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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廖曉萍謝欣宓廖晉賦

原告
王行偉
被告
陳鄧君怡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原易字第154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鄧君怡所涉誣告之刑事案件,已於民國104年 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王行偉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 104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審理筆錄可參。是以,原告於本件刑事案件言詞辯論審理終結後,始於 104年11月23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廖晉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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