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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花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廖晉賦

  • 被告
    賴畇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花智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畇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畇中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 實 一、賴畇中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克斯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下稱:阿迪達公司)、英商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下稱:凱斯金斯頓公司)、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 (下稱:畢佛爾艾弗公司)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如附件所示之商品上,迄今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明知其以批發及網購方式購入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未經上開公司同意或授權而使用上開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仍基於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於101年4月間某日起,在其經營之「瞎拼店」內(址設花蓮縣花蓮市○○街00號),陳列供不特定消費者選購,嗣於102年2月13日某時許,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員警喬裝買家,購入如附表一編號26、27所示之仿冒商品「Hello Kitty」及「Rilakkuma」品牌行動電話外殼2 件,並委請鑑識結果,認定確屬仿冒商品後,於102年3月15日下午3 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25 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阿迪達公司、凱斯金斯頓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畇中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頁至第8頁,偵卷第12頁至第13頁),復有本院102年聲搜字000131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第一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購買收據、三麗鷗公司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阿迪達斯公司委任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真仿品對照報告書、凱斯金斯頓公司委任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真仿品對照報告書、森克斯公司委任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鑑價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畢佛爾艾弗公司出具之鑑識證明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花東分隊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清冊、103年3月18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保二(刑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各1 份、違反商標法案件現場及仿冒商品照片6 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18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9頁、第13頁至第30頁、第33頁至第37頁、第47頁至第48頁、第51頁至第52頁、第55頁至第61頁、第65頁、第68頁、第70頁至第77頁、第82頁至第86頁、本院卷第29至第31頁、第41頁、第45頁至第46頁及第55頁至第62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佐,足徵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時間,雖跨越商標法 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後,惟本件本件犯行應論以繼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詳後述),故應逕行適用現行之商標法,不生新舊法比較與否之問題,先此敘明。 三、按「刑罰法律規定之販賣罪,其意圖營利而販入,尚未賣出者,均論以販賣未遂罪。…系爭判例既決議不再援用,本乎相同之事物,如無特殊原因應為等同處理之原則,則刑罰法律規定之販賣罪,其意圖營利而販入,尚未賣出者,均論以販賣未遂罪」(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經查,員警喬裝成買家購買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6、27所示之HELLO KITTY(凱蒂貓)及Rilakkuma(拉拉熊)行動電話外殼各1件(見警卷第82至第84頁 ),員警實際上並無購買之真意,而係為求人贓俱獲而佯稱購買,故於形式上雖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仍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是該次販賣行為應僅屬未遂,而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且本案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基於營利意圖販入後,復行賣出之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前揭事實,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罪嫌,然上開行為應僅構成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論法條容有誤會,惟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與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適用之法條同一,爰不予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四、再刑事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行為,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仍僅構成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4890號判決參照),被告自陳其自101年4月之某日起即於上址陳列如附表所示之物,其陳列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在法律上應僅評價為繼續犯之一行為。至被告以一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企業經營者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勞力、時間、費用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使該商標代表一定之價值,然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仿冒商品,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市場利益,並誤導消費者對於該商標商品之正確認知,折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且未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 (見本院卷第63頁至第65頁及第70頁),復表示:無與商標權人和解意願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是其所為實不足取,惟本院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所得亦僅約新臺幣10,000元(見警卷第7頁) ,暨衡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扣得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業商之生活狀況、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沒收之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7 號所示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二)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非仿品;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則未註冊等節,有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出具之「侵害商標真仿品比對報告(見警卷第29頁背面、本院卷第46頁)在卷可查,爰不予宣告沒收。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意圖販賣而陳列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亦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等語。