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花易字第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花易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靜宜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478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花簡字第33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游靜宜無罪。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游靜宜因房屋(教室)分租、租金分攤問題,於民國103年7月4日下午1時許,與其夫曾景彬(下逕稱其名)至位於花蓮縣花蓮市○○街00號2樓告訴人陳振興所開設之數學班教室(下稱本案教室)內,與告訴人因討論被告應繳付租金事宜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下午1時30分許,在上述特定、不特定人(學生)得以共見共聞之本案教室內,以「不是只有你有錄音陳老師、你很幼稚ㄟ」等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言語,用力推開本案教室大門、以雙手對告訴人雙頰揮舞等舉動,對其公然侮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逵諸上開說明,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認不能證明被告有為上揭公然侮辱犯行,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即無庸就卷附證據有無證據能力逐一說明,先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除行為人在主觀上須具有誹謗故意與散佈於眾之意圖外,客觀上亦需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被害人。而所謂具體事件,則指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者,屬於敘述事實;而非發表意見、評論。倘行為人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意見、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但因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應認發表意見、評論者不具有誹謗故意,不能成立誹謗罪。另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又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受誹謗罪之處罰,刑法第311條第3款定有明文。所稱善意發表言論,係指非出於惡意而發表言論。亦即只要行為人並非以損害被害人名譽為主要目的,即可認行為人係出於善意。另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眾事務。因此,行為人就與公共利益密切關係之事,非基於損害被害人名譽為主要目的,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者,縱所指摘之事有損於被害人之名譽,仍不得擅以誹謗罪相繩。至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乃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又行為人若對具體事實加以指摘,並以與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言語抽象謾罵,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惟若行為人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意見或評論,縱使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名譽,苟無犯罪故意,除不能成立誹謗罪外,亦不能成立公然侮辱罪(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30號判決可資參照)。
