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宏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宏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宏益先後因犯毀損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101年度花簡字第 37號、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11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