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翁榮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所為之102年度易字第219 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與理由欄關於「783-KL」之記載,均應更正為「783-XL」。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783-KL」之記載,顯與警卷車輛照片所示之自用小貨車車牌號碼不符,應係文字書寫之疏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