四、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譯文1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向告訴人稱:「不是只有你有錄音陳老師、你很幼稚ㄟ」等語,非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蓋告訴人未經伊同意即錄音,伊認為此舉很幼稚。雖有稍微大力地推開本案教室門,惟因本案教室門老舊,開門即會產生聲音。伊有做出將雙手擺在肩膀以外之動作,忘記有無同時做出吐舌頭、翻白眼之舉動,惟僅係抒發內心不滿,並無侮辱告訴人之意等語(見本院卷第12頁反面、第13頁正面、第32頁正面、第33頁反面、第38頁正面)。
五、經查:
(一)被告於103年7月4日下午1時30分許,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本案教室內,向告訴人稱:「不是只有你有錄音陳老師!你很幼稚ㄟ!」等語,復施以相當力量開啟本案教室門撞擊牆壁而產生碰撞聲音(下稱本案施力啟門之舉動),並向告訴人為翻白眼、吐舌頭、雙手放置肩膀外側,同時旋轉雙掌之舉動(下稱本案翻白眼等之舉動):
1、被告於103年7月4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本案教室內,向告訴人稱:「不是只有你有錄音陳老師!你很幼稚ㄟ!」等語及如附表所示言語之事實,業據被告自陳在卷(見偵卷第11頁,本院卷第12頁反面、第13頁正面、第32頁正面、第33頁反面),並據證人陳振興、曾景彬、樊品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第34頁正面、第36頁正面、第37頁正面),復有如附表所示本院勘驗「陳振興vs.游靜宜」錄音光碟之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6頁正面至第32頁正面),足堪認定。
2、被告有為本案施力啟門之舉動:
⑴證人陳振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教室門有做門栓卡楯以為緩衝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第33頁正面),證人曾景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教室門設有油壓裝置,具有緩衝功用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反面、第35頁正面),證人樊品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教室門開關時不會產生很大聲音,伊平常前往補習開關門時,不會發生「碰」之聲音,本案案發前後,本案教室門沒有毀壞,縱使用力開關門,門也不會碰撞到隔間之牆壁等語(見本院卷第36頁反面、第37頁正面),並有告訴人提出之本案教室門照片1張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4頁),足認本案教室門裝置有油壓門弓器,具有控制開啟關閉本案教室門之速度及避免門撞擊牆壁之緩衝功能,且於本案案發時功能正常,開啟或關閉本案教室門時,倘非施以相當之力量,當不致造成本案教室門撞擊牆壁而產生碰撞聲音。
⑵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有稍微大力地推開本案教室門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反面),核與證人陳振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罵完「不是只有你有錄音陳老師!你很幼稚ㄟ!」之後,伊請被告出去,被告出去幾分鐘後,故意很大力地打開門進入本案教室,教室門有裝置油壓門弓器,非常大力門才會發生很大聲響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第33頁正面),證人樊品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告訴人有請被告離開教室,被告出去後進來教室時,有把門弄得「碰」一聲很大聲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36頁正面),並經本院勘驗「陳振興vs.游靜宜」錄音光碟勘驗結果,確有錄製到開門發生碰撞之聲音,有如附表所示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0頁反面),足認被告開啟本案教室門時,造成教室門撞擊牆壁而產生極大碰撞聲音,而本案教室門既裝置有油壓門弓器,倘非施以相當之力量,開啟本案教室門時,當不致造成門撞擊牆壁而產生碰撞聲音,職此可知,被告當係施以相當力量開啟本案教室門。是被告陳稱:因本案教室門老舊,開門即會產生聲音云云,尚非可採。
