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4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李水源陸怡璇施建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4號

                   103年度易字第310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献庚
被告
陳秀真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告
陳美親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被告
張正松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被告
林金輝
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
被告
陳安婕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告
正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美親
被告
長旺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秀真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告
達辰企業工程行
代表人
林金輝
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
被告
茂淂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佩蓉
被告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安婕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告
超昱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清長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選任辯護人
六健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献庚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8號、102年度偵字第130號、102年度偵字第131號),暨追加起訴部分(103年度偵字第4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柒日下午肆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献庚等十二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4年7月21日上午9時5分宣判,惟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重要證據之比對與事證判斷上之耗時程度均超出預期,復為詳細製作判決書原本,以求裁判品質之增進,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施建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