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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黃鴻達梁昭銘粘柏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告
吳嘉寶即泓泉漁行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被告
莊文登
被告
莊哲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莊文登、莊哲奇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粘柏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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