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姜兆麟
- 原告
- 張文娟
- 被告
- 黃玉屏
- 被告
- 邱曉輝
- 被告
- 活力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柏文
- 被告
- 活力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淑卿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邱柏文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姜兆麟、張文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