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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黃鴻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世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104年度執聲字第

122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世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世偉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但書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確定,業經本院審核前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無訛(編號1至4部分,前經本院以 104年度聲字第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復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及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欄內簽名捺印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為憑,故本件聲請應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鴻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5.26            │103.6.5某時許       │103.5.21上午11時許起│
│                │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3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2892號            │字第292、310號      │字第292、310號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年度易緝字第15號 │103年度易字第250號  │103年度易字第250號  │
│      ├────┼──────────┼──────────┼──────────┤
│      │判決日期│103.11.14           │103.11.20           │103.11.20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易緝字第15號 │103年度易字第250號  │103年度易字第250號  │
│判  決├────┼──────────┼──────────┼──────────┤
│      │判    決│103.12.15           │103.12.8            │103.12.8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28號             │第3號               │第3號               │
└────────┴──────────┴──────────┴──────────┘
┌────────┬──────────┬──────────┐
│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5.25深夜至103.5.│103.10.20下午4時許  │
│                │26凌晨之某時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3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84號           │字第526號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229號  │103年度簡字第105號  │
│      ├────┼──────────┼──────────┤
│      │判決日期│103.11.26           │103.12.24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229號  │103年度簡字第105號  │
│判  決├────┼──────────┼──────────┤
│      │判    決│103.12.23           │104.3.5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84號              │第62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5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