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87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水源施建榮陸怡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87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英正
被告
孫啟霖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放款時約定之週年利率」欄關於「92.16%」部分應更正為「96%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放款時約定之週年利息」欄關於「92.16%」之記載,顯有誤繕之情事,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更正為「96%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陸怡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8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