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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0號

聲請裁定更正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廖曉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0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榮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所為之102年度易字第219 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與理由欄關於「783-KL」之記載,均應更正為「783-XL」。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783-KL」之記載,顯與警卷車輛照片所示之自用小貨車車牌號碼不符,應係文字書寫之疏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曉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雅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0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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