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4號
103年度易字第310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献庚
- 被告
- 陳秀真
-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 曾泰源律師
- 被告
- 陳美親
- 選任辯護人
- 魏辰州律師
- 被告
- 張正松
- 選任辯護人
- 林國泰律師
- 被告
- 林金輝
- 選任辯護人
- 張秉正律師
- 被告
- 陳安婕
- 選任辯護人
- 曾泰源律師
- 被告
- 正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美親
- 被告
- 長旺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秀真
- 選任辯護人
- 曾泰源律師
- 被告
- 達辰企業工程行
- 代表人
- 林金輝
- 選任辯護人
- 張秉正律師
- 被告
- 茂淂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佩蓉
- 被告
-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安婕
- 選任辯護人
- 曾泰源律師
- 被告
- 超昱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清長
- 選任辯護人
- 曾泰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六健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献庚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8號、102年度偵字第130號、102年度偵字第131號),暨追加起訴部分(103年度偵字第4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柒日下午肆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献庚等十二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4年7月21日上午9時5分宣判,惟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重要證據之比對與事證判斷上之耗時程度均超出預期,復為詳細製作判決書原本,以求裁判品質之增進,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