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24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親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被 告 林金輝 洪碧梅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48、130、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美親、林金輝、洪碧梅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變造私文書罪部分,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與論告書四至六部分)略以:被告陳美親於民國95年間(起訴書誤載為94年及95年間,應予更正),以正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正韋公司)名義承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95年度花蓮乙工程區配電外線工程;被告林金輝於93年至95年間,以達辰企業工程行(下稱達辰工程行)名義承攬93年度臺電公司花蓮甲工區配電線工程、94年度花蓮甲工區配電外線工程及95年度花蓮甲工區配電外線工程;被告洪碧梅於94年間(起訴書誤載為93年及94年間,應予更正),以淨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淨通公司)名義承攬臺電公司玉里工區配電外線工程。渠等因臺電公司要求配合之承包商必須於期限內提供採購材料之統一發票影本備查,並要求所提出之統一發票資料與公司出具之季報表需相符合,竟為能順利向臺電公司請領工程款,而各基於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自93年至95年間,將公司因購料或其他原因取得之統一發票,擅自將其上所記載之開立發票者或買受人、時間、數量、金額等內容塗改變更後,重行加以影印,以此方式偽造、變造如卷附所示之共37紙統一發票影本(正韋公司7 紙、達辰企業行14紙<起訴書誤載為15 紙,此有本院卷二第71頁至第133頁之論告書(五)1 份可參,是此部分應予更正>、淨通公司16紙,故本案起訴之遭偽造、變造之統一發票影本應為37紙),嗣後再將該等偽造、變造之統一發票影本,陸續提供給臺電公司備查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電公司對於工程發包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陳美親、林金輝、洪碧梅各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嫌等語(依本院卷二所附第49頁至第50 頁之論告書(四)編號4、第73頁之論告書(五)編號3、第76頁之論告書(五)編號7、第139頁至第140頁之論告書(六)編號4 所載,該等四紙統一發票影本之發票人欄位均遭更改,而此等部分應涉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 104年1月29日審理時增列起訴法條<見本院卷二第415頁>,附此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陳美親、林金輝、洪碧梅就前揭公訴意旨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嫌部分,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下述),本判決關於被告陳美親、林金輝、洪碧梅此等無罪部分,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30年度上字第 81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陳美親、林金輝、洪碧梅涉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嫌,無非係以正韋公司、達辰企業行、淨通公司提供予臺電公司備查之統一發票影本各 7紙、14紙、16紙、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現更名為財政部財政資料中心,下稱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統一發票申報資料對照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及所附財稅資料中心有關與上開正韋公司、達辰企業行、淨通公司提供予臺電公司備查之同編號統一發票影本申報資料光碟內容翻拍照片各1份為論罪依據。 五、訊據被告陳美親、林金輝、洪碧梅均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嫌。被告陳美親辯稱:伊沒有變造,那是廠商提供的發票等語;被告林金輝辯稱:廠商提供影本給我們,我們再提供給臺電公司,到月結的時候才會給我們正本,有時候會有折扣,我們才給國稅局等語;(被告洪碧梅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詳下述,故未有辯稱)。辯護人魏辰州律師為被告陳美親辯護稱:正韋公司交給臺電公司備查之統一發票影本均為材料供應商所提供,該等統一發票影本內容雖與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同編號統一發票檔案資料略有差異,但此等差異產生原因是否為被告陳美親未經材料供應商同意而擅自變更統一發票內容,未經檢察官舉證證明,有可能是正韋公司與材料供應商於預購收受統一發票影本後,在最後結算時變更若干項目而有折讓情形,抑或是材料供應商人員提供統一發票影本後未注意而將同編號統一發票再開立給其他買受人而造成;況正韋公司交給臺電公司備查之統一發票影本大部分為電腦列印,列印之字跡並沒有更動之跡象。故依卷內證據所示,無法證明被告陳美親有公訴意旨所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嫌等語。辯護人張秉正律師為被告林金輝、洪碧梅辯護稱:援引辯護人魏辰州律師上開辯護意旨外,另補充:臺電公司工程承包商進購工程材料後,經臺電公司人員審查通過,臺電公司才會支付工程款給承包商,公訴意旨所載之工程承包商預先提供給臺電公司之購買材料之統一發票影本並非領取工程款之要件,且依照公訴意旨所載之達辰企業行、淨通公司涉嫌變更之統一發票影本之總金額占臺電公司當年度工程款總金額甚低,故被告林金輝、洪碧梅並無偽造或變造統一發票影本並提供給臺電公司備查之動機;另觀諸卷附手寫發票之筆跡橫跨統一發票格線,亦未見有何偽造、變造之情。故依卷內證據所示,無法證明被告林金輝、洪碧梅有公訴意旨所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嫌等語。經查: (一)正韋公司(當時登記負責人為被告陳美親)於95年間承攬臺電公司花蓮區營業處95年度花蓮乙工區配電外線工程;達辰工程行(當時登記負責人為被告林金輝)於93年至95年間承攬93年度至95年度臺電公司花蓮區營業處花蓮甲工區配電外線工程;淨通公司(當時登記負責人為被告洪碧梅)於94年間承攬臺電公司花蓮區營業處94年度玉里工區配電外線工程。