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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6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建興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興前因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5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於99年3 月18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2月1日,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3年5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6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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