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禮力夏
- 被告
- 曾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禮力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0,000 元,由具保人繳納足額之保證金後業經釋放,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8萬元,及有期徒刑3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73號判決就有期徒刑1 年10月部分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1年6 月,併科罰金8萬元(有期徒刑3月部分未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60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受刑人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受刑人之刑罰等情,有上開判決書、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收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無法拘提受刑人到案報告書、花蓮地檢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受刑人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