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 告 林西布發拉斯 林國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向上之星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盛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王孝仁 滿達貨運行即游昀蓁 林建榮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孝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林西布發拉斯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李欣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