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吳嘉寶即泓泉漁行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被 告 莊文登 被 告 莊哲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莊文登、莊哲奇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