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9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偶涵輝
- 選任辯護人
- 范明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30日之104 年度訴字第219 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第24號主文欄關於「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應更正為「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