3、被告有向告訴人為本案翻白眼等之舉動: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有做出將雙手擺在肩膀以外之動作,忘記有無同時做出吐舌頭、翻白眼之舉動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反面),核與證人陳振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請曾景彬簽收房租時,被告又進入本案教室,此時已終止錄音,伊向被告稱「請妳離開我的教室」等語,被告做出吐舌頭、眼睛往上翻白眼、雙手向外打開旋轉手掌,雙手朝身體外,置於肩膀以外,手掌並非置於胸前或臉頰旁。被告當時與伊相隔約50、60公分,看著並朝向伊為上揭舉動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第33頁正面),證人樊品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告訴人第二次請被告出去本案教室時,被告做出吐舌頭、雙手擺在肩膀以外,手掌約與肩膀同高,雙掌擺出旋轉之動作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36頁正面),足認被告於告訴人要求其離開本案教室後,有向告訴人為翻白眼等之舉動。是被告辯稱:伊忘記有無做出吐舌頭、翻白眼之舉動云云,尚無足採。
4、接受告訴人補習教育之學生可自由進出本案教室,且被告為上揭言語及舉動時,告訴人、曾景彬、接受告訴人補習教育之學生(包括樊品蓁在內)5名等在場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偵卷第10頁),並據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綦詳及證人樊品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1、12頁,本院卷第36頁反面、第37頁反面),堪認本案教室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
5、綜上,被告確有於103年7月4日下午1時30分許,在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本案教室內,向告訴人稱:「不是只有你有錄音陳老師!你很幼稚ㄟ!」等語,復為本案施力啟門之舉動及施以相當力量開啟本案教室門造成撞擊牆壁而產生碰撞聲音,並向告訴人為翻白眼等之舉動,此部分之事實足堪認定。
(二)被告所為上開言語,係針對告訴人對其等對話內容加以錄音乙節提出評論:
1、查被告因教室分租、租金分攤問題,於103年7月4日下午1時,與其夫曾景彬至本案教室,與告訴人討論應繳付租金事宜發生爭執,被告有將討論過程加以錄音乙情,業據被告陳稱在卷(見本院卷第12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振興、證人曾景彬、樊品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第34頁反面、第37頁正面),復有告訴人提出之「陳振興vs.游靜宜」錄音光碟1份在卷可佐,並有如附表所示本院勘驗上開錄音光碟之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6頁正面至第32頁正面),準此,被告、曾景彬與告訴人有因教室分租、租金分攤及繳付等情發生爭執,告訴人有將討論過程予以錄音等節,足堪認定。
2、被告針對告訴人錄音乙節提出評論:按是否構成「侮辱」或「誹謗」之言論,尚非可一概而論,而應斟酌被告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是否基於具體事實之陳述,或即便非真實,惟仍非真正惡意之陳述,或對於具體事實或無具體事實之抽象的合理的評論,綜合判斷之。經查:「幼稚」乙語,釋義為知識淺薄或思想未成熟乙情,有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頁列印資料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頁),是上開語言,屬批判性質之評價用語,而非粗陋謾罵之輕蔑性言語。經本院勘驗「陳振興vs.