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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易字第2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梁昭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易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進亮
被告
蒲東祺
被告
林忠義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文欽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告
詹仁貴

      温偉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㈢第9 行至第10行所載「由彭明君代林忠義將該自小客車持交林忠義,林忠義取得該贓車後」,更正為「由彭明君代林忠義將該自小客車持交蒲東祺,蒲東祺取得該贓車後」。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5日所為之103年度原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易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