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 原告
- 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鈞翊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照堂律師
- 被告
- 黃惠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