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花簡字第19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花簡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建勛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建勛犯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邱建勛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固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素行尚可,然其為探視並帶走小孩,竟不思以合法管道行之,未知會並經住屋權人同意,即任意進入他人住宅庭院附連圍繞土地內,足使住屋權人處於一定程度之不安全感與恐懼之中,已影響他人之居住安寧,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兼衡其未與告訴人駱少雲、張象桂達成和解,以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暨其具有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30號偵查卷第5 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026號
被 告 邱建勛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建勛與駱少雲、張象桂為親家關係,邱建勛為探視並帶走
其子邱振益與駱宜芬所生之小孩,於民國104年12月8日19時
許,前往駱少雲、張象桂位在花蓮縣花蓮市○○路000巷0號
住處,未經駱少雲、張象桂之同意下,無故擅自推開駱少雲
、張象桂上址住處之大門,並侵入上開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
(庭院)後,欲進入客廳探視並帶走小孩,駱少雲、張象桂
見狀即前往紗門處阻擋,雙方發生口角爭執。嗣經張象桂報
警處理後,邱建勛始離去。
二、案經駱少雲、張象桂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邱建勛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駱少雲、張象桂於偵查時之具結證述大致相符,
復有採證照片2 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附連圍
繞之土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韓 茂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