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5號
- 原告
- 吳嘉寶即泓泉漁行
- 訴訟代理人
- 吳育胤律師
- 被告
- 莊文登
- 被告
- 莊哲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莊文登、莊哲奇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