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8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87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英正
- 被告
- 孫啟霖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放款時約定之週年利率」欄關於「92.16%」部分應更正為「96%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放款時約定之週年利息」欄關於「92.16%」之記載,顯有誤繕之情事,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更正為「96%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