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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柏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77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英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4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英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英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諸罪所處刑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柏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4 月18日      │104 年6 月8 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                    │
│ 年  度  案  號 │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34│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50│                    │
│                │8 號                │5 號                │                    │
├───┬────┼──────────┼──────────┼──────────┤
│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80號  │104年度花簡字第24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年07月22日    │   104年08月25日    │                    │
├───┼────┼──────────┼──────────┼──────────┤
│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80號  │104年度花簡字第247號│                    │
│判  決├────┼──────────┼──────────┼──────────┤
│      │判    決│   104年08月13日    │   104年09月15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是 否 為 得 易 │        是          │        是          │                    │
│ 科 罰 金 之 罪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7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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