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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李水源陸怡璇施建榮
  • 法定代理人
    陳美親、陳秀真、林金輝、林佩蓉、陳安婕、蔡清長、陳献庚

  • 被告
    陳献庚陳美親張正松林金輝陳安婕正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長旺有限公司法人達辰企業工程行茂淂有限公司法人睿騏電工有限公司法人超昱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4號103年度易字第310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献庚 陳秀真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陳美親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被   告 張正松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被   告 林金輝 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 被   告 陳安婕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正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美親 被   告 長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秀真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達辰企業工程行 代 表 人 林金輝 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 被   告 茂淂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佩蓉 被   告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安婕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超昱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清長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六健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献庚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字第248號、102年度偵字第130號、102年度偵字第131號) ,暨追加起訴部分(103年度偵字第4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柒日下午肆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献庚等十二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4年7月21日上午9時5分宣判,惟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重要證據之比對與事證判斷上之耗時程度均超出預期,復為詳細製作判決書原本,以求裁判品質之增進,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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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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