游靜宜」錄音光碟勘驗結果為「……陳振興:這邊有錄音嘛,這邊有錄音嘛(錄音有錄製到陳振興敲擊物品之聲音)。曾景彬:我們有教室的使用權,我們有教室的使用權。游靜宜:不是只有你有錄音陳老師!你很幼稚ㄟ!(音量略微提高,情緒略帶激動,惟尚非以戲謔、訕笑或挑釁之語氣為之)陳振興:所以我們之前,請問你剛講什麼。曾景彬:我們有教室的使用權。陳振興:你說我很幼稚哦。游靜宜:我跟你講。陳振興:你是不是說我很幼稚(對游靜宜說)?游靜宜:如果說大家真的(後續游靜宜雖有說話,但因與下述陳振興話語重疊,造成錄音不清無法辨識)。陳振興:請問你剛剛是不是說我很幼稚(對游靜宜說)?游靜宜:我不想跟你這種人講話。陳振興:ㄟ,你剛我錄進去了哦!曾景彬:沒關係沒關係你錄沒關係。游靜宜:你就把它錄進去,你就把它錄進去。」等語,有如附表所示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6頁正面至第32頁正面),可知被告係於告訴人稱:「這邊有錄音嘛,這邊有錄音嘛」等語後,始向告訴人稱:「不是只有你有錄音陳老師!你很幼稚ㄟ!」等語,揆諸上開說明,縱然被告所為之陳述內容有足以減損告訴人名譽或難堪之虞,惟當時被告、曾景彬及告訴人正處於房租分租、租金分攤及繳付之爭執當中,告訴人告以被告有將討論過程加以錄音,依被告行為時之客觀狀況,及被告、曾景彬及告訴人之前後對談、雙方爭執之點等具體情勢而為判斷,「不是只有你有錄音陳老師!你很幼稚ㄟ!」乙語,係針對上開被告錄音之事實為基礎,所提出之主觀且與事實有關之意見或評論,非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其所為負面評價用語雖讓告訴人感到不快,但究非杜撰子虛烏有之事,或毫無意義的謾罵,尚難以被告有此等言詞,即認有侮辱之犯意。
3、被告既係對於告訴人將其等對話加以錄音乙事,評論「不是只有你有錄音陳老師!你很幼稚ㄟ!」等語,依前後語氣連貫整體觀察,自屬於對具體事件主觀上屬非惡意之個人意見表達,被告並無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故意,至多僅係對於上開事項之評論,揆諸前揭保障言論自由之要求,應認被告之行為與刑法公然侮辱之要件無涉。
(三)本案施力啟門及翻白眼等之舉動,非屬公然侮辱罪所指「侮辱」:查被告向告訴人稱:「不是只有你有錄音陳老師!你很幼稚ㄟ!」等語後,告訴人要求其離開本案教室,被告遂離開本案教室後,復行進入本案教室時,施以相當力量開啟本案教室門造成撞擊牆壁而產生碰撞聲音之事實,業據證人陳振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罵完「不是只有你有錄音陳老師!你很幼稚ㄟ!」之後,伊請被告出去,被告出去幾分鐘後,故意很大力地打開門進入本案教室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證人樊品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告訴人有請被告離開教室,被告出去或進來教室時,有把門弄得「碰」一聲很大聲等語(見本院卷第36頁正面),可知被告施以相當力量開啟本案教室門造成撞擊牆壁而產生碰撞聲音,係於已離開本案教室,復進入時所為,斯時本案教室內,有告訴人、曾景彬、接受告訴人補習教育之學生(包括樊品蓁在內)5名等在場,已如前述,當時在現場者眾多,上揭開啟本案教室門之舉動所指之對象並非可得特定,況上揭行為,尚非侮謾、粗鄙、輕蔑、使人難堪之舉動,難認已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另被告雖有向告訴人為翻白眼、吐舌頭、雙手放置肩膀外側,同時旋轉雙掌之動作,然該行為尚難認係侮辱告訴人之不雅舉動,縱被告此舉已傷及告訴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上尚難認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有所影響。綜上,被告所為本案施力啟門及翻白眼等之舉動難認係屬貶損他人社會人格評價之舉動,且被告所為本案施力啟門之舉動之對象尚非可為特定,揆諸上揭說明,尚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非能以該罪相繩。
