立偉土木│
│ │ │ │包工業、張平行之永順土木包工業不為價格│
│ │ │ │之競爭而參與陪標,事後陪標廠商取得3千 │
│ │ │ │元不等之酬勞。(蔣國富、盛元土木包工業 │
│ │ │ │;翁增凱、立偉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
│ │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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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葉陽辰│佳民村道│於101年9月5日9時許,由趙長毅在花蓮縣秀│
│ │陳智偉│路改善工│林鄉公所前攔阻欲投標廠商至統一超商前開│
│ │趙長毅│程 │小標,在統一超商開小標後,協議由張平行│
│ │張平行│ │之永順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葉陽│
│ │(永順 │ │辰集團並安排蔣國富經營之盛元土木包工業│
│ │土木包│ │、翁增凱之立偉土木包工業不為價格之競爭│
│ │工業) │ │而參與陪標,陪標廠商事後獲得1千至2千元│
│ │ │ │不等之報酬。(蔣國富、盛元土木包工業; │
│ │ │ │翁增凱、立偉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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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葉陽辰│富世村人│於101年10月16日9時許,由趙長毅在花蓮縣│
│ │陳智偉│行道空間│秀林鄉公所前攔阻欲投標廠商至花蓮縣秀林│
│ │趙長毅│及環境改│鄉○○000○0號之鐵道餐廳開小標,葉陽辰│
│ │張平行│善工程、│、陳智偉指示翁增凱、蔣國富、徐俊德、張│
│ │(永順 │秀林鄉民│平行、廖明郎所屬廠商都不要投標,讓該標│
│ │土木包│有社區原│案流標。本標案因葉陽辰圍標集團成員攔阻│
│ │工業) │住民文化│業者進入投標,致投標廠商未達3家而成功 │
│ │ │生活風貌│造成流標。(翁增凱、立偉土木包工業;蔣 │
│ │ │營造--太│國富、盛元土木包工業;徐俊德、永峻土木│
│ │ │魯閣族文│包工業;廖明郎、大有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
│ │ │化生活運│起訴處分) │
│ │ │動廣場設│ │
│ │ │置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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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鄉各村│於101年10月16日9時許,由趙長毅在花蓮縣│
│ │ │道排水溝│秀林鄉公所前攔阻欲投標廠商至鐵道餐廳前│
│ │ │維護及公│開小標,協議由馬年登提出3萬元之回扣金 │
│ │ │共設施工│,以穎翔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 │
│ │ │程(第二 │馬年登、穎翔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期開口契│) │
│ │ │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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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葉陽辰│三棧部落│於101年10月18日9時許,由趙長毅、詹耀霆│
│ │陳智偉│街景及公│、張建鵬在花蓮縣秀林鄉公所前攔阻欲投標│
│ │趙長毅│共景觀綠│廠商至花蓮縣秀林鄉○○000○0號之鐵道餐│
│ │詹耀霆│美化工程│廳開小標,因有其他外來廠商投標,葉陽辰│
│ │張建鵬│ │、陳智偉遂指示翁增凱、蔣國富、徐俊德、│
│ │張平行│ │張平行、馬年登、江守仁所屬廠商都不要投│
│ │(永順 │ │標,讓該標案流標。本標案因葉陽辰圍標集│
│ │土木包│ │團成員攔阻業者進入秀林鄉公所內投標,致│
│ │工業) │ │投標廠商未達3家而成功造成流標。(翁增凱│
│ │ │ │、立偉土木包工業;蔣國富、盛元土木包工│
│ │ │ │業;徐俊德、永峻土木包工業;馬年登、穎│
│ │ │ │翔土木包工業;江守仁、詠順土木包工業均│
│ │ │ │另為緩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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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葉陽辰│富世村人│於101年10月25日,葉陽辰在花蓮縣新城鄉 │
│ │ │行道空間│北三棧119之6號統一超商前召集廠商開小標│
│ │ │及環境改│,由江守仁提出14萬元之回扣金後,與葉陽│
│ │ │善工程( │辰協議安排由江守仁以詠順土木包工業名義│
│ │ │第二次招│得標左列工程,江守仁便將投標單交由葉陽│
│ │ │標)、 │辰處理投標事宜,開標結果確由江守仁之詠│
│ │ │秀林鄉民│順土木包工業得標,江守仁便於同日13時許│
│ │ │有社區原│,在其位在花蓮縣秀林鄉民治村住處交付14│
│ │ │住民文化│萬元予葉陽辰。(江守仁、詠順土木包工業 │
│ │ │生活風貌│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 │營造--太│ │
│ │ │魯閣族文│ │
│ │ │化生活運│ │
│ │ │動廣場設│ │
│ │ │置工程( │ │
│ │ │第二次招│ │
│ │ │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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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葉陽辰│三棧部落│於101年10月30日,葉陽辰在花蓮縣新城鄉 │
│ │ │街景及公│北三棧119之6號統一超商前召集廠商開小標│
│ │ │共景觀綠│,由江守仁提出27萬元之回扣金後,與葉陽│
│ │ │美化工程│辰協議安排由江守仁以詠順土木包工業名義│
│ │ │(第二次 │得標左列工程,由馬年登之穎翔土木包工業│
│ │ │招標) │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參與陪標,江守仁便將投│
│ │ │ │標單交由葉陽辰處理投標事宜,開標結果確│
│ │ │ │由江守仁之詠順土木包工業得標,江守仁便│
│ │ │ │於同日11時許,在其位在花蓮縣秀林鄉民治│
│ │ │ │村住處交付27萬元予葉陽辰。(江守仁、詠 │
│ │ │ │順土木包工業;馬年登、穎翔土木包工業均│
│ │ │ │另為緩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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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葉陽辰│和平公墓│於101年11月15日,在花蓮縣新城鄉北三棧 │
│ │ │外環道路│119之6號之統一超商開小標後,由翁增凱提│
│ │ │水泥路面│出之回扣金,與葉陽辰協議安排由翁增凱以│
│ │ │鋪設工程│瑞億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開標結│
│ │ │ │果確由翁增凱所經營之瑞億土木包工業得標│
│ │ │ │,翁增凱便於同日下午某時許,在花蓮縣花│
│ │ │ │蓮市中福路花蓮二信前交付4萬3千元予葉陽│
│ │ │ │辰。(翁增凱、瑞億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 │
│ │ │ │訴處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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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葉陽辰│文蘭村產│於101年11月30日9時許,由趙長毅在花蓮縣│
│ │陳智偉│業道路鋪│秀林鄉公所前攔阻欲投標廠商至統一超商前│
│ │趙長毅│設水泥路│開小標,協議由翁增凱以立偉土木包工業名│
│ │張平行│面工程 │義得標左列工程,嗣因另有二家廠商郵寄標│
│ │(永順 │ │單投標,然仍由翁增凱之立偉土木包工業成│
│ │土木包│ │功得標。(翁增凱、立偉土木包工業;徐俊 │
│ │工業) │ │德;永峻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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