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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廖曉萍廖晉賦顏維助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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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蕭鈞翊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告
黃惠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顏維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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