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非仿品;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並未註冊,業如前述,且本案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此部分之犯行,是此部分犯行既無法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若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被告前述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有繼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又簡易程序之適用,乃僅設有「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要件;而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之案件,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者,亦限於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所列4款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第452 條已分別規定甚明。查本案所宣告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復核無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 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故而本院以簡易程序逕為判決,自無違法之可言。至司法院函頒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 點所定「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其一部分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全案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之」,及同院刑事廳84年4月3日(84)廳刑一字第07260 號函載關於「理由欄中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屬判決含有無罪之性質,不得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研究意見,俱與首揭法文規定文義未合,亦悖於擴大適用範圍以謀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之簡易程序制度近來之修正意旨,本院自不受拘束,附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廖晉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郭怡君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圖樣名稱│商標專用權人│註冊/審定號 │商標專用期限│商標使用範圍│ 扣押物品數量 │ ├──┼──────┼──────┼──────┼──────┼──────┼─────────┤ │ 1 │KELLO KITTY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110年8月31日│行動電話外殼│於同一商品,使用近│ │ │(凱蒂貓) │ │ │ │、行動電話機│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護套等 │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手機殼共計76件 │ ├──┼──────┼──────┼──────┼──────┼──────┼─────────┤ │ 2 │KELLO KITTY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110年8月31日│行動電話外殼│於同一商品,使用相│ │ │(凱蒂貓) │ │ │ │、行動電話機│同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護套、筆記型│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個人電腦專用│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套、貼紙等 │手機套共計16件 │ ├──┼──────┼──────┼──────┼──────┼──────┼─────────┤ │ 3 │KELLO KITTY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110年8月31日│筆記型個人電│於同一商品,使用相│ │ │(凱蒂貓) │ │ │ │腦專用套等 │同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 │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筆電專用袋共計3件 │ ├──┼──────┼──────┼──────┼──────┼──────┼─────────┤ │ 4 │KELLO KITTY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111年11月15 │手機裝飾品等│於同一商品,使用近│ │ │(凱蒂貓) │ │ │日 │ │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 │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手機耳機塞共計62件│ ├──┼──────┼──────┼──────┼──────┼──────┼─────────┤ │ 5 │KELLO KITTY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110年8月31日│貼紙等 │於同一商品,使用近│ │ │(凱蒂貓) │ │ │ │ │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 │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保護貼紙共計26件 │ ├──┼──────┼──────┼──────┼──────┼──────┼─────────┤ │ 6 │KELLO KITTY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110年8月31日│貼紙等 │於同一商品,使用近│ │ │(凱蒂貓) │ │ │ │ │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 │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按鍵貼紙共計17件 │ ├──┼──────┼──────┼──────┼──────┼──────┼─────────┤ │ 7 │Cinnamoroll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112年1月15日│行動電話外殼│於同一商品,使用近│ │ │(大耳狗) │ │ │ │、行動電話機│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護套等 │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手機殼共計2件 │ ├──┼──────┼──────┼──────┼──────┼──────┼─────────┤ │ 8 │Kerokerokero│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110年7月15日│行動電話外殼│於同一商品,使用近│ │ │ppi │ │ │ │、行動電話機│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大眼蛙) │ │ │ │護套等 │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手機殼共計5件 │ ├──┼──────┼──────┼──────┼──────┼──────┼─────────┤ │ 9 │ My Melody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109年6月15日│行動電話外殼│於同一商品,使用近│ │ │(美樂蒂) │ │ │ │、行動電話機│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護套等 │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手機殼共計8件 │ ├──┼──────┼──────┼──────┼──────┼──────┼─────────┤ │ 10 │Little Twin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109年6月15日│行動電話外殼│於同一商品,使用近│ │ │Stars │ │ │ │、行動電話機│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雙子星) │ │ │ │護套等 │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手機殼共計8件 │ ├──┼──────┼──────┼──────┼──────┼──────┼─────────┤ │ 11 │Bad Badtz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109年4月30日│行動電話外殼│於同一商品,使用近│ │ │Maru │ │ │ │、行動電話機│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酷企鵝) │ │ │ │護套等 │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手機殼共計4件 │ ├──┼──────┼──────┼──────┼──────┼──────┼─────────┤ │ 12 │ My Melody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109年6月15日│貼紙等 │於同一商品,使用近│ │ │(美樂蒂) │ │ │ │ │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 │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按鍵貼紙共計6件 │ ├──┼──────┼──────┼──────┼──────┼──────┼─────────┤ │ 13 │ Kuromi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108年4月15日│貼紙等 │於同一商品,使用近│ │ │(酷洛米) │ │ │ │ │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 │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保護貼紙1件 │ ├──┼──────┼──────┼──────┼──────┼──────┼─────────┤ │ 14 │ adidas │阿迪達司公司│00000000 │112年5月31日│膠紙、標籤、│於同一商品,使用相│ │ │(阿迪達斯)│ │ │ │壓燙標籤等 │同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00000000 │112年5月31日│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按鍵貼紙共計9件 │ ├──┼──────┼──────┼──────┼──────┼──────┼─────────┤ │ 15 │ adidas │阿迪達司公司│00000000 │112年5月31日│膠紙、標籤、│於同一商品,使用相│ │ │(阿迪達斯)│ │ │ │壓燙標籤等 │同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00000000 │112年5月31日│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螢幕保護貼紙共計13│ │ │ │ │ │ │ │件 │ ├──┼──────┼──────┼──────┼──────┼──────┼─────────┤ │ 16 │ adidas │阿迪達司公司│00000000 │107年1月31日│類似群組: │於類似商品,使用相│ │ │(阿迪達斯)│ │ │ │091703個人數│同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位助理專用袋│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00000000 │112年5月31日│、個人數位助│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理器專用套等│個人數位助理器保護│ │ │ │ │ │ │ │套2件 │ ├──┼──────┼──────┼──────┼──────┼──────┼─────────┤ │ 17 │ adidas │阿迪達司公司│00000000 │107年1月31日│類似群組: │於類似商品,使用相│ │ │(阿迪達斯)│ │ │ │091703個人數│同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位助理專用袋│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00000000 │111年10月31 │、個人數位助│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日 │理器專用套等│個人數位助理器保護│ │ │ │ │ │ │ │套36件 │ ├──┼──────┼──────┼──────┼──────┼──────┼─────────┤ │ 18 │CATH KIDSTON│凱斯金斯頓公│00000000 │111年9月15日│行動電話配件│於同一商品,使用近│ │ │(凱斯金斯頓│司 │ │ │等 │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 │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行動電話保護套共計│ │ │ │ │ │ │ │13件 │ ├──┼──────┼──────┼──────┼──────┼──────┼─────────┤ │ 19 │CATH KIDSTON│凱斯金斯頓公│00000000 │111年9月15日│膝上形電腦外│於同一商品,使用近│ │ │(凱斯金斯頓│司 │ │ │殼等 │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 │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膝上型電腦外殼1件 │ ├──┼──────┼──────┼──────┼──────┼──────┼─────────┤ │ 20 │Rilakkuma │森克斯公司 │00000000 │110年12月15 │類似群組: │於類似商品,使用近│ │ │(拉拉熊) │ │ │日 │0938行動電話│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外殼、手機外│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殼等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手機殼共計61件 │ │ │ │ │ │ │ │ │ ├──┼──────┼──────┼──────┼──────┼──────┼─────────┤ │ 21 │Rilakkuma │森克斯公司 │00000000 │110年12月15 │類似群組: │於類似商品,使用近│ │ │(拉拉熊) │ │ │日 │0938行動電話│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外殼、手機外│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殼等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手機套共計2件 │ │ │ │ │ │ │ │ │ ├──┼──────┼──────┼──────┼──────┼──────┼─────────┤ │ 22 │Rilakkuma │森克斯公司 │00000000 │110年12月15 │類似群組: │於類似商品,使用近│ │ │(拉拉熊) │ │ │日 │0938手機耳機│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孔用防塵塞等│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耳機塞共計23件 │ │ │ │ │ │ │ │ │ ├──┼──────┼──────┼──────┼──────┼──────┼─────────┤ │ 23 │Rilakkuma │森克斯公司 │00000000 │105年10月15 │貼紙等 │於同一商品,使用近│ │ │(拉拉熊) │ │ │日 │ │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 │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手機保護貼共計2件 │ │ │ │ │ │ │ │ │ │ │ │ │ │ │ │ │ ├──┼──────┼──────┼──────┼──────┼──────┼─────────┤ │ 24 │Rilakkuma │森克斯公司 │00000000 │105年10月15 │貼紙等 │於同一商品,使用近│ │ │(拉拉熊) │ │ │日 │ │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 │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按鍵貼(平面)共計│ │ │ │ │ │ │ │10件 │ ├──┼──────┼──────┼──────┼──────┼──────┼─────────┤ │ 25 │agnes b. │畢佛爾艾弗公│00000000 │109年11月30 │類似群組: │於類似商品,使用近│ │ │ │司 │ │日 │0938行動電話│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外殼、手機外│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殼等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手機保護殼共計7件 │ │ │ │ │ │ │ │ │ ├──┼──────┼──────┼──────┼──────┼──────┼─────────┤ │ 26 │KELLO KITTY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110年8月31日│行動電話外殼│於同一商品,使用近│ │ │(凱蒂貓) │ │ │ │、行動電話機│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護套等 │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手機殼共計1件 │ ├──┼──────┼──────┼──────┼──────┼──────┼─────────┤ │ 27 │Rilakkuma │森克斯公司 │00000000 │110年12月15 │類似群組: │於類似商品,使用近│ │ │(拉拉熊) │ │ │日 │0938行動電話│似於左列註冊商標圖│ │ │ │ │ │ │外殼、手機外│樣,有致相關消費者│ │ │ │ │ │ │殼等 │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 │ │ │ │ │ │ │手機套共計1件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商標圖樣及物│商標專用權人│備 註│ │ │品名稱 │ │ │ ├──┼──────┼──────┼──────┤ │ 1 │KELLO KITTY │三麗鷗公司 │侵害商標真仿│ │ │(凱蒂貓) │ │品比對報告 │ │ │玩具4件 │ │ │ │ │ │ │ │ ├──┼──────┼──────┼──────┤ │ 2 │Stogdill │未註冊 │侵害商標真仿│ │ │手機殼3件 │ │品比對報告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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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花智…」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