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3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林敬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3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禮力夏
被告
曾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禮力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0,000 元,由具保人繳納足額之保證金後業經釋放,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8萬元,及有期徒刑3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73號判決就有期徒刑1 年10月部分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1年6 月,併科罰金8萬元(有期徒刑3月部分未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60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受刑人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受刑人之刑罰等情,有上開判決書、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收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無法拘提受刑人到案報告書、花蓮地檢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受刑人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3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