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建興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興前因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5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於99年3 月18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2月1日,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3年5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