正韋公司、達辰工程行及淨通公司並因承攬上開臺電公司花蓮區營業處各項工程而採購相關工程材料,且因臺電公司「配電外線帶料發包材料品管要點」第6 點規定:「配電外線工程之成品交貨時,必須檢附採購發票予臺電公司發包部門備查」,乃將因購買工程材料所得之材料供應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正韋公司提供之統一發票影本詳附表一共 7紙,達辰企業行提供之統一發票影本詳附表二共14紙,淨通公司提供之統一發票影本詳附表三共16紙)於93年至95年間陸續提供予臺電公司備查一節,業據被告陳美親、林金輝與洪碧梅於警詢中供述明確,於本院 103年11月27日準備程序時亦均不爭執(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717號卷第3頁至第5頁、第14頁至第15頁、第26頁至第29頁、本院卷二第266頁至第267頁),且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影本7紙、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影本14 紙、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影本16紙附卷可稽(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717號卷第6頁至第13頁、第53頁至第67頁、第71頁至第86頁)。 (二)復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影本7 紙、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影本14紙、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影本16紙與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與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影本相同發票編號之統一發票申報資料,兩者具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不同處一節,業經本院核對上開各統一發票影本與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統一發票申報資料光碟內容無誤。然此節僅足證明正韋公司、達辰企業行、淨通公司提供予臺電公司備查之統一發票影本與財稅資料中心之統一發票申報資料有附表一至三所示不同處之事實,至於為何會發生此種情況,可能原因有多種,需有證據相互佐證,始能判定之,尚難據此逕行認定發生原因為有人未經授權而擅自變更提供予臺電公司備查之統一發票影本內容,遑論據此推論係被告陳美親、林金輝、洪碧梅未經開立發票之材料供應商之同意,使用公訴意旨所稱之將統一發票正本上所記載之開立發票者或買受人、時間、數量、金額等內容塗改變更後,再重行加以影印之方式變更提供予臺電公司備查之統一發票影本內容,當也無從推論被告陳美親、林金輝、洪碧梅明知統一發票影本業經變更內容,還提供予臺電公司備查,公訴意旨所載之各項情節,尚需有其他證據證明,始能認定之,故公訴檢察官於本院104年1月29日審理時稱:既然正韋公司、達辰企業行、淨通公司提供予臺電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內容與財稅資料忠心之統一發票申報資料有歧異之處,則上開提供予臺電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顯然經過變更失真云云,稍嫌速斷,尚非可採。又公訴檢察官於本院104年1月29日審理時再稱:因正韋公司、達辰企業行、淨通公司提供予臺電公司備查之統一發票影本上固均有「與正本相符,正韋電器工程有限公司陳美親」、「與正本相符,達辰企業工程行林金輝」、「與正本相符,淨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等印文,故被告陳美親、林金輝、洪碧梅當須為此負責云云(見本院卷二第415 頁)。固正韋公司、達辰企業行、淨通公司提供予臺電公司備查之統一發票影本上的確有公訴檢察官所稱之印文,業經本院查核無訛,然此節僅代表被告陳美親、林金輝、洪碧梅身為正韋公司、達辰企業行、淨通公司之負責人,必須為正韋公司、達辰企業行、淨通公司提供給臺電公司備查之統一發票影本內容係與正本內容相符一事,負起保證責任,若有不相符之情事,致相信正韋公司、達辰企業行、淨通公司提供給臺電公司備查之統一發票影本內容係與正本內容相符之他人受有損害,該他人可以請求被告陳美親、林金輝、洪碧梅應負起賠償責任之民事法律效果,但並無法據此證明被告陳美親、林金輝、洪碧梅有使用公訴意旨所稱之將統一發票正本上所記載之開立發票者或買受人、時間、數量、金額等內容塗改變更後,再重行加以影印之方式偽造、變造提供予臺電公司備查之統一發票影本,並提供予臺電公司備查之事實,公訴檢察官上開推論顯係混淆「依照證據推斷某人於某時、地,從事某種行為之事實」之事實推論與「依證據內容,所應發生之法律效果」之法律效果發生等不同層次問題,公訴檢察官上開所稱,論理上顯有矛盾,亦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影本7 紙、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影本14紙、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影本16紙與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與上述各統一發票影本為相同發票編號之統一發票申報資料雖具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不同處,且其中分別蓋有「與正本相符,正韋電器工程有限公司陳美親」、「與正本相符,達辰企業工程行林金輝」、「與正本相符,淨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等印文,惟上開各節並無法證明此等不同處係被告陳美親、林金輝、洪碧梅使用公訴意旨所稱之將統一發票正本上所記載之開立發票者或買受人、時間、數量、金額等內容塗改變更後,再重行加以影印之方式變更提供予臺電公司備查之統一發票影本內容而造成,更無從證明被告陳美親、林金輝、洪碧梅明知統一發票影本業經變更,還提供予臺電公司備查,而無從依此逕認被告陳美親、林金輝、洪碧梅有公訴意旨所載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等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陳美親、林金輝、洪碧梅有公訴意旨所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犯行,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說明,被告陳美親、林金輝、洪碧梅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七、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洪碧梅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 103年11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104年1月29日審判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63頁至第270頁、第291頁、第409頁至第418 頁),而本院認公訴意旨所載之被告洪碧梅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係應諭知無罪之案件,依上開規定,爰不待被告洪碧梅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6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英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施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17條及律師法第32 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一(被告陳美親) ┌─┬────┬─────┬────┬───┬───┬──────┬───┬──────┐ │編│資料來源│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發票人│買受人│ 金額 │不同處│統一發票影本│ │號│ │ │ │ │ │(新臺幣-含 │ │所在卷宗 │ │ │ │ │ │ │ │ 稅) │ │ │ │ │ │ │ │ │ │ │ │ │ ├─┼────┼─────┼────┼───┼───┼──────┼───┼──────┤ │1 │提交臺電│PW00000000│95年9月 │全坤興│正韋電│1,830,150元 │金額 │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28日 │業股份│氣工程│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有限公│有限公│ │ │71頁 │ │ │本 │ │ │司 │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9月 │同上 │同上 │1,668,870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2 │提交臺電│PU00000000│95年9月 │合機電│正韋電│502,670元 │金額 │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29日 │線電纜│氣工程│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有限公│ │ │67頁 │ │ │本 │ │ │限公司│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9月 │同上 │同上 │269,764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3 │提交臺電│PU00000000│95年10月│得恩機│正韋電│752,819元 │金額 │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30日 │電工業│氣工程│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有限公│ │ │70頁 │ │ │本 │ │ │限公司│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10月│同上 │同上 │747,474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4 │提交臺電│PU00000000│95年10月│興隆窯│正韋電│50,400元 │發票人│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30日 │業廠 │氣工程│ │及金額│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 │有限公│ │ │68頁 │ │ │本 │ │ │ │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10月│合機電│同上 │381,442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線電纜│ │ │ │ │ │ │之統一發│ │ │股份有│ │ │ │ │ │ │票申報資│ │ │限公司│ │ │ │ │ │ │料 │ │ │ │ │ │ │ │ ├─┼────┼─────┼────┼───┼───┼──────┼───┼──────┤ │5 │提交臺電│PW00000000│95年10月│全坤興│正韋電│570,570元 │金額 │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31日 │業股份│氣工程│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有限公│有限公│ │ │69頁 │ │ │本 │ │ │司 │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10月│同上 │同上 │579,285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6 │提交台電│PX00000000│95年10月│佳大世│正韋電│251,370元 │買受人│101年度他字 │ │ │公司 │ │19日 │界股份│氣工程│ │及金額│第717號卷第 │ │ │ │ │ │有限公│有限公│ │ │65頁 │ │ │ │ │ │司林園│司 │ │ │ │ │ │ │ │ │廠 │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10月│同上 │吉營鋼│65,641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索五金│ │ │ │ │ │之統一發│ │ │ │行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7 │提交臺電│NW00000000│95年8月 │全坤興│正韋電│353,430元 │買受人│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31日 │業股份│氣工程│ │及金額│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有限公│有限公│ │ │66頁 │ │ │本 │ │ │司 │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8月 │同上 │淨通工│582,960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程企業│ │ │ │ │ │之統一發│ │ │ │有限公│ │ │ │ │ │票申報資│ │ │ │司 │ │ │ │ │ │料 │ │ │ │ │ │ │ │ └─┴────┴─────┴────┴───┴───┴──────┴───┴──────┘ 附表二(被告林金輝) ┌─┬────┬─────┬────┬───┬───┬──────┬───┬──────┐ │編│資料來源│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發票人│買受人│ 金額 │不同處│統一發票影本│ │號│ │ │ │ │ │(新臺幣-含 │ │所在卷宗 │ │ │ │ │ │ │ │稅) │ │ │ │ │ │ │ │ │ │ │ │ │ ├─┼────┼─────┼────┼───┼───┼──────┼───┼──────┤ │1 │提交臺電│BU00000000│93年10月│謙隆企│達辰企│51,450元 │金額 │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12日 │業股份│業工程│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有限公│行 │ │ │74頁 │ │ │本 │ │ │司 │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3年10月│同上 │同上 │77,175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2 │提交臺電│EU00000000│94年4月 │合機電│達辰企│14,595元 │買受人│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26日 │線電纜│業工程│ │及金額│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行 │ │ │75頁 │ │ │本 │ │ │限公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4年4月 │同上 │三鈺工│126,000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程股份│ │ │ │ │ │之統一發│ │ │ │有限公│ │ │ │ │ │票申報資│ │ │ │司 │ │ │ │ │ │料 │ │ │ │ │ │ │ │ ├─┼────┼─────┼────┼───┼───┼──────┼───┼──────┤ │3 │提交臺電│GU00000000│94年7月 │德欣先│達辰企│461,475元 │發票人│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31日 │進股份│業工程│ │、買受│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有限公│行 │ │人及金│73頁 │ │ │本 │ │ │司 │ │ │額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4年8月 │人友鐵│長壕機│84,000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工廠 │械有限│ │ │ │ │ │之統一發│ │ │ │公司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4 │提交臺電│GU00000000│94年7月 │合機電│達辰企│28,140元 │買受人│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31日 │線電纜│業工程│ │及金額│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行 │ │ │72頁 │ │ │本 │ │ │限公司│ │ │ │ │ │ ├────┼─────┼────┼───┼───┼──────┼───┼──────┤ │ │財稅資料│ 同上 │94年7月 │同上 │佑承企│455,406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業有限│ │ │ │ │ │之統一發│ │ │ │公司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5 │提交臺電│HU00000000│94年9月 │合機電│達辰企│19,772元 │買受人│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16日 │線電纜│業工程│ │及金額│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行 │ │ │76頁 │ │ │本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4年9月 │同上 │淨通工│425,600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程企業│ │ │ │ │ │之統一發│ │ │ │有限公│ │ │ │ │ │票申報資│ │ │ │司 │ │ │ │ │ │料 │ │ │ │ │ │ │ │ ├─┼────┼─────┼────┼───┼───┼──────┼───┼──────┤ │6 │提交臺電│HX00000000│94年9月 │佳大世│達辰企│30,450元 │金額 │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15日 │界股份│業工程│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有限公│行 │ │ │77頁 │ │ │本 │ │ │司林園│ │ │ │ │ │ │ │ │ │廠 │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4年9月 │同上 │同上 │166,530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7 │提交臺電│BU00000000│93年10月│謙隆企│達辰企│79,002元 │發票人│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12日 │業股份│業工程│ │及買受│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有限公│行 │ │人 │78頁 │ │ │本 │ │ │司 │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3年10月│馥康食│馥康食│同上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品工業│品工業│ │ │ │ │ │之統一發│ │ │股份有│股份有│ │ │ │ │ │票申報資│ │ │限公司│限公司│ │ │ │ │ │料 │ │ │ │ │ │ │ │ ├─┼────┼─────┼────┼───┼───┼──────┼───┼──────┤ │8 │提交臺電│GU00000000│94年7月 │合機電│達辰企│28,140元 │買受人│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29日 │線電纜│業工程│ │及金額│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行 │ │ │79頁 │ │ │本 │ │ │限公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4年7月 │同上 │佑承企│455,406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業有限│ │ │ │ │ │之統一發│ │ │ │公司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9 │提交臺電│HX00000000│94年9月 │佳大世│達辰企│166530元 │買受人│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16日 │界股份│業工程│ │及金額│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有限公│行 │ │ │80頁 │ │ │本 │ │ │司林園│ │ │ │ │ │ │ │ │ │廠 │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4年9月 │同上 │逢大電│132510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業工程│ │ │ │ │ │之統一發│ │ │ │股份有│ │ │ │ │ │票申報資│ │ │ │限公司│ │ │ │ │ │料 │ │ │ │ │ │ │ │ ├─┼────┼─────┼────┼───┼───┼──────┼───┼──────┤ │10│提交臺電│JU00000000│94年12月│合機電│達辰企│16,506元 │買受人│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30日 │線電纜│業工程│ │及金額│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行 │ │ │81頁 │ │ │本 │ │ │限公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4年12月│同上 │國盛電│29,894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氣工程│ │ │ │ │ │之統一發│ │ │ │有限公│ │ │ │ │ │票申報資│ │ │ │司 │ │ │ │ │ │料 │ │ │ │ │ │ │ │ ├─┼────┼─────┼────┼───┼───┼──────┼───┼──────┤ │11│提交臺電│KX00000000│95年2月8│華光電│達辰企│231,000元 │金額 │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日 │線電纜│業工程│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行 │ │ │82頁 │ │ │本 │ │ │限公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2月 │同上 │同上 │229,740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12│提交臺電│KX00000000│95年2月8│華光電│達辰企│1,559,250元 │金額 │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日 │線電纜│業工程│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行 │ │ │83頁 │ │ │本 │ │ │限公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2月 │同上 │同上 │1,554,525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13│提交臺電│LU00000000│95年3月 │合機電│達辰企│8,495元 │買受人│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30日 │線電纜│業工程│ │及金額│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行 │ │ │84頁 │ │ │本 │ │ │限公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3月 │同上 │林逸工│303,275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程有限│ │ │ │ │ │之統一發│ │ │ │公司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14│提交臺電│NU00000000│95年8月 │合機電│達辰企│91,602元 │買受人│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16日 │線電纜│業工程│ │及金額│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行 │ │ │85頁 │ │ │本 │ │ │限公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8月 │同上 │榮電股│86,216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份有限│ │ │ │ │ │之統一發│ │ │ │公司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附表三(被告洪碧梅) ┌─┬────┬─────┬────┬───┬───┬──────┬───┬──────┐ │編│資料來源│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發票人│買受人│ 金額 │不同處│統一發票影本│ │號│ │ │ │ │ │(新臺幣-含 │ │所在卷宗 │ │ │ │ │ │ │ │稅) │ │ │ │ │ │ │ │ │ │ │ │ │ ├─┼────┼─────┼────┼───┼───┼──────┼───┼──────┤ │1 │提交臺電│HU00000000│94年9月 │合機電│淨通工│317,441元 │金額 │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27日 │線電纜│程企業│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有限公│ │ │91頁 │ │ │本 │ │ │限公司│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4年9月 │同上 │同上 │425,600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2 │提交臺電│JU00000000│94年12月│得恩機│淨通工│449505元 │買受人│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30日 │電工業│程企業│ │及金額│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有限公│ │ │90頁 │ │ │本 │ │ │限公司│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4年12月│同上 │長監企│53025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業有限│ │ │ │ │ │之統一發│ │ │ │公司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3 │提交臺電│KU00000000│95年2月 │合機電│淨通工│420,383元 │金額 │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27日 │線電纜│程企業│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有限公│ │ │92頁 │ │ │本 │ │ │限公司│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2月 │同上 │同上 │347,408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4 │提交臺電│LU00000000│95年4月3│南旗塑│淨通工│44,982元 │發票人│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日 │膠股份│程企業│ │、買受│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有限公│有限公│ │人及金│93頁 │ │ │本 │ │ │司 │司 │ │額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4月 │長旺有│正韋電│3,102,750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限公司│氣工程│ │ │ │ │ │之統一發│ │ │ │有限公│ │ │ │ │ │票申報資│ │ │ │司 │ │ │ │ │ │料 │ │ │ │ │ │ │ │ │ │ │ │ │ │ │ │ │ │ ├─┼────┼─────┼────┼───┼───┼──────┼───┼──────┤ │5 │提交臺電│LU00000000│95年3月 │合機電│淨通工│357974元 │金額 │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30日 │線電纜│程企業│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有限公│ │ │94頁 │ │ │本 │ │ │限公司│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3月 │同上 │同上 │365,902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6 │提交臺電│LU00000000│95年4月 │合機電│淨通工│266,080元 │金額 │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28日 │線電纜│程企業│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有限公│ │ │95頁 │ │ │本 │ │ │限公司│司 │ │ │ │ │ │ │ │ │ │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4月 │同上 │同上 │180,956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 │ │ │ │ │ │ │ │ ├─┼────┼─────┼────┼───┼───┼──────┼───┼──────┤ │7 │提交臺電│MU00000000│95年6月 │得恩機│淨通工│274,424元 │金額 │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30日 │電工業│程企業│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有限公│ │ │96頁 │ │ │本 │ │ │限公司│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6月 │同上 │同上 │238,613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8 │提交臺電│MU00000000│95年5月 │合機電│淨通工│204,176元 │金額 │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25日 │線電纜│程企業│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有限公│ │ │97頁 │ │ │本 │ │ │限公司│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5月 │同上 │同上 │212,744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9 │提交臺電│MU00000000│95年6月 │合機電│淨通工│363,760元 │金額 │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27日 │線電纜│程企業│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有限公│ │ │98頁 │ │ │本 │ │ │限公司│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6月 │同上 │同上 │345,351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10│提交臺電│MW00000000│95年6月 │全坤興│淨通工│702,870元 │金額 │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30日 │業股份│程企業│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有限公│有限公│ │ │99頁 │ │ │本 │ │ │司 │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6月 │同上 │同上 │707,175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11│提交臺電│MX00000000│95年6月 │華光電│淨通工│1,081,841元 │金額 │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20日 │線電纜│程企業│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有限公│ │ │100頁 │ │ │本 │ │ │限公司│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6月 │同上 │同上 │861,210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12│提交臺電│NU00000000│95年8月 │得恩機│淨通工│593,618元 │金額 │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21日 │電工業│程企業│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有限公│ │ │101頁 │ │ │本 │ │ │限公司│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8月 │同上 │同上 │580,246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13│提交臺電│NU00000000│95年8月 │南旗塑│淨通工│39,839元 │買受人│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16日 │膠股份│程企業│ │及金額│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有限公│有限公│ │ │102頁 │ │ │本 │ │ │司 │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8月 │同上 │榮福股│172,499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份有限│ │ │ │ │ │之統一發│ │ │ │公司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14│提交臺電│NX00000000│95年7月3│華光電│淨通工│2,450,984元 │買受人│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日 │線電纜│程企業│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有限公│ │ │103頁 │ │ │本 │ │ │限公司│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7月 │同上 │興宏電│同上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料行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15│提交臺電│NX00000000│95年8月 │華光電│淨通工│287,091元 │金額 │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23日 │線電纜│程企業│ │ │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股份有│有限公│ │ │104頁 │ │ │本 │ │ │限公司│司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8月 │同上 │同上 │1,221,129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 │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 │16│提交臺電│NX00000000│95年8月 │佳大世│淨通工│47,958元 │買受人│101年度他字 │ │ │公司之統│ │28日 │界股份│程企業│ │及金額│第717號卷第 │ │ │一發票影│ │ │有限公│有限公│ │ │105頁 │ │ │本 │ │ │司林園│司 │ │ │ │ │ │ │ │ │廠 │ │ │ │ │ │ ├────┼─────┼────┼───┼───┼──────┼───┼──────┤ │ │財稅資料│同上 │95年8月 │同上 │汎旺有│128,269元 │同上 │ │ │ │中心提供│ │ │ │限公司│ │ │ │ │ │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報資│ │ │ │ │ │ │ │ │ │料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