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續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慶瑞明知電影「風暴」係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現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月26日12時30分前某時,在花蓮縣花蓮市○○里○○ 000號住處,先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IP位址:123.204.26.200),再以帳號「ray4234」登入「eyny伊莉論壇」網站(http://www.eyny.com),取得「種子檔案(電磁記錄索引目錄)」之方式,利用 P2P程式「BitComet」軟體(即點對點網路分享傳輸軟體,其下載之同時,依程式之通訊協定,會同時將使用者設定之指定電腦資料夾內之電磁紀錄透過程式上傳分享予其他使用者),擅自下載上開視聽著作之電磁紀錄至其電腦硬碟而重製完成,同時再上傳至上開軟體供予網路上不特定該軟體使用者下載,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案經告訴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 92條之侵害著作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指訴被告陳慶瑞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 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權罪嫌,依同法第 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嗣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各 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