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花易字第1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廖曉萍林季緯廖晉賦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花易字第16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錦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廖晉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花易字第16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