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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毒聲字第169號

聲請強制戒治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戴韻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毒聲字第169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玉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03 年度毒偵字第384 號、103 年度聲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玉英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聲請意旨與卷附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所載內容,均相符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戴韻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惲文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毒聲字第16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戒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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