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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李水源吳志強李欣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告
姜兆麟
原告
張文娟
被告
黃玉屏
被告
邱曉輝
被告
活力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柏文
被告
活力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淑卿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邱柏文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姜兆麟、張文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李欣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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