六、綜上,本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被告發表前開言詞,屬於對於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之言論,然係以善意針對上開事項所為可受公評之事適當之評論,非以貶損他人名譽為目的,為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不得以公然侮辱罪責相繩;被告所為本案施力啟門及翻白眼等之舉動,尚難認足以減損或貶抑個人名譽,本案施力啟門之舉動之對象亦非可得特定係被告,尚不得遽以公然侮辱罪加以論處。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前揭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曾景彬:老師跟陳老師,我們找到一位英文家教班的林老師要租 │ │ 一樓的教室,然後要詢問陳老師的意見,這樣子。 │ │陳振興:不好意思,我聽不見你的說話。 │ │曾景彬:對。 │ │陳振興:你要就講話大聲一點,講這樣子有什麼意思。(錄音有 │ │ 錄製到拉開拉鍊之聲音) │ │曾景彬:ㄇㄟ、 ㄑㄩˋ。(錄音不清無法辨識,音近似英文MAT │ │ CH) │ │陳振興:我這樣講好了,我轉述一下我律師所說的話。 │ │曾景彬:嗯。 │ │陳振興:哦(錄音有錄製到拉開拉鍊之聲音),那我想在講這些 │ │ 之前,請你先繳房租吧,而且這跟房租無關吧。 │ │曾景彬:ㄟ,Ok,Ok。 │ │陳振興:你們的房租是1萬7,加是立刻補,對不對。 │ │曾景彬:哦,不對是1萬5 │ │曾景彬:1萬6千2百塊錢,因為現在就是要講這個問題啊,因為 │ │ 我們有找到一位新的… │ │陳振興:你聽我說。 │ │曾景彬:林老師,願意來租賃一樓的教室。 陳振興:不對,不 │ │ 對,不對,不對。(曾景彬與陳振興同時說話,話語重 │ │ 疊) │ │曾景彬:對。 │ │陳振興:這些,之前分攤的是,我這邊都有錄音。 │ │曾景彬:我也有錄音。 │ │陳振興:都是、都是你們願意的。 │ │曾景彬:對。 │ │陳振興:你現在不可以因為說你找到了,我還沒有同意啊。 │ │曾景彬:對。 │ │陳振興:你不可以因為這樣就先扣房租啊,我支票就已經到期了 │ │ 奈!(錄音有錄製到陳振興以手指敲擊紙製物品之聲音 │ │ ) │ │曾景彬:支票沒到期,支票5號到期,對。(錄音有錄製到陳振 │ │ 興以手指敲擊紙製物品之聲音) │ │陳振興:5號明天禮拜六。 │ │曾景彬:對。 │ │陳振興:那所以勒,所以說你這樣子不行,還有我剛剛轉述一下 │ │ 我律師怎麼說的,誰要來出面簽合約,這些都有法律的 │ │ 問題,所以說我律師說,你們可以要就是這個金額這個 │ │ 是都有依據的,從之前3月、4月、5月、6月,你們都說 │ │ 了,甚至錄音也講了,你2千,珠算班2千,林柏宏老師 │ │ 2千,大家都分攤2千。 │ │曾景彬:對對對。 │ │陳振興:這個都不會假。 │ │曾景彬:嗯,對。 │ │陳振興:假設你現在反悔,你說因為你找到誰,這是你律師說的 │ │ ,哦!假設是要你剛剛講的你說你要繳1萬5加這個1萬6 │ │ 千多,這代表什麼,是你反悔了,你房租沒有繳齊ㄟ, │ │ 我們有法律的依據,我們可以執行。 │ │曾景彬:沒關係,因為當初開會是內部有講。 │ │陳振興:所以你現在、所以你現在。 │ │曾景彬:內部有5家,大家一起會同意說。 │ │陳振興:所以你現在不願意繳這些金額。 │ │曾景彬:不對,你要先聽我講完。 │ │陳振興:不是,先問我。 │ │游靜宜:你要先聽人家講完,你再講話。 │ │陳振興:你現在是不繳這個金額嗎? │ │曾景彬:我現在跟你講。 │ │陳振興:你先告訴我這個金額,上個月大家是不是都繳這個金額 │ │ ,應該沒有錯嘛,包含我自己都繳了,對不對,是不是 │ │ 啊。 │ │曾景彬:對,因為我。 │ │陳振興:對嘛,那現在為什麼? │ │曾景彬:對,因為我現在已經找到新的房客。 │ │曾景彬:當初開會去同意內部5家,5家是MPM、劉老師、邱老師 │ │ 、林柏宏老師,還有當初的戴老師5家,5家同意如果這 │ │ 5家裡面有人不續租,勢必… │ │陳振興:戴老師不算吧,戴老師只是承租而已,跟戴老師沒有關 │ │ 係,這就不對了。 │ │曾景彬:他就是其中一家,勢必最後的房租要大家一同分擔,對 │ │ 嗎? │ │陳振興:嗯。那請問一下,你們經過我同意了嗎? │ │曾景彬:現在大家3家,我們3家找到了一位林老師。 │ │陳振興:你們現在就是卡房租!卡房租逼的我一定要去讓這些人 │ │ ,這個人進來,那請問一下,是誰要出面跟這個家教的 │ │ 林老師簽約(錄音有錄製到陳振興以手指敲擊物品之聲 │ │ 音),是誰啊,是哪位林老師啊? │ │曾景彬:大家都是二房東。 │ │陳振興:是哪位林老師啊? │ │曾景彬:對,現在我們大家都是二房東。 │ │陳振興:ㄟ!重點來嘍,你說大家,那我不願意的話,這是民主 │ │ 的社會哦! │ │曾景彬:對,可以可以。 │ │陳振興:你不可以這樣子哦。 │ │曾景彬:可以。 │ │游靜宜:可以,你可以不願意啊,可以。 │ │曾景彬:對。 │ │陳振興:那房租勒,房租還是照之前的哦? │ │曾景彬:大家繳了3家,3家找了林老師來續租教室,分攤房租。 │ │陳振興:請問是哪位林老師啊? │ │曾景彬:就是。 │ │陳振興:你先告訴我是哪位林老師啊? │ │曾景彬:就是英文家教的林老師。 │ │陳振興:英文家教的是誰啊? │ │曾景彬:對。 │ │陳振興:林老師很多啊,哪位姓林的,請你全名告訴我是誰好嗎 │ │ ,我認識這個人嗎? │ │曾景彬:有,你認識。 │ │陳振興:誰,誰? │ │曾景彬:是,就是Micelle老師。 │ │陳振興:Micelle老師,叫什麼名字? │ │曾景彬:對。 │ │陳振興:Micelle老師,叫什麼名字,請你講全名出來好嗎?叫 │ │ 林什麼老師?他不叫Micelle,他全名叫什麼? │ │游靜宜:林宜君啊(笑)。 │ │曾景彬:林宜君老師。 │ │陳振興:對,林宜君老師,怎麼樣? │ │曾景彬:找林宜君老師。 │ │陳振興:哦,這個我,這個我沒辦法哦,這個… │ │曾景彬:好,沒關係。 │ │陳振興:你這個房租今天假設說不繳的話,哦! │ │曾景彬:對,如果說是因為陳老師你個人不願意分租,是因為你 │ │ 個人的原因,所以說大家沒有必要去幫你分攤多的房租 │ │ 。 │ │陳振興:哦!不對,不對,不對,幫我! 曾景彬:所以說,陳 │ │ 老師,你要去考慮周全。(曾景彬與陳振興同時說話, │ │ 話語重疊) │ │陳振興:大家都是二房東,你剛剛講的哦! │ │曾景彬:你要考慮周全,不能因為你自己個人不租,然後去造成 │ │ 權益上的損失。 │ │陳振興:好,我還再轉述一下。 │ │曾景彬:啊對。 │ │陳振興:我們律師所說的話。 │ │曾景彬:如果說我們4家都不同意租給新的租客,一同分擔所有 │ │ 的租金是合理的,可是不能夠因為你個人不租,然後要 │ │ 大家陪你一同分擔所有房租,這個於情於理都說不通, │ │ 還有一個,如果說陳老師你個人不願意租給英文家教林 │ │ 老師。 │ │陳振興:嗯、嗯、嗯嗯嗯嗯嗯。 │ │曾景彬:租閒置的教室,那就表示你自己要租那8千塊的教室。 │ │陳振興:那請問,那請問一下,這個都是你自己寫的哦! │ │曾景彬:本來是你要擴大招生哦! │ │陳振興:對不起,曾先生,這都是你自己寫的哦! │ │曾景彬:這樣的話,對於補習班有相輔相成的效果,我也希望你 │ │ 擴大招生的同時吼,你的生意越做越好,把高斯經營的 │ │ 更好,真的。 │ │陳振興:你不要講這麼多,不要講這麼多,請問你誰出面來跟他 │ │ 簽約? │ │曾景彬:基本上大家是內部。 │ │陳振興:哦!不對哦!不對,我律師說了哦! │ │曾景彬:我有錄音,我有錄音,對對對。 │ │陳振興:誰簽約就有法律上的問題哦,你說了哦!現在在合約上 │ │ 面承租人是誰(錄音有錄製到陳振興敲擊物品之聲音) │ │ ,我們講白了,法律上面你現在拿去給人家看,在法院 │ │ 還沒有判決之前(錄音有錄製到陳振興敲擊物品之聲音 │ │ ),承租人是誰的名字就是誰。 │ │曾景彬:對,嗯。 │ │陳振興:今天律師跟我轉達一句話,今天你們願意繳這個房租, │ │ 這個都是之前大家答應的,假設你們因為就像剛剛講的 │ │ 你說了…… │ │曾景彬:剛是因為內部5家。 │ │陳振興:ㄟ,不要插話好嗎?不要插話好嗎? │ │曾景彬:是內部5家有人不續租。 │ │陳振興:請不要插話好嗎? │ │曾景彬:是內部5家有人不續租,對。 │ │陳振興:所以說,我律師說了,假設你們不願意、不出這個房租 │ │ ,就代表什麼,因為我們之前有錄音嘛,你自己也答應 │ │ 了,就表示什麼,你們不願意付房租,我們有權執行公 │ │ 權力,你假設講這麼多,到了法院我們去執行公權力的 │ │ 時候,我們說句實在話,法官看的是承租人,這個是我 │ │ 轉述律師所說的話。 │ │曾景彬:沒關係,沒關係。 │ │陳振興:所以說,那你現在是不願意繳這個金額嗎,對不對? │ │曾景彬:大家內部同意,5家有人不續租,你要注意這個關鍵哦! │ │陳振興:我現在只問你房租的事情, │ │曾景彬:內部5家有人不續租。 │ │陳振興:承租的事是兩回事。 │ │曾景彬:對對對。 │ │陳振興:我們先把它停下來,我們先講房租的事情,因為票子要 │ │ 到了,就像你講的,請問一下你願不願意出這個房租的 │ │ 錢?這個是大家都同意的,你要是不願意出,沒有關係 │ │ ,我們就執行公權力,你承租歸承租,你不可以現在把 │ │ 要承租的這個直接先拿來去扣掉這個,承租歸承租,繳 │ │ 房租歸繳房租,這是兩碼事,我想在任何人聽起來這都 │ │ 是正常的,不需要現在要繳房租的時候,你來跟我講承 │ │ 租的事情,這不合理,所以說我現在跟你說,你願不願 │ │ 意繳這個房租,這個是大家當時都同意的,假設你不願 │ │ 意,沒有關係,我就轉述律師的話,我們就、我們就… │ │ (錄音有錄到游靜宜的聲音,惟錄音不清無法辨識) │ │曾景彬:不對、不對,你不能夠,你不能夠去拒絕我的話,對對 │ │ 對。 │ │陳振興:那不好意思我要上課了,假設說你這樣子的話,我可能 │ │ 就當成你不願意繳房租了。 │ │曾景彬:不能這樣子的,因為…… │ │陳振興:那你現在繳房租嘛。 │ │曾景彬:我要要求我合理的權利。 │ │陳振興:那你現在就繳房租嘛。 │ │曾景彬:對對對。 │ │陳振興:你的房租是1萬7加租賃稅1千2共1萬8千2,你要就繳嗎。 │ │曾景彬:1萬5,1萬6千2。 │ │陳振興:那抱歉,那我當成你不願意繳房租。 │ │曾景彬:是1萬6千2,對。 │ │陳振興:那我當成你不願意繳房租了哦! │ │曾景彬:基本上我有這個誠意處理這個問題,而且我把我們大家 │ │ 都(曾景彬後續仍有說話,但因與下句陳振興話語重疊 │ │ ,造成錄音不 │ │ 清無法辨識)。 │ │陳振興:不對不對,你繳的房租金額完全不對,你現在自己,把 │ │ 當時講的你願意放的願意承租的2 千塊自動扣掉,這個 │ │ 不對,就好是什麼,你都還沒有跟承租的這個已經自己 │ │ ,你自己去扣掉,這個不對的,這個是不對的,在法學 │ │ 上面你根本沒有這個理,你根本沒有這個,你這樣假設 │ │ 說你要自行扣掉的話,我剛剛也問過律師了,我們就執 │ │ 行公權力。 │ │曾景彬:我沒有說要自行扣掉,對。 │ │陳振興:你沒有自行扣掉那你剛剛就講你只要繳1萬6千2。 │ │曾景彬:我剛剛已經講了,我是因為我找到了一位… │ │陳振興:這個是承租。 │ │曾景彬:新的新的英文家教班老師,對。 │ │陳振興:聽我說這是兩碼事,承租歸承租,房租歸房租,你先把 │ │ 房租的事情解決了(錄音有錄製到陳振興敲擊物品之聲 │ │ 音),要談承租再來承租,你現在房租不繳,就要跟我 │ │ 講承租的事情,這個你去跟任何人講,都沒有道理,法 │ │ 官怎麼看?你自己很清楚,就像你講的,你也有錄音, │ │ 我也有錄音。 │ │曾景彬:對。 │ │陳振興:大家都清楚,你應該要繳多少錢,而不是你現在跟我說 │ │ ,ㄟ我找到房客,我自己先扣掉2 千塊,不然的話這些 │ │ 就要來承擔,這個你去法院上面,去法庭都一樣。 │ │游靜宜:現在。 │ │曾景彬:好。 │ │陳振興:所以說你願不願意出這個,假設你不願意,那我就執行 │ │ 公權力,你也不要再跟我說,你有誠意解決,你要繳1 │ │ 萬6千多,因為你實際上就是要繳1萬8千2。 │ │曾景彬:好那我請教你一下。 │ │陳振興:你先回答我嗎,這個承租的事你不要再提了, │ │曾景彬:好,等一下。那請教一下。 │ │陳振興:你就先告訴我你要不要繳1萬8千2。 │ │曾景彬:那我們3家各出了6千塊,我們是不是也有教室6千塊的使 │ │ 用權呢?如果照你的邏輯的話,是不是? │ │陳振興:不是。 │ │曾景彬:為什麼不是? │ │陳振興:這只是分租,這只是分租。 │ │曾景彬:不對不對不對,不對,大家一塊出那個教室的錢的,所以│ │ 我們有教室使用權。 │ │陳振興:不對不對不對,不是不是不是。 │ │曾景彬:陳老師,那就對了。 │ │游靜宜:陳老師,是,不是你說不是就不是。 │ │曾景彬:所以說我們有教室的使用權了,對對。 │ │陳振興:不是,不是啦,所以說,你聽我說完哦。 │ │曾景彬:對對對,我剛突然想到的,對。 │ │游靜宜:哦對。 │ │陳振興:所謂的分攤,那個叫分攤,不叫做分租哦,那個是大家分│ │ 攤之前走掉的人的差額。 │ │曾景彬:嗯,對。 │ │陳振興:對,這個跟分租什麼關係? │ │曾景彬:不對,因為我們,我們3家總共出了四分之三的錢,我們 │ │ 有教室的使用權。 │ │陳振興:這邊有錄音嘛,這邊有錄音嘛(錄音有錄製到陳振興敲擊│ │ 物品之聲音) │ │曾景彬:我們有教室的使用權,我們有教室的使用權。 │ │游靜宜:不是只有你有錄音陳老師!你很幼稚ㄟ!(音量略微提高│ │ ,情緒略帶激動,惟尚非以戲謔、訕笑或挑釁之語氣為之│ │ )(檔案時間9分49秒至9分48秒) │ │陳振興:所以我們之前,請問你剛講什麼。 │ │曾景彬:我們有教室的使用權。 │ │陳振興:你說我很幼稚哦。 │ │游靜宜:我跟你講。 │ │陳振興:你是不是說我很幼稚(對游靜宜說)? │ │游靜宜:如果說大家真的(後續游靜宜雖有說話,但因與下述陳振│ │ 興話語重疊,造成錄音不清無法辨識)。 │ │陳振興:請問你剛剛是不是說我很幼稚(對游靜宜說)? │ │游靜宜:我不想跟你這種人講話。 │ │陳振興:ㄟ,你剛我錄進去了哦! │ │曾景彬:沒關係沒關係你錄沒關係。 │ │游靜宜:你就把它錄進去,你就把它錄進去。 │ │陳振興:那請問一下,你願不願意繳這1萬8千2? │ │曾景彬:可以。 │ │陳振興:可以現在繳,我們再來談。 │ │曾景彬:OK。 │ │陳振興:那現在先不要講這個。(錄音有錄製到開門發生碰撞之 │ │ 聲音)(檔案時間10分10秒至10分11秒) │ │曾景彬:不行,你要先承諾我,我有教室的使用權。 │ │陳振興:ㄟㄟㄟㄟㄟ(對游靜宜說)你在幹什麼?請你出去。