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2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原訴字第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嘉樂
- 選任辯護人
- 林武順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嘉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4年12月12日上午9時許,前往花蓮縣新城鄉○○路00號其母告訴人林秀蘭之住處房間內,徒手自該房間內所放置之包包內,竊取告訴人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存簿儲金簿1本及印章1個得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因告訴人為被告之母,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因與被告達成和解,乃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狀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