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花簡附民字第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花簡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陳振興
- 被告
- 游靜宜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4年度花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游靜宜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花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