( │ │ 檔案時間10分12秒至10分17秒) │ │曾景彬:我有教室的使用權,對。 │ │曾景彬:陳老師,你要承諾我(後續曾景彬雖仍有說話,但因與 │ │ 下述陳振興語句重疊,造成錄音不清無法辨識)。 │ │陳振興:你先告訴我嗎!你先不要講這麼多,你先繳1萬8千2再 │ │ 說好嗎! │ │曾景彬:我錢已經拿在這邊了。 │ │陳振興:繳出來啊,我簽名啊。 │ │曾景彬:可是你要先承諾我我有教室的使用權。 │ │陳振興:你為什麼有教室的使用權?大家都分攤了。 │ │曾景彬:3家出了6千塊ㄟ。 │ │陳振興:那個是分租。 │ │曾景彬:不對不對。 │ │陳振興:是分租啊,你的分租是那個。 │ │曾景彬:不對不對,大家都共同出了錢,如果講我們3家,我們 │ │ 出了四分之三。 │ │陳振興:你聽我說哦,你聽我說,那個叫做分攤不叫分租。 │ │曾景彬:我們出了四分之三,對,我們出了四分之三,所以我們 │ │ 也有那個教室的使用權。 │ │陳振興:你要不要? │ │曾景彬:對不對? │ │陳振興:我還是回覆律師的話,你願不願意出這個,假設你不願 │ │ 意出。 │ │曾景彬:我願意出,那也請你回覆我律師的話,你願意承認,我 │ │ 是不是有教室的使用權? │ │陳振興:你那個叫分攤,不叫分租。 │ │曾景彬:不對不對,對啊我分攤了所以那個教室我可以使用,我 │ │ 就是可以使用,我就是可以使用。 │ │陳振興:我已經回答你了,你那個叫分攤,不叫分租,你可以使 │ │ 用你自己的教室。 │ │曾景彬:那間教室,我可以使用,對。 │ │陳振興:請問一下我之前出的時候,之前幾位出的時候,我有去 │ │ 用嗎?你有看到我去用嗎? │ │曾景彬:大家都可以用哦現在,那你要把鎖石(台語鑰匙之意) │ │ 給我一份,你要把鎖石(台語鑰匙之意)給我一份。 │ │陳振興:不行不行,不行不行,不好意思,大家都不能使用。 │ │曾景彬:為什麼大家都不能使用? │ │陳振興:只是大家來分攤,你為什麼可以使用,你要使用你繳全 │ │ 額啊,你要使用你可以繳全額。 │ │曾景彬:對不對,為什麼大家都不能使用? │ │陳振興:本來就是,因為有人不租啊!對啊,因為有人不租,所 │ │ 以多出來的房租是大家來分攤,而不是說我們大家去分 │ │ 租那一間教室,然後大家都可以使用,那不對的,我跟 │ │ 你講你不要在這邊玩這個遊戲,分租跟分攤是不一樣的 │ │ 東西。 │ │曾景彬:對,大家,我們3家(後面因錄音不清無法辨識)。 │ │陳振興:那假設你這樣講的話,那要怎麼分配時間?那要怎麼算 │ │ ?電費要怎麼算那個要怎麼算?我跟你講不要玩這個遊 │ │ 戲,你現在你願意繳房租,就請你把房租拿出來,不要 │ │ 嘴巴講,假設你不願意繳,我就去法院執行公權力,就 │ │ 是這麼簡單1 萬8 千2 百塊,哦!房租你要去分攤承租 │ │ 分租的那個事情,那是另外的事情,跟繳房租不相干, │ │ 任何人聽了都知道,你不可以自己就先把人家這個東西 │ │ 扣掉,我告訴你,我都不會這樣做,我剛開始我該繳多 │ │ 少錢我就繳多少,而且我也準時繳,不會拖到現在,兩 │ │ 個人,邱老師跟游老師都會講說哦!我會忘了帶錢,我 │ │ 跟各位講哦,你不需要跟我吵這個,我還是重複律師那 │ │ 句話,你願不願意繳1 萬8 千2 ,要你就現在把錢拿出 │ │ 來我們這邊簽收,就這麼簡單,假設你不要,我就當做 │ │ 你不願意繳房租,我們就去法院行使公權力,你自己決 │ │ 定,今天已經4 號了,我待會就下課了,那不好意思我 │ │ 現在要上課了,你自己決定哦,珠算班,林柏宏我都電 │ │ 話跟他聯絡過,假設他們也不願意繳,或者是要跟著你 │ │ 們這樣難配合,那也無所謂,我就一起視同你們不願意 │ │ 繳房租,這是律師說的,不是我說的。我想你自己心裡 │ │ 有底,現在承租人是誰,我只要去法院一狀說你們沒有 │ │ 繳,啊實際上你是沒有繳房租,而且你們缺繳啊,而且 │ │ 這個金額不是我說的,是之前大家都講的,你就說嗎你 │ │ 有錄音嗎,所以這個你不要再跟我賴這個東西,你假設 │ │ 說自行要扣這個東西,你有什麼,這個房租是大家之前 │ │ 決定的,你現在要自行要去扣掉這2 千塊,包含她也要 │ │ 去扣,包含她也要去扣的話你覺得你在法官那邊你都已 │ │ 經講不出來了,假設我今天為了這個去執行公權力的時 │ │ 候,倒楣的不是我,倒楣的不是我,你自己想清楚,這 │ │ 個都是律師所說的,你要,你就繳這個1 萬8 千2 ,律 │ │ 師說的很明白,你要就是把這個繳齊,你要是不願意, │ │ 就像你剛講你繳了1 萬6 千2 百塊,那抱歉,我們也沒 │ │ 辦法收,因為你就是沒有繳齊房租,那我們先去執行公 │ │ 權力,你自己衡量,你自己衡量,你要就現在繳,不好 │ │ 意思我現在要上課了。 │ │陳振興:所以是你不願